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场所证明难以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是指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权证明,这是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之一。但是,现以滨海县申报个体营业执照为例,常遇到有5种情况不能提交经营场所证明:房东远离他乡,委托朋友亲戚(房产权证明未交朋友亲戚)出租的店面;营业房因联建或私建欠缺有关部门审批合法文件,未办成房屋产权证;新购的商品营业房,房产公司未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办理原房产权所有人变更手续;经营场所房产所有权人系申报执照者的父亲、母亲(健在)姓名等问题。
2、营业执照领取欠规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申请人本人,并且还要持有效证件经核对无误后才可领取。在实际经营中,一些经营者申请的营业执照还正在工商所(分局)办理之中,或已办理好待领取期间,其已将店擅自转让给他人经营了,然后转让人(申请人)远走高飞了事。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事前没有向工商部门咨询,结果使受让方不能领取原申请人执照,况且受让人还不可重新申报执照(因为系同个经营场所地址牌号)。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原因除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外,主要原因有:一是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存在超原则“把关”现象。如经营水果行业需先行办理卫生许可证;茶室、热冷饮、点心加工等行业需办理环保许可证。二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较笼统,缺《细则》配套,致使个私登记操作有困难。三是上级有关科室未经常深入基层工商所(分局)进行业务指导,个体登记中遇到的“原则”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使问题一直搁在那里越积越多,影响了个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四是部分经办人员业务知识更新慢,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意识不强。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1、坚持重实际求实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地区市局为单位,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法律与发展的关系,主动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商讨解决当前阻碍非公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例如,建议房管部门设立一个便民查询窗口,为申报个私经营者提供合法产权证明咨询手续,并将之作为地区市局统一个体私营注册登记受理的依据。
2、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尤其是在个体工商户登记问题上,如: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新买的商品房(这幢楼均未取得产权证的),允许申请人提交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属于继承或赠与的经营场所,申请人能出示合法手续的,可作为登记受理手续之一。
3、加大窗口法律咨询服务力度。基层工商所(分局)要加大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的力度,做到有问必答,有答必清,对不予受理的,必须要一次性告知原因,系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一口清告知补充的材料,避免申请人往返奔波。对一些初次开店,识字不多,且上了一定年纪的经营者,要耐心、热情、仔细地对其说明清楚。此外,在窗口受理时从严把好申请者从非房屋所有权人手里租赁的经营场所协议书,必须由房产权人确认同意,确保营业执照申请、变更、注销规范化。4、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基层工商所(分局)责任区管理员要“看好自己地段的门,管好自己地段的人,干好自己地段的事”,经常深入地段了解情况,掌握各行业经营户动态,特别要掌握好饮食及定型食品包装行业以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加工点的情况,要将个体登记有关法律程序及安全知识向每个经营者宣传,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原则,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擅自将营业执照转让、出卖给他人经营的,要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