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连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国家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登记机构”),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核,并核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税收管理行为以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而共同开展的其他税收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联合登记机构是指大连市国家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设立的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机构,包括:市联合登记机构和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
第四条联合登记机构职责分工
市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事项,同时负责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的税务登记业务指导工作。市联合登记机构由大连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直接管理,并分别由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包括: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联合登记机构和外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事项;外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各自管辖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
第五条联合登记机构岗位设置
市联合登记机构由国、地税首席代表、值班长岗、内勤岗、计算机维护岗、受理审核岗、信息录入岗、证件发放岗、实地调查岗和网上登记预审岗组成。
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应按照市联合登记机构岗位设置,结合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岗位合并,按照本规程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并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原则
税务登记实施属地管理,其原则包括: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1、制造、生产、加工类纳税人,以制造、生产、加工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2、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纳税人,以销售场所所在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无固定销售场所的,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如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3、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纳税人,以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4、其他行业纳税人,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如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凡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税收管辖权争议事项,最终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根据税收属地管理原则裁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八条适用范围
企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九条登记种类
1、单位纳税人
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国际运输企业、其他港澳台商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国际运输企业、其他外国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见附件1)。
2、个体经营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见附件2)。
3、临时经营
适用于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见附件3)。
第十条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其中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个人合伙企业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企业和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相应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受理审核
受理审核岗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相应的联合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提供资料完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1)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2)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3)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再次办理时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加2位顺序码;
(4)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不足15位的,应在身份证件号码前加“0”补位),再次办理时为补位后的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
3、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如属注销户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对提供的证件资料明显有疑点是指:
(1)纳税人提供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符且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
(2)纳税人提供的生产经营地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行政区域划分不清,无法准确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的;
(4)新设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在税务机关有不良历史记录的;
(6)联合登记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有疑点的。
第十三条实地调查
1、国、地税工作人员联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税务登记的实地调查,负有真实反映调查实际情况的责任。对于市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由该机构国、地税实地调查岗联合进行实地调查;对于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由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国、地税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岗(联合调查组)根据转来的需实地审核的纳税人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填报《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见附件5)后,报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审核确认。
3、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对《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审核确认后,实地调查岗将纳税人的信息通过联合登记机构内勤岗传递到受理审核岗,由受理审核岗通知纳税人,并按照审核确认意见为其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证件核发
1、对经审核无误的,受理审核岗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一式二份,联合登记机构、纳税人各一份,见附件6、7),告知其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并向其发放《税务登记附表》(国、地税各一份,若纳税人需要可再发放一份,见附件8)、《税种登记(变更)表》(国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国税),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后分别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受理审核岗将已核准的《税务登记表》及资料(国、地税各一份)传递给信息录入岗,由信息录入岗在联合登记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信息录入岗负责按户收集、整理已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并于当日移交给内勤岗。
第十五条资料传递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至少每周两次到联合登记机构领取税务登记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联合登记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每日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税务登记资料。
联合登记机构和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时,应履行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场办结。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适用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联合登记机构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在其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申报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总机构增设、变更、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完毕后,申报办理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受理权限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总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的,应当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内容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既可以在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也可以在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3、纳税人《税务登记附表》所列内容发生变化,且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包括:银行账户账号、财务制度、不涉及改变注册地址的房产增减、关联企业、车船信息等),应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如涉及两项或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其中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变更纳税人名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变更地址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不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但其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变更的,待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
(7)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且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的,应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4、变更经营范围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登记注册类型
(4)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分别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地税)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其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原件。
6、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地址、总机构经营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总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7、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8、总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或《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法人(负责人)性质的非总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变更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由法人(或负责人)性质的单位变更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变更行业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2)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3、变更股东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4、变更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
15、变更证照号码或生产经营期限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6、其他变更项目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发生上述变更登记时,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登记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若需要可再填报一份,见附件9),到相应联合登记机构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对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提供资料完整、《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理。
2、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纳税人,按照设立登记实地调查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3、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联合税务登记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其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涉税业务处理,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凭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地税)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联合税务登记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其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涉税业务处理,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后,纳税人凭其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
4、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但不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或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其纳税人识别号需要改变的,联合登记机构应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其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涉税业务处理,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后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
5、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该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由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对已办理迁出手续的纳税人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为:
(1)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同时比照设立登记调查程序有关规定转入实地调查;
(2)经3个工作日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后,即时通知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迁出处理;
(3)迁出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于收到迁出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办理完毕迁出手续。为保证国、地税迁移的同步性,纳税人应持地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出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事宜,领取国税《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纳税人凭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5)如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办理迁出时,报请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裁决。
第二十二条证件核发
1、对经审核无误的,受理审核岗在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章确认,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时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联合登记机构、纳税人各一份,见附件10、11),并告知其分别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2、受理审核岗将已核准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资料(国、地税各一份)传递给信息录入岗。信息录入岗在联合登记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收回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向纳税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同时负责按户收集、整理已受理的税务登记资料,并于当日移交给内勤岗。
第二十三条资料传递
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比照设立登记资料传递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及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联合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网上登记
第二十五条登记申请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可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提交网上税务预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受理预审
网上登记预审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联合登记系统【网上登记预审模块】的纳税人网上申请查询页面,对“申请状态”为“上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信息,按照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由于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等原因预审未通过的,网上登记预审岗通过联合登记系统【网上登记预审模块】填写“纳税人网上申请反馈填写单”,将未通过原因及结果反馈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理
(2)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税务登记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不符合规定,或与网上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联合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程设立或变更登记程序重新审核办理。
第五章其他税务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注销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其中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二份,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办理顺序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顺序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①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首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2)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①无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首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5、国、地税应定期交换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信息,并进行核实比对,以解决由于信息不实时共享导致个别纳税人只在一个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但仍在经营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重新税务登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由于恢复生产经营,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及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重新税务登记后,纳税人持国地税《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填报《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3),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联合登记机构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纳税人,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仍延用原纳税人识别号)。
第三十条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
1、报告申请
2、受理审核
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岗受理纳税人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核准补发
(1)经审核无误的,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岗在纳税人报送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章确认,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同时将已核准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及资料(国、地税各一份)传递给信息录入岗。
第三十一条外埠经营登记
外地来连的增值税业务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在经营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地来连的营业税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在联合税务登记机构办理。大连市本行政区域的营业税纳税人,其报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三十二条税务登记验、换证
联合登记机构和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工作。
大连市国、地税局根据联合年检工作要求分别组织实施对涉外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第三十三条税务登记证件宣告失效
1、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程序对非正常户进行认定超过90天的,分别生成《待宣告证件失效户名单》,并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2、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责成市联合登记机构进行信息比对,共同确定《证件失效户公告名单》;
3、对国地税信息比对结果一致的名单,统一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在有关媒体上进行证件失效户公告;对国地税信息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名单,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交由提供名单的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国、地税局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宣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第六章其他税收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管理
市联合登记机构受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指派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进行实地巡查,并将实地巡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互换、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正常户及漏征漏管户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交叉管户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自程序进行交叉管户调整,但都应严格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有关规定,由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在调整前告知对方,并责成市联合登记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拟调整的交叉管户进行实地调查,保证纳税人属地管理的一致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落户登记环节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先发现纳税人此行为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由先发现纳税人此行为的税务机关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所涉及的税务文书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书样式联合确定,税务文书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第四十条税务登记工本费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11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负责收取和管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解释,本规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国税发[2004]158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政策规定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附件: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4、文书受理回执单
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
6、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市内四区含园区适用)
7、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外县市区适用)
8、税务登记附表
9、变更税务登记表
10、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市内四区含园区适用)
11、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县市区适用)
12、税务注销证明
13、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
14、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附件1: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地税管理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填表须知
一、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A4复印纸一式二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下同);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说明:
1、税务登记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2、税务登记表应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并使用标准用语(不允许复写);
3、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生产经营期限”栏: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书上的生产经营期限填写。如:年月日至年月日或长期等。
4、“开业(设立)日期”栏:指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5.“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6.“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
7.“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8.“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5个人独资企业190其他内资企业210(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20(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1(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52(港澳台商)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企业2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港或澳台资)254(港澳台商)国际运输企业259其他港澳台商外国企业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企业3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354国际运输企业359其他外国企业500非企业单位
9、“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10、“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11、“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主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农业02林业03畜牧业04渔业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饮料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及纸制品业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橡胶制品业30塑料制品业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金属制品业35通用设备制造业36专用设备制造业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建筑安装业49建筑装饰业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58仓储业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61计算机服务业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65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66住宿业67餐饮业
J、金融业
68银行业69证券业70保险业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76专业技术服务业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水利管理业80环境管理业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卫生86社会保障业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新闻出版业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90文化艺术业91体育
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93中国共产党机关94国家机构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6群众社
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
12、“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单位的下属支公司。
13、“原所得税征收机关”:是指重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原企业所得税
管辖税务机关。
填表日期:年月日
登记注册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机关名称
工商发照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日期
证照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
生产经营期限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度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国籍
种类
号码
法定代表(负责)人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方式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负责人
总机构
总机构名称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管税务机关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原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新办登记原因:□重组、分立、改制、合并□地址变更
附列资料: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注:纳税人状态: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为筹建期的,纳税人状态为“筹建期”,其他均为“开业”。
附件2:
(适用个体经营)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A4复印纸一式二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下同);
2、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税务登记工本费20元;
2、税务登记表应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并使用标准用语;
3、所有资料均需A4纸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不允许复写);
4、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
业主或业户(签章):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5、“生产经营期限”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书上的证照期限。
6.“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7.“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
8、“固定工人数”栏:指与纳税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用工人数。
9、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10、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主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63批发业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67餐饮业
K、房地产业
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租赁业74商务服务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2居民服务业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1、“所在市场”: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市场的名称。
12、“摊位类别”:001服装鞋帽002针织布艺003食品饮料004粮油
005果菜006肉禽蛋奶007水产品008烟酒糖茶009建材010灯具011家俱012化妆品013家电014车用配件015五金016电子产品017通讯产品018计算机软硬件019集邮品020图书音像021工艺产品022花鸟鱼虫023药材024土杂025办公用品026日用小百货027旧物028农用器具029其他
13、“所在市场”:按照所在市场全称填写。
14、“是否是承包(租)经营和出包出租单位名称”:指有承包承租行为且
独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15、纳税人分店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分店明细。
16、“分配比例”:指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则应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1/合伙人数×100%),以此确定分配比例。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
附件3: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一、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下同);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纳税人,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实际场所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75个人独资企业190其他内资企业210(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20(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1(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52(港澳台商)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企业2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港或澳台资)254(港澳台商)国际运输企业259其他港澳台商外国企业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企业3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354国际运输企业359其他外国企业410个体工商户420个人合伙430个人500非企业单位
10.“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主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注:纳税人状态: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为筹建期的,纳税人状态为“筹建期”,其他均为“开业”。
附件4:
文书受理回执单
领取〔〕号
领取人:
税务机关:
(签章)
注:该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5:
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联合税务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岗和内勤岗各留存一份。
附件6: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
(市内四区含园区适用)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联合登记机构对你单位申报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证件及资料进行了审核,确定: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为: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为:
一、限你单位于5日内持下述证件、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一份);3、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附表》(一份);4、《税种登记(变更)表》(二份);5、汽油、柴油消费税单位纳税人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一份);6、持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单位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三份);8、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单位纳税人,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限你单位于15日内持下述证件、资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一份);3、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附表》(一份);4、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5、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纳税人,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8、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房产租赁登记备案表》(纳税人留存联),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限你单位于年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逾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联合登记机构各一份。
附件7:
(外县市区适用)
附件8:
税务登记附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税务登记附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2、税务登记附表应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并使用标准用语(不允许复写);
3、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注:1、账户性质按照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如实填写;
2、缴税帐户、帐号要在是否是缴税账号填写“是”。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注: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版本号、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他;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
(3)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4)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6)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8、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按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填写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称。
9、年租金收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年租金金额。出租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约定租金金额填写。
10、房产部门核定租金收入:纳税人在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中“年评估租金”的填写金额。
12、出租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1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按自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若为转租,则不征收房产税即年应纳房产税为零)。
13、是否代缴纳房产税:无偿使用他人房产,若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则在“是”前画“√”,否则在“否”前画“√”。
14、无偿使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15、房屋所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拥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即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
17、土地等级: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明确的土地等级进行填写。纳税人具体土地等级请参考《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进行填写。
18、实际拥有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列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填写。
19、免税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土地的面积。
20、自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面积
21、无偿使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22、适用税额:按照土地等级填写适用税额
23、应纳税额=应税面积×适用税额
车船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车辆类型:主要包括大型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小型载客汽车、微型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
2、船舶类型:机动船(除拖船外的机动船)、机动船拖船、非机动驳船。
3、营运性质:营运车辆或者是非营运车辆;营运船舶或者是非营运船舶。
4、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5、年应纳税额:填写按车船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果年度中间车辆船舶发生增减变化,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更改相应车船信息。
6、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车船明细。
7、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8、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由纳税人对《税务登记附表》中各表填写内容进行签章确认:
国税机关经办人(签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国税机关登记专用章:
地税机关经办人(签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地税机关登记专用章:
附件9:
变更税务登记表
填表日期
纳税人应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
5、改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7、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说明
1、变更税务登记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2、变更税务登记表应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并使用标准用语(不允许复写);
3、本表一式两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
税务登记变更事项
纳税人所处街乡(镇)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受理日期:年月日
核准日期: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税务登记机关登记专用章:
附件10:
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联合登记机构对你单位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关证件及资料进行了审核,确定: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2、《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3、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房产租赁登记备案表》(纳税人留存联),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合伙人数
雇工人数
其中固定工人数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身份证件名称
所在市场
摊位类别
摊位号
摊位面积
月租金
是否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业经营
再就业证件号码
是否是承包承租经营
出包出租单位名称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分店情况
分店名称
地址
合伙人投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万元
分配比例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业主签章:
附件11:
附件12:
税务注销证明
大国、地税()字号
工商局:
纳税人,已在我局办理完结注销税务登记事宜。
税务机关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证明一式三份,工商机关、纳税人、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13:
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税管理码:
注: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14: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使用。
2.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应写明遗失、被盗证件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