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饭局结束后,我哥晕倒在马路边,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同饮者有责任吗?
一兄弟请我哥吃饭,
我哥酒后身体不适晕倒街边,
却无人理会……
现我哥抢救无效死亡,
同饮者需要担责吗?
一兄弟有事请我哥吃饭,席间我哥叫亲戚郭某也过来吃饭,点了半斤枸杞酒,各人没饮多少。后我哥到隔壁和梁某等7人饮酒,饭局结束后,各人自顾离去,我哥走出酒店后在马路边晕倒,没人理会,后家属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问:同饮者是否要负责?
A1:
您好!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首先需分析:
1、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则构成《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继续劝酒会导致被劝人发生危险,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2、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如果共饮者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3、共饮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往医院,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律师对同桌饮酒者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析,如果您哥哥醉酒后晕倒在路边,同桌饮酒者看到却没有救助您哥哥;或者您哥哥在喝酒时已明确表明身体不适,同桌饮酒者依旧极力劝其喝酒,致使其生命受到威胁,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同桌饮酒者需要承担一定侵权的赔偿责任。
2
没有签劳动合同,意外工伤致肋骨锁骨骨折,右眼视力模糊,请问工作单位应该怎么赔付或者给予补助。
A2: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因为您和工作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就要看工作单位对于您受伤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劳动关系,该“意外工伤”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那么您可能需要走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赔偿程序,来获取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在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工伤职工可获得以下补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津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用。
至于如何判断您和对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律师认为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您搜集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综合判断。您可以参考劳部社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去搜集以下材料,比如:工作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单位向您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您进工作单位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单位其他人员的证言等去证明您和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进而证明受的是“工伤”。
3
你好。我在某米酒食品厂工作做销售工作。今年6月辞职。现在我老婆注册一家销售公司,找其它企业贴牌代工米酒销售。现在我的原单位可以起诉我吗?我老婆一直无业。
A3:
您好!您咨询的应该是竞业限制的问题。
如果您的原单位在和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也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您经济补偿,那么是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上述规定再结合您的陈述,如果用人单位未和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您经济补偿,并且您原来只是从事销售工作,并非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您夫人注册一家销售公司,找其它企业贴牌代工米酒销售,并不会导致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Q4
我家楼上开了家托管班(3楼),专托小学生,每天下午放学就有一群孩子上蹿下跳,里面的大人也不管。我们这里是老房子,没有物业隔音也很差,我在家里坐着都能听到他们上课的声音。找过街道也来人劝过,但是街道说他们有营业执照也没办法。可我一整年都在备考,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A4:
您好!您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同时,还要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是指楼上、楼下,左右相邻的业主,因为业主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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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娘家要拆迁了,但我是外嫁女,不过我户口一直都在娘家,而且之前村里买地我还有钱和土地没分完。请问这样的话我们村拆迁我能有补偿吗?
A5:
您好!一般房屋拆迁涉及补偿范围较广,且全国各地政策不尽相同。这其中会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该房屋属于您的父母,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您父母所有。此外,补偿内容也会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您的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那么搬迁(即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可能会有属于您的一部分。具体的补偿办法、补偿明细,补偿给您多少钱,都会明确写明在拆迁补偿协议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房屋拆迁时您与您的家人会与当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协议里会具体约定补偿给您的明细、补偿您的方案及您的补偿份额。
此外,拆迁补偿协议的制定者是房屋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因此您还可以在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到房屋征收部门咨询,他们将会针对您即将被征收的房屋,与您商定如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感谢值班律师:
(陈言江苏南京)
(章丽吉江苏南京)
生生灯火,明暗无辄
珍惜现在,憧憬未来
实习小编|王秋晰
实习法务|孙鸿亮
维护|宋小军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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