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乙地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徐某持甲地行政许可机关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乙地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办案机构认为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依法立案调查取证。
争议: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办案人员却在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徐某持甲地行政许可机关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乙地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擅自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徐某依法取得了前置许可手续和营业执照,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其异地经营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应当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了包括经营场所在内的6种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变更经营者的办理程序,其余事项只是规定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然而,从实际情况看,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是无法操作的,业户不可能拿着现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场地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更不能在现经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原登记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场所,而不能跨登记机关辖区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如果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果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徐某的异地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张淑太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