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中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也是商事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经营范围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超范围经营问题应当如何理解,学界也一直对此争论不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了如下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经营范围能否反映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履行合同的专业能力是产生争议的焦点。
支持者认为,供应商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一般会主动保证自己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专业水准,也意味着其获得了市场的认可。经营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供应商是否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适应的投标能力,以及该供应商若成功中标之后进一步履行合同的能力,有助于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减少核查工作量,有助于提升审查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理论上来讲,此类观点普遍支持民事权利能力说,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活动目的直接联系在一起。简单来说,公司只在其经营范围内才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超出其经营范围,就没有任何民事权利能力了。因此,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是必要的。
反对者则认为,随着技术手段的创新,经营模式的更迭,供应商营业执照中已经登记的营业范围很难及时、准确地涵盖该投标人实际可以经营的范畴,限定经营范围违背了市场自由竞争的精神,变相限制企业经营行为,侵犯了供应商的自主经营权,甚至会严重打击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理论上,支持“代表权限制说”与“内部责任说”。
2020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明确提出新要求: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至此,关于经营范围在招投标实践中的应用争论暂告一段落。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小编有话说
关于经营范围能否设置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业界一直存有争议,此前我报也收到了许多有关此话题的投稿,观点难分上下,但否定的声音偏多。而在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则在招标投标领域为这一问题画上了句号,即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政府采购能否借鉴,还要看改革的方向。
本文虽然探讨的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其讲述了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演变的历史过程,从不允许到取消此类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这种“超出”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除外)。沿着类似的改革轨迹,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经营范围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争论能否尘埃落定,我们拭目以待。
(文字/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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