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我国网络交易法律监管的缺陷
(一)网络服务方及网络交易经营方法律意识低下
电子时代的产物网络交易,得益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而得到迅猛发展,凭借自身的快捷、低价等特性,快速得到了消费市场的认可。然而我国落后的制度与缺失的法律使得日常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问题与纷争不断。伴随着各类电商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网络交易这一行业中,使得从事网络交易人员的素质与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许多人抓住了法律的空档,在未取得工商执照的情况下,在网上大肆进行商品交易,严重阻碍了网络监管工作。
(二)网络交易监督行政权模糊不清
由于网络交易有别与现实交易,所以在发生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后,网络交易行政监管机关往往无法锁定经营主体所在的地理位置,同时网络交易往往是跨地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天南海北,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发地也无从查找,从而加大了网络交易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的难度。
(三)难以对网络交易双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取证
基于网络的商业交易的记录都是通过电子文档保存的,缺乏纸质的证件,当交易出现问题时,违法方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即可轻易修改交易过程中的数据资料,同时我国针对网络交易电子文档方面的法律条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被调查方可以轻易拒绝行政机关查看电子记录,严重阻碍了网络交易监管的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
二、加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构建健全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条例
(二)不断完善网络交易市场实体工商执照管理条例
网络交易在掀起新一轮创业热潮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为了保护网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市场运营机制,务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营业执照审查力度,同时提高营业执照的颁发的标准,在网络交易中做到有证经营、无证必究、违法必惩,对于取得营业许可执照就私自开展网络交易的商业行为进行严厉排查,一旦发现依法取缔,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法律惩处,严厉杜绝网络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肆意蔓延,树立在网络交易监管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的立法与执法形象。
(三)加大网络交易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
由于网络交易行为的事发地难以确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违法行为案件中,势必以责任承担和地域管辖作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将网络交易中违法犯罪的一方的所在地作为首要参考对象,将违法行为的执行地作为次要参考,同时以违法人员为主要对象,交易中的其他中介方作为次要对象,进行网络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和连带法律责任的判定,从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能够对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展开快速打击,有效解决网络交易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四)将网络交易监管信息透明化
为了保障网络交易中各方的知情权,从而对经营主体进行多方监督,需要将网络经营主体的基本营业信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同时对于已经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良信息以及存在交易风险的网站网址等定期进行信息公开,让网络群众加入到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监管过程中,从而增加对网络交易中违法犯罪的监管力度,大力清除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网络交易市场。
总结:
综上所述,与当代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网络交易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贸易模式,其广泛的涉及范围对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解决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机构仅仅通过采取一系列手段使得我国当前的网络交易监管监督机构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同时在网络交易监管和网络交易等方面采取综合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制定出有效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我国网络交易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2]申文果.网络企业顾客满意感影响因素的分析――基于网络旅行社的实证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22(45):88-93.
一、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次或2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抽查方案】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购物成为人们忙碌生活中一种重要消费方式。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尝遍天下美食,大大满足了人们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网络商店(以下简称电商)中,食品经营大军快速增长,同时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不断爆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货不对板、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消费者在花冤枉钱的同时,又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保障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
一、网络食品销售现状
(一)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频频爆发“三鹿奶粉”、“红心鸭蛋”、“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开始购买进口食品。而电商对进口食品的标价,往往比实体店低,再加以送货上门,网络代购成了人们的首选。但是,进口的食品往往都没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大部分消费者无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实信息,更难明确购买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国制造来混淆视听,国内食品摇身即成进口食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影视效应,盲目消费
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热播后,人们对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华。电商就抓住了商机,在首页等显著位置打出了售卖《舌尖上的中国》食材,“舌尖”带动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销量达上千笔,不常见的食品从无人问津到断货。韩国偶像剧《来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动了网络上啤酒炸鸡这些日常随处可见的食品热卖。可见影视对于人们对饮食追求,起着引导性作用,这也正是电商抓住了中国消费者的盲目跟风心理。
二、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难
网络是一个四通八达的虚拟世界,任何人随时都可以利用它信息、获取信息。因此,技术部门很难在广大的信息中准确定位,进行监督管理,存在监管难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容易
(二)信息杂乱
在互联网中购买食品不能像在实体店可以直接接触食品,仅仅靠商家的文字和图片描述,或者参考其他买家的评价。而电商通常只会介绍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过特殊处理的诱人图片来吸引顾客的购买,甚至有些图片与食品完全不符。一些买家的评价,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实,电商经常以“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产生许多不真实的好评。
(三)流通渠道广泛
网络购物商场可谓是无地域限制的市场,只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随时购买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品,可以将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国各地。再加之我国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食品通过网络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邮寄的流质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递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万的包裹,也没有明确的分类,并且包装各异,使得监管无从下手。
(四)法律监管缺失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表现出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的重视,将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保障国家监管和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第三方平台参与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围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赋予第三方平台审查许可的权利,但存在操作上的问题。
第二,审查。《办法》第26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服务。但是对于如此繁多广泛的电商,高超技术的工作人员,也难以查证信息的真假和经营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应当先规范电商对产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没有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了责任后,无法寻找到卖家或者卖家拒绝赔付又该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购物交易金的流转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除了承担连带责任外,还要受到高额处罚和吊销许可。《办法》第46条也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应当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其法人采取罚款和黑名单的方式,只要具有商业头脑和平台构建技术的人员,即可换个名号再起炉灶,构建性的网络销售平台。因此,处罚并不是最好的保障,还应从基础管理入手,规范整个网络食品交易市场。
四、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下过多的笔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只提及有关网络销售的规定。因此,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主要靠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办法》来实现。就目前的意见征求稿而言,该管理办法应当更加细致的规范网络购物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稳定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电商规范
第二,设立市场准入条件。这一点,在《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许可证进行确认登记,并可以收取保证金,以备事故处理时使用。
第三,对现存电商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没有许可证和电商信息不真实的,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申请和重登记,对于仍无法提供的予以关闭。
(二)商品信息公开
(三)统一交易流程
第一,统一交易的方式。这里最为主要是货币的流通方式,既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就应该取消货到付款、线下交易等形式,统一将价金交由第三方供销平台保管,经确认收货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价金转给电商。
第二,统一物流形式。对于食品的包装,各电商应当有自己的统一标志的包装箱并标明食品,这样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认与分类。对于食品的运输,应当要求物流公司进行与其他物品隔离的措施,特别是鲜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运输中会挤压损坏或变质,所以分类保鲜等措施应是物流公司的义务。
(四)建立监管网络举报与投诉平台
各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举报和投诉平台,但是这些机制大多数时候都流于形式。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举报和投诉平台。在平台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让大家可以及时了解信息。给每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有权限,其处理争议和事故的结果。消费者也可以在该平台上直接投诉信息,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好义务。
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断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销售的监管,应当继续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监管制度,加大对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建立者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消费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使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促进网络食品销售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网购药品应认准“两证”
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网上药店”这个关键词有2000多万条链接,网上药店已经可以用铺天盖地来形容。到底网上药店购药是否安全呢?
网购药品要保留凭证
对于网络购药,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市民,网上购药一定要谨慎,除了要检查网上药店的资质和药品信息外,网络购药后要妥善保存有关证据。
虽说网上药店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但网上药店良莠不齐,很难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药品,有些网上药店属于违规的黑色或灰色地带,有的不法商贩甚至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出售假药,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所以,保留凭证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好办法。
鉴别药品真伪分三步
市民学会识别假药是“自我保护的第一步”。防范假药,关键是从正规渠道购药,并去有关网站查询真伪。
第一,可以上网站查询确认真伪。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的“数据查询”入口,可看到“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信息。输入要查询的内容,如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单位等,如果数据库中查询为“无记录”则可能为假药。
第二,网购药品只能是非处方药。凡是销售治疗肿瘤、牛皮癣、白癜风等处方药的网站,都是非法网站,消费者决不可轻信。
[关键词]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资质认证
2.1.1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2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电子)支付/结算
2.5仓储配送
2.6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3结语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笔者: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具体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张显丰: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看,假冒“五常大米”,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商标许可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被许可人未在许可使用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地理标志商标证明所有人因对其会员的商标使用管理不到位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如果证明商标注册人五常大米协会没有对“五常大米”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五常大米”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五常大米”商标印制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商标印制单位印制“五常大米”商标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所印制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有不相同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工商部门对网上销售“五常大米”的行为有哪些监管内容,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张显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五常大米”的监管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网络交易平台存在销售假冒“五常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若平台未采取相应措施将被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销售假冒“五常大米”违法行为时,交易平台经营者隐瞒平台内涉嫌违法行为人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网店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核发证明网店经营者真实合法的标记并加载在其网店醒目位置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中,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如何处罚?
张显丰:对上述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中,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在网上银行交易中,银行机构凭借其技术和专业上的优势,通常主导着双方交易合同的拟定。客户在享受网上银行服务之前,一般都要与银行签订服务合同,而这种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银行起草和确定的,客户想要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就只能被动接受,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格式合同往往成为银行不合理地将网上银行的风险转嫁给客户一方的重要渠道。而这些合同条款中以不可抗力条款最为明显。如某银行的《电子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乙方(银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乙方过失的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条款都是加重客户责任、减轻银行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对客户而言,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能平等地协商修改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客户拒绝协议的结果是不能享受服务,客户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有失公平。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发生不可抗力时,不能履约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在受影响的实际范围内方可免除责任。而我国各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却规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所谓的不可抗力来概括一切问题,这无疑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网上银行格式合同问题、适当保护客户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强化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制度
最近这几年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大势,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了主要的贸易手段,带动了新兴交易方式的发展,也打破了原来固有的模式,使整个的交易过程有了显著的变化,使整个过程更加的便利。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网络财务会计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是被应用到了各个领域,给各个领域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便利条件,也使整个的过程更顺畅的进行。但是,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是在网路财务会计上面的问题,影响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必须对网路财务会计进行仔细的分析研究,及时的解决问题,才能够使整个的网络财务会计更加健康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环境给财务会计带来的新的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也给财务会计赋予了新的意义,也为财务会计增添了新的内涵,使财务会计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例如网络财务会计的兴起和发展。但是,现在的电子商务的环境也给财务会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随着现在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财务会计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再加上现在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现在的无纸化交易情况的出现越来越多,逐渐代替了纸质化交易,这就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进行网络财务会计的过程中,无纸化的交易的兴起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人们可以毫无痕迹的对交易的细节进行更改,对电子数据进行更改,这样的话就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坏,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客户的信息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被储存到网络中,如果管理不善,会很容易造成客户信息的暴露,这样会对客户的隐私造成威胁,也会使整个的交易受到影响;另外会计数据的处理和保管也是一个新的难题,因为,网络环境也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在网络上也有很多盗取数据信息的一种现象,这样就会使整个的网络财务会计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如何保护网络财务会计的数据不受影响,这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三、网络财务会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1.会计主体虚拟化
在网络财务会计中,没有实际的网络主体,与传统财务会计的主体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进行传统的财务会计的核算时,都会有一个明确的会计主体,即一个明确的经济活动,然后会计人员根据其实际的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行会计核算,给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然后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经济活动有一定的了解,然后进行正确的决策。但是在网络财务会计的核算过程,没有一个明确的经济单位,主要是因为在网络上都是虚拟的、无形的,网络会计主体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处于一种很模糊的状态,大多是网络上的一些公司或者是一些单位,这样就更加增加了网络财务会计的虚拟性,但是这些虚拟性的东西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来满足大众的要求,但是也有的不能对市场进行很好的适应,这就不利于网络财务会计的发展。
2.会计国际化的发展
最近这几年来,我们与其他国家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紧密,在这种背景下,也带动了我们国家的经济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这样一来呢,电子商务的发展又使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的联系越来越方便,因此这就形成了会计的国际化。但是在会计发展方向越来越国际化的现在,我们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我们必须要积极的发展网络财务会计,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这样才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四、推动网络财务会计发展的有效措施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得到大力发展情形下,我们也要积极的推动网络财务会计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积极的寻求推动其发展的方法,使之得到有效的发展。
1.保证网络运行安全
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解决了很多我们以前没有解决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随着现在网络财务会计的普及和发展,我们一定保证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为进行网络财务会计提供一个可靠的网络环境基础,使其正常稳定的进行。
2.加强监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都会对其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正常进行。因此在虚拟的网络中,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也要进行良好的监督管理。要利用网络监督管理机制对网络财务会计进行监管,运用现代的技术对其进行监督检验,要保证网络财务会计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影响;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国际经济贸易进一步发展。
一、电子商务环境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
(二)增加企业利润依托互联网平台,国际贸易实现了线上谈判与交易,这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也带动产品综合成本的降低。想想如果一款产品价格不发生改变,那么成本一旦减少了,就会增加产品的利润,提升国际经济贸易企业的利润。此外,由于互联网平台把世界贸易联系在一起,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并且各类的企业都活跃在互联网平台上。因此,国际经济贸易企业应当紧抓互联网平台这一重要渠道,在电子商务平台积极挖掘、寻找客户,增加自身企业的销售量,提高企业利润。
二、电子商务环境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交易风险增高由于电子商务下的国际经济交易是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买卖双方没有见过面,双方之间的真实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因此,会增高交易风险。同时,开展国际经济贸易的双方,往往相距较远,一旦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将会给另一方产生较大的损失,受损一方也难以有效地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这就是说,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交易,很难保障的一点就是互联网平台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一旦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风险,维权工作的开展将会十分困难。
(二)增加税收难度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的国际经济贸易,其交易后所有的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展现,这就要求计算机的安全性,一旦病毒侵袭,数据丢失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也使得税务部门很难有效地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给税收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具体对策
(二)加强网络管理机制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经济贸易会存在无法保证双方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增加了交易风险。因此,要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建立网络信息监督管理体系。简单地说,就是为了确保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必须要对信息进行核实,以便管理与监督,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一旦交易中出现失信现象,要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提升网络平台管理机制的完整性,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与诚信监督体系,降低交易风险。
(三)建立交易税收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困难这一问题,国家政府应该针对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交易的特点建立其特有的税收制度,并且要作为独立的税收制度,在普通税收中进行明确划分。同时要建立专门的部门对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交易进行税收的征收、监督与管理工作,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工商明电〔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期,一些商家、互联网站借中秋国庆消费旺季,推销高档月饼、烟、酒等高价时令礼品,宣扬奢靡之风、送礼文化、集团消费,助长了享乐主义的不正之风,破坏了党风政风,为违规购买赠送节礼、违规发放福利等现象提供了土壤。为了防止“”问题反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引导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好节日市场秩序,同时为持续遏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提供保障。
三、切实开展消费警示和教育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两节”期间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积极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要强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依法按规定有关购物、服务、旅游等方面的提示和警示信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重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消费的教育引导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和倡导绿色、理性、文明和科学的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消费。
六、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和信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值班管理,安排足够力量在岗值班,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节日期间工作正常运转。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紧急情况应对的准备工作,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请示报告。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