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葡萄酒公司成了后,一外地客商订购了该公司试生产的200件红酒,公司收取加工费3000元。
不久,昌黎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到该厂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在筹建期间有生产的痕迹,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进行了询问,在得到确有生产经营的事实后,随即立案调查。
2010年12月23日、24日中央电视台连续播出了昌黎红酒造假案。中央电视台记者在中粮集团技术人员的带领下,对造假过程进行了深入采访。揭露造假事实触目惊心。
在央视《焦点访谈》播出后,当地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立即采取行动,对造假企业进行了查封、处理。
2011年8月,昌黎县检察院红酒事件专案组突然对工商局分管案件的副局长、经检大队长、靖安分局副局长、经检大队科员、法制科副科长,以“放纵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名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4天后,对法制科副科长和经检大队科员取保候审,其余3人批准逮捕。
2011年9月中秋节前夕,检察机关对5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5名犯罪嫌疑人犯有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理由是:
(二)、处罚种类不当。按照上诉法律、法规的处罚,应当没收嘉华公司用于生产的工具和设备;
(三)、由于适用法律不当和处罚种类不当,没有没收工具和设备,致使嘉华公司利用应当没收的工具设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利用应当没收的工具及设备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并一直持续到2011年12月23日(央视播出日);而且,嘉华公司证人也说了:“工商局没有没收我的设备,造成我一直造假。。。。。。。。”
(四)、嘉华公司被《焦点访谈》曝光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我县干红酒产业的发展。
二、法律思考
从我所能掌握的材料分析,5名工商干部不构成犯罪!
第一、2009年对嘉华公司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可以商榷,但绝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按公诉机关的逻辑推理:公诉机关欲对工商局5名“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公诉机关自己就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工商局在2009年对嘉华公司给予没收3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适当。嘉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的是行政许可,而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务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工,工商机关也不能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进行管辖。行政处罚以教育为主,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所调查嘉华公司擅自超越范围生产的证据看,没收3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是适当的。并没有理由要没收其生产工具和设备,将其一棍子打死。办案人员也不能、不可能、不应该预见到今后该企业会生产假酒而犯罪。显然,公诉机关是按“有罪推定”来思考问题的。按照公诉机关这个逻辑:飞机失事对航空公司的处罚就应当没收全部飞机;强奸犯就应当判处没收作案工具,否则,将造成强奸犯有可能继续强奸的严重后果。。。。
第三、检察院《起诉书》认为:“嘉华公司被《焦点访谈》曝光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我县干红酒产业的发展。”这个观点本人是同意的,是“曝光后”而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而不是2009年工商局对嘉华公司的处罚而造成的恶劣影响;是新闻媒体造成的轰动效应,而不是工商局在2009年的处罚造成的;是嘉华公司造假造成的恶劣影响,而不是工商局2009年对嘉华公司处罚造成的恶劣影响!是新闻媒体造成的“严重影响了我县干红酒产业的发展”,而不是工商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造成的!
第四、工商局在2009年就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嘉华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如果这也算是滥用职权、是渎职,那么,对围绕该企业及其后来被判有犯罪的企业的各个主管部门,如质检、环保、土地、商务、公安以及“大力支持红酒产业”的当地政府等等,长期没有发现嘉华公司的违法行为,该犯什么罪?这就是活生生的发生在政府职能机关的“搀扶老太太案”!谁管谁倒霉!难道中国人传统的价值观念都是从司法机关开始颠覆的吗?
第五、至于抽逃出资应当罚款50万,实际只罚3万,由此造成国家财政损失47万元的说法就过于荒唐了。不值一驳。但总感觉有“欲加之罪”的喻意在其中。
第六、但凡地方出了安全事故,地方政府为了自保,必定要找出几个人来处理的,据说这叫“政治”。俺似懂非懂,但理解。检察机关“顺势而为”,即便是冤假错案,也能迎合大众口味,赢得一片叫好声,从而为自己、为当地政府脱身。倒霉的是那几个工商“搀扶老太太”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