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3﹞302022000752号)显示,中酒时代(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2万元、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
经查明,当事人中酒时代(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下旬起在某平台运营其开设的“十二香名酒专营店”网店,对外开展酒类销售的主营业务。但并未通过在该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或者设置链接标识持续公示已取得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编号:JY13102300107765—JP、发证日期:2021年1月7日)信息。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案发后,当事人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通过链接标识将2020年12月4日变更之后的营业证照“住所”、“经营范围”等信息完成更新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酒时代(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0.2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中酒时代(上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15万人民币,大股东为中酒时代酒业(北京)有限公司,持股31.468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