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引发的困惑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近日,记者在某中部省份的招标现场发现一件稀罕事儿——一家深圳市企业所提交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经营范围消失了。这让评标专家、集采机构和采购人都感到非常困惑:没有经营范围,怎么判断企业的资质和经营情况?

经营范围消失了,怎么判?

经营范围从营业执照中消失了,这听起来颇有些天方夜谭,但却是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据了解,从今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商事登记改革,试行新版营业执照,其种类大幅精简、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并设置“重要提示”栏,且深圳、珠海两地新版营业执照与非试点地区的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无效投标的结果合理吗?又该如何看待专家的申辩?

然而,也有一些受访者表示了不同的看法。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山西省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廉晓清认为,营业执照上不记载经营范围,理论上就可以推断该企业什么都能经营,但是政府采购招标是要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采购人需求、物有所值的投标供应商,应该以经营范围作为一个重要参考,以确定投标企业的专业性,但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门槛条件,在实践中应该慎重选择。

采访中,有些实务专家表示,此案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是地区间信息交换障碍的表现,也反映出部分评标专家保守的心态。

“判断此案无效投标的结果是否合理,个人认为首先应该从一个历史的角度来理解经营范围消失的现象。”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解释说,计划经济时期,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是出于行业管理的需要,便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进行统计,而且在商品种类较为单一的历史条件下,经营范围也容易确定;但随着时代的变革,尤其当前步入改革深水区,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议题,深圳市启用新版营业执照便是其开展商事登记改革以来试点成果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反而是专家在作出无效判定时显得闭塞和保守了。而且,判断企业是否更专业,也不应以经营范围为依据,更不应该将此设置为一个准入门槛。评价企业的专业性,考量企业的产品检测报告、业绩证明等会更有说服力。

经营范围不明确,怎么定?

所谓经营范围不明确,就是指营业执照中企业所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项目与招标文件中所采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之间非一一对应,而是真包含关系或是交叉关系。

实践中,曾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区某单位的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根据最低价成交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最后确定A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之后,第二成交候选人B公司送来了质疑函,质疑A公司不符合谈判文件中关于“谈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标志、标线制作安装”的资质要求。经查阅A公司营业执照,发现其经营范围表述中只有一项“交通设施”的表述与标线是真包含的关系,但并未提到“标线”二字。由此引发两个问题:招标文件是否应该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经营范围如果不明确,又该怎么办?

南开大学法学教授何红锋首先对范围模糊进行了解释:“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描述就更难与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匹配了。”

鉴于此,谢蓉晖表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国采中心不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进行任何限定,只要求营业执照是真实有效的。经验范围的可变性很大,如果不是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和禁止经营的项目,公司可以随时增加、减少或变更其范围。

“在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未出台的现实条件下,招标文件是否应该对经营范围进行限定没有确切的依据,各集采机构通常根据不同的项目自行决定。但是对通用类货物、一般货物来讲,限定的意义不大,对特殊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定又没有必要,因为可以设定相应的特殊资质条件。”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于宙认为,经营范围如果是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何理解首先要交由专家来判定,如果出现质疑时,可以请工商部门作出解释。

超出经营范围,怎么办?

采购项目超出投标企业的经营范围,比如要买消防摩托车,但某供应商的经营范围里只有消防器材,如此,该供应商的投标是否合法?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了解释:超出营业范围,判断供应商投标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有效性,应该先分清是一般项目还是限制经营(烟花爆竹等商品)、特许经营(烟酒等商品)以及禁止经营项目;其次要区分违反的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超越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不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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