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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广东
作者:林晗龙、汤澈、蓝俏琳、贺欣雨
3.1人公司每年都没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的风险:足以令人对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形成合理怀疑。
在1人公司每年都无审计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常认定已足以令人对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形成合理怀疑。此时要推翻法院的合理怀疑,即使1人公司再行提交银行流水、会计凭证、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也往往达不到证明财产相互独立的要求,该举证难度无限变大。
《公司法》第63条仅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和必须达到的证明力,但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裁判标准,从已有的裁判来看,只要“1人公司没有每年都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基本就属于“先天失足,后天免调”了,但是国有资产性质的1人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民营性质的1人公司有存在明显的差异
先天失足的情况下,《专项审计报告》要达到“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力基本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已有的裁判来看,《专项审计报告》和举证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先天失足的情况下,1人公司及其股东必须自行委托与司法审计齐飞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