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申报对象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
6、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
7、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图
8、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
9、检验设施
10、委托检验协议书
11、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
12、合作协议(合同)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1、根据权力清单所列明的审批事项进行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2、依法成立的企业;3、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4、核对办理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6工作日
审查标准: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3、《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3、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工作日
审查标准:结合经办人意见,综合审核、把关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政务中心窗口及鼓浪屿所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鼓浪屿所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1号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企业服务厅2、3号窗口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4-18、23-24号窗口(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大陆居民个体户至2-4号窗口申报)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号之1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5、6、7、8号窗口
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29-30号窗口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12、15-16号窗口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8-25号窗口
常见问题
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即可。
公司在多个地址开展食品经营活动,那需要办理多个地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四条中明确指出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