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东塘乡新田村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年*月**日,我局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线索,依法对章贡区万重烟酒商行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会昌路*号锦绣虔诚*、*、*号楼*#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烟酒商行内有举报线索中的同款“五粮液”白酒待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取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在章贡区会昌路*号锦绣虔诚*、*、*号楼*#商铺经营章贡区万重烟酒商行,其店招为“万重烟酒”,及当事人在该烟酒商行经营“五粮液”白酒的事实;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瓶“五粮液”白酒是侵权假冒的,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举报人提供的购买票据、转账记录及购买全过程视频等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及上述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和违法经营额的事实;
*.执法人员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取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向当事人邮寄送达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鉴定结果告知书》、《鉴定报告》等,证明我局办案程序合法,且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事实;
*.执法人员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取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购进白酒进行销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年本)》第十一编《商标监督管理》第三条第(二)项*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案发后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可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