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管理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各类机构代码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健全各类机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否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早期,我国各类机构代码呈现出的是一个相对混乱且无序的状态,多类代码共存、部门间不协同、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长久存在。2015年后,我国开始着力建设“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等政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才逐渐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道路。
追根溯源并剖析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社会信用代码推进的必要性,以及更好地将其应用于日常研究活动中。下文将着重介绍我国各类机构使用过的代码以及现目前大力推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历史主要机构代码
注:1、旧版营业执照模板图,右上方注册号即为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注: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模板图,右上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注:旧版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模板图,右上方为汉字+数字组合;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式中:MOD——求余函数;$i$——表示代码字符从左至右位置序号;$C_i$——表示第$i$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采用下方“代码字符集”所列字符;
$C_9$——表示校验码;$W_i$——表示第$i$位置上的加权因子,其数值如下表:
注:组织机构代码证模板图,左边二维码上方为组织机构代码;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二、现行主要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注:截图自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该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县及县以上)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进过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
1989-11-7: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发布实施GB11714-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
1993-4-1:湖南省颁发全国第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993-4-27: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在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实施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发[1993]006号),组织机构代码开始得到应用。
1993-7-13: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3个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发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技监局发[1993]14号)。
1996-4-18: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首次在社会管理中强制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极大地促进了代码工作的发展。
2001-4-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编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实用教程》正式出版。
2002-2-28: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
2002-8-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和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
2005-4-1:开发完成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
2007-12-2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8-11-11: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签署第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2-16:文化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外国政府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外函[2009]199号)。
2009-3-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总局令正式实施。
2011-7-26:公安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促进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建立的通知”(公科信[2011]99号)。
2011-9-1:《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平台查询用户变更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2011-9-12: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家代码中心联发“关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联合办公的通知”(国事登发[2011]2号)。
2011-11-25:国家代码中心下发“关于加强建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通知(组代管中发[2011]51号)。
2011-12-30: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国家代码中心承担组织机构微博客注册认证工作,“组织机构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2013-3-2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通知要求在2015年建成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3-8-1:深圳市颁发首张电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数字证书“三证合一”组织机构数字证书。
2013-8-18:质检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数据库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实名标识;国家代码中心负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2014-8-25: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条例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58号),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修改为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制度。
2015-6-17:国务院同意并批转发改委、中央编办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该方案指出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2015-6-29: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5-12-31: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
2016-1-1:各地质监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取代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
2016-7-5: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在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五证合一”改革。
2016-10-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组织机构代码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正式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