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熊德波、蒋大玲等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八庙镇新兴街**号陶**经营的开江县**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陶**经营的超市里未在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558号)责令其在2019年1月12日0时内改正,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陶**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熊德波、蒋大玲于2019年1月14日对该经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陶**平仍未在店内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报经领导批准,以当事人陶**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之规定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为熊德波、蒋大玲。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1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530,经营者:陶**,名称:开江县**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江县八庙镇新兴街**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酒水、小百货销售。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两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含一张)打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客观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558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客观事实。
2019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之规定,属于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天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