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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9期)

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还需要专项申报吗?还需要备案吗?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什么时候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六、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七、跨省异地施工企业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何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九、私房出租如何代开发票?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

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十、5月1日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十一、转登记之后,需要补开或者重开转登记之前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二、单位自产粽子作为过节福利发放给员工,如何确认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员工取得单位自产的粽子,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新办企业涉税事项有哪些?

1.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由原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征管;

2.本市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3.其余由证照上地址所属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1.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3.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4.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0期)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七、个人住房房产交易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出售:

1.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出售取得的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1%,非普通住房按房产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税。

(4)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二)购买:

1.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个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按5元/件缴纳印花税。

八、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九、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情况二:如果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或者存在提示性监控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如果企业忽略这些比对错误,可以点击“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按钮重新申报,也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申报后申报,或者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返回主界面后,仍可在收件箱中找到对应申报回执,选择忽略比对信息或是修改后再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发送窗口备注栏红色标注“强制申报”。如果企业选择忽略比对信息继续申报,后台仍将继续比对,并将比对信息返回,若申报成功,企业将收到“强制申报成功”回执。

THE END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需要注意什么?常见问题今天我们来说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应当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如果一个公司想搞工业,想做生意,想卖什么东西,就会增加经营范围。有经营范围的,就有从事此项业务的资质许可。如果后期想拓展其他业务,需要改变业务范围。为http://www.cntect.com/news/show/126630/
2.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变更需要注意的流程常见问题* 合法经营: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及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避免违规经营。 * 影响税务:营业范围变更可能影响公司税务,需向税务机关报备。 Q1:营业执照范围变更需要多久才能完成? A1: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范围变更需1-2个月的时间完成。 https://www.wen51.com/news/show/82663/
3.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相关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问: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http://scjg.cbs.gov.cn/zt/sszdgg/202411/t20241129_829716.html
4.优德精密经营范围生产精密模具零件模具模具制造设备及其零优德精密经营范围 SZ300549经营范围 生产精密模具零件、模具、模具制造设备及其零配件;机械零部件设计、加工与技术咨询;热处理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自有厂房租赁。(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http://jiatoupai.com/f10shuju/business/SZ300549.html
5.中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股票频道(一)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许 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C4000-通信设备、手机、电视机、液晶屏、显 示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设备、音响及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和购销, 对外经济开发投资(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 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120400001575_26.shtml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但符合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原则的支付需求,银行审查后可以为其办理结汇及支付手续,并应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专项备案。 十、提高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合规意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402495
7.江苏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我们积极适应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努力推动各项业务稳步发展。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77万亿元,同比增长10.78%;各项存款10078亿元,同比增长11.07%;各项贷款7473亿元,同比增长15.08%。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38.39亿元,同比增长7.58%;实现净利润120.16亿元,同比增长12.9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75亿元,https://m.10jqka.com.cn/sn/20180425/14118751.shtml
8.核减经营范围情况说明.docx核减经营范围情况说明 1. 取得医疗器械运营许可证后,怎样变更运营范围 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 (2)《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企业名称,需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616/5201042242004242.shtm
9.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事项一体化办事指南(六)变更经营范围 注意事项: 如果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http://www.yhxycw.com/yhxycw/vip_doc/8058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