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
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根据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中包括两个动作,即销售+服务,但这两个动作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后一个动作的发生是以前一个动作的发生为前提,没有前一个动作就没有后一个动作,二者就像夫妻,夫唱妇随,彼此依存、不能拆散。
而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就是两个业务或两个动作间相互独立、没有关系或只是微弱的关联,就像是恋爱关系,彼此有关联但又独立存在。
税法律师杨升军认为,销售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既然销售行为是合同行为,而混合销售强调“一项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合同行为,包含有货物和服务的合同满足独立的一个合同构成才能是一项销售行为。如何让销售货物与服务形成独立的一个合同构成呢?他认为一项销售行为是在一个完整要素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销售货物与服务,货物与服务是义务人均应履行的义务,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导致合同整体违约。
比如,根据个性化设计订购的一套饲料生产设备,约定必须安装完成、调试合格才达到履行合同目的。根据合同,交付设备仅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完成调试才能销售行为完成,安装是一项主给付义务,未按合同规定安装会使合同整体违约。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因为,设备与安装密不可分,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导致设备销售合同整体违约。
杨律师认为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即将一个合同行为拆分成两个书面合同,但这两个书面合同不能单独指向各自的违约行为,违反任何一个书面合同都要导致两个合同整体违约,这实质上是一个合同(比如专用设备的销售与调试安装)。与此同时,对于一些通用设备的销售、运输、安装等业务可以通过合同或分设机构拆开,关键是这些行为的履行是否独立构成违约责任。如果能够拆分成两个独立合同,这便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这两项销售行为成为一种兼营行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混合销售应该是同一个纳税人对同一个客户提供的一项销售行为。比如A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和B子公司(经营物资销售)提供建筑材料销售,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属于两项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举例:
【例一】品税阁公司根据采购方个性化需求,制造出售一套环保专用设备,合用约定必须把设备运送到对方的仓库中去方才完成合同义务。在这项业务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这个设备既是被销售的对象,也是运输服务的标的,卖设备+运输这两个动作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拆算,违反任何一项义务均导致设备销售合同整体违约,所以这项业务实质上是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例二】接例一,除销售条款外,品税阁公司在合同中订立了三年的保养条款,即在完成产品销售交付后,提供三年的产品保养服务并单独约定价款。这些保养条款就不能和前边的销售构成一项销售行为,因为销售行为已经完成,如果事后不提供保养服务并不能导致合同整体违约,货物销售和保养服务二者是独立存在、可以拆分的。
【例四】品税阁大酒店在客房中销售饼干、泡面、袜子等小商品,是否与住宿服务一起构成混合销售呢?因为这些小商品和住宿服务相互独立,小商品既不是住宿服务的标的,也不属于住宿服务过程必须的消耗品,货物与服务并无密切关联,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中“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混合销售必须是“服务+销售”,不能是“服务+服务”,也不能是“销售+销售”。比如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向用户收取初装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用户提供广播影视节目播映业务;再比如品税阁公司将闲置仓库出租,收取租金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以上两项业务都属于服务+服务行为,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主业如何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根据这个文件,混合销售是以某一年中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主业,但这个文件已被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
所以说,混合销售如何确定主业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实务中常见的方法有三种:
方法一、参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每一家企业成立,它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的政策,现在第一项经营范围将成为该企业的行业归属,这个行业归属也是混合销售的主业。
提醒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企业在写经营范围的时候,出现第一项表达不恰当或者填写随意的问题。建议实际从事什么业务为主,就选哪一个项目在第一项,把它成为我们的行业的归属,这样才可以准确地使用到对应的税务政策。这个方法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主业判断方法。
方法二、年收入额占比法
这个方法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中规定的方法,即以某一年为基准年,通过计算该年货物销售额和服务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重判断主业归属,谁占的比重大,谁就是主业。
方法三、单笔收入占比法
通过计算某一笔混合销售交易中货物销售额和服务收入的占比,判断主业归属。
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该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这个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特殊商品销售安装,比如生产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并安装的,安装费比例高却需按照主业13%缴纳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
但即便是分开计税,安装费适用9%的税率也比较高,因为安装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无进项抵扣;而且只有自产的货物才能适用这个政策。
所以,在此基础上总局又出台了新的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此条款规定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外购货物+安装”,安装部分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应按主业确定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简单提炼一下42号公告第六条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自产和外购的机器设备,如分开核算可以选择享受安装服务简易计税。这个特殊规定,是总局考虑到有些业务的特殊性(安装占比较高),所以适当降低行业税负,同时也是对混合销售的一种削弱。
1、【河北省税务局】(2020-11-04)《承德县污水处理扩建及深度处理中水回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价款对设备购置价格约定以招标中标价为准。合同至今尚未完工结算。请问这个是不是混合销售?这个合同能不能全部按照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2、【河北国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