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测量工作,提升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百色市区域内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勘验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测量包括间距测量、经营面积测量等。
第四条按照最小市场单元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应测量申请点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与参照点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使用测量仪器测量;
第五条按照禁止设置规定测量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距离,应测量申请点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使用测量仪器测量。
第六条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测量起始点为靠近参照点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终点为参照点靠近申请点的出入口(门)的边角点(外沿)。
测量基准点确定的标准如下:
(一)一般情况,基准点确定标准如下图A点:
(二)申请点或参照点位于街面以外其他楼层,但其经营场所有临街专用通道的,基准点确定标准如下图A点:
(三)申请点与参照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多个门可通行的,按最近的门测量,基准点确定标准如下图A点:
(四)商场、超市等内设柜台申请点或参照点,以商场、超市等地面一层最近通行出入口(门)边角点(外沿)为测量点。
第七条申请点与参照点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街道同侧的;
1.两者之间无楼宇等建筑物或河流等阻挡的,从申请点至参照点的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图示一;
(图示一)
2.两者之间有楼宇等建筑物或河流等阻挡的,从申请点至参照点的分段式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图示二;
(图示二)
(二)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街道不同侧的:
1.两者之间无楼宇等建筑物或河流等阻挡的,从申请点至参照点的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图示三;
(图示三)
2.两者之间有楼宇等建筑物或河流等阻挡的,从申请点至参照点的分段式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图示四;
(图示四)
(三)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不同街道的:
街道存在转角的,从申请点至参照点的分段式最短直线距离进行测量,如图示五:
(图示五)
(图示六)
(五)申请点或参照点未确定营业出入口的,按照与其最近的墙作为测量起始点;没有独立的营业出入口的(如设置在他人经营场所内的经营区域),按照沿街店面的营业出入口门沿作为测量起始点,如图示七:
(图示七)
第八条经营场所面积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经营面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经营场所中有仓储、办公等区域的,应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记录,由申请人确认后,在勘验图中予以明确。
(二)不包括作为仓库、车库、办公、厕所、住宿等非商品展卖区域;
(三)不包括再行转租面积;
(四)单层经营面积仅测量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所在楼层的经营面积。
第九条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间距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第十条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邀请利害关系人全程监督;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代理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和烟草核查人员须同时在场并对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