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buildingsGB50016-2014(2018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

局部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

前言

1总则

2术语、符号2.1术语

2.2符号

A——泄压面积;C——泄压比;D——储罐的直径;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N——人数;n——座位数;K——爆炸特征指数;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厂房和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表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4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2/m3)。

表3.6.4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规定值(m2/m3)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一般规定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己、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表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表4.4.5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4.4.6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接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4.5.3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5民用建筑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总平面布局

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4平面布置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表5.4.17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一般要求

Ⅱ公共建筑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表5.5.18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20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5.5.20-1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5.5.20-2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注:本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5.5.21-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Ⅲ住宅建筑

表5.5.29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6建筑构造6.1防火墙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天桥、栈桥和管沟

6.6.1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6.6.3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7灭火救援设施7.1消防车道

表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3消防电梯

7.4直升机停机坪

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8消防设施的设置8.1一般规定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8.3自动灭火系统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一般规定

9.1.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9.1.2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9.1.3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9.1.4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1.5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9.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9.2供暖

9.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9.2.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9.2.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9.2.6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0电气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表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木结构建筑

11.0.1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表11.0.1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2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3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11.0.2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2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3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

表11.0.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11.0.3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

表11.0.3-1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

表11.0.3-2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11.0.7-1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3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1.0.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11.0.7-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11.0.8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11.0.9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定。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表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12城市交通隧道12.1一般规定

12.1.1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简称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隧道内的交通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条件、长度等因素。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

表12.1.2单孔和双孔隧道分类

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2.3.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12.3.2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2长度不大于3000m的单洞单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3单洞双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12.3.3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12.3.4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2.3.5隧道的避难设施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送风的余压值应为30Pa~50Pa。12.3.6隧道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供电及其他

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B.0.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2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储罐与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储罐外壁至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3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4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至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B.0.5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C.0.1RABT和HC标准升温曲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26784的规定。C.0.2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HC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2当采用RABT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处钢筋的温度超过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防火门》GB1295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防火卷帘》GB14102《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防火窗》GB168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可供选择和附加的试验程序》GB/T26784《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

GB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说明修订说明

2术语、符号

2.1术语

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2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表4前苏联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类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泽自1985年前苏联《防火标准》CHиΠ2.01.02。2在括号中给出了竖直结构段和倾斜结构段的火焰传播极限。3缩写“H.H”表示指标没有标准化。

表5日本建筑标准法规中有关建筑构件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h)

注:译自2001年版日本《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07条。

表6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220(1996年版)中关于Ⅰ型~Ⅴ型结构的耐火极限(h)

表7冷库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图1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与所属厂房的间距,主要按工艺要求确定,本规范不作要求。小型可燃液体中间罐常放在厂房外墙附近,为安全起见,要求可能受到火灾作用的部分外墙采用防火墙,并提倡将储罐直接埋地设置。条文“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中“4.0m范围”的含义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4m范围,见图2。

图2油罐面4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3.4.7对于图3所示的“山形”、“凵形”等类似形状的厂房,建筑的两翼相当于两座厂房。本条规定了建筑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主要为便于灭火救援和控制火势蔓延。但整个厂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该间距L可以减小到6m。

图3山形厂房

3.4.8对于成组布置的厂房,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有关规定。而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火灾危险性大,不允许成组布置。(1)厂房建设过程中有时受场地限制或因建设用地紧张,当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大于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成组布置;面积不限者,按不大于10000m2考虑。如图4所示:假设有3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丁、戊厂房,其中丙类火灾危险性最高,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8000m2,则3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8000m2以内;若丁类厂房高度大于7m,则丁类厂房与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若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大于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图4成组厂房布置示意图

表8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美国)

表9厂房爆炸危险等级与泄压比值表(日本)

表10粮食粉尘爆炸特性

表11国内部分钢铁企业大型煤气储罐现状

表12非冷冻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储罐与用气厂房的间距可按上表减少50%,但不得低于50ft(15m)。表中数字后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1美加仑=3.79×10-3m3。

表13炼油厂和大型企业压力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1英加仑=4.5×10-3m3。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按公制单位换算值。

表14日本不同区域储罐储量的限制

日本液化石油气设备协会《一般标准》JLPA001:2002的规定:第一种居住用地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用地区域,设置储罐容量有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地上储罐与第一种保护对象(学校、医院、托幼院、文物古迹、博物馆、车站候车室、百货大楼、酒店、旅馆等)的距离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V——总存瓶容积(m3);N——实瓶个数;V——单瓶几何容积,15kg钢瓶为35.5L,50kg钢瓶为112L。4.4.6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要尽量采用不燃材料构筑实体围墙,即无孔洞、花格的墙体。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减少和防止瓶库发生爆炸时对周围区域的破坏。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通常设置在居民区内,考虑与环境协调,面向出入口(一般为居民区道路)一侧可采用不燃材料构筑非实体的围墙,如装饰型花格围墙,但面向该侧的瓶装供应站建筑外墙不能设置泄压口。

表15各国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h)

图5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规定中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本条第1、3款中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

图6席位区示意图

表16不同国家有关防火墙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

图7变形缝构造示意图

表17各种消防车的满载总重量(kg)

续表17

7.4.1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及消防救援难度大,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可为消防救援提供条件。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尽量结合城市消防站建设和规划布局。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确有困难时,可设置能保证直升机安全悬停与救援的设施。7.4.2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本条规定了设置屋顶停机坪时对屋顶的基本要求。有关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承重等其他技术要求,见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08和《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1998。

8消防设施的设置

本章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气候、地理、人文等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各异、建筑的用途也千差万别,难以在本章中一一规定相应的设施配置要求。因此,除本规范规定外,设计还应从保障建筑及其使用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出发,根据有关专业建筑设计标准或专项防火标准的规定以及建筑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综合确定配置适用的灭火、火灾报警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8.1一般规定

9.3.1由于火灾中的热烟气扩散速度较快,在布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时,要采取措施阻止火灾的横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灾的竖向蔓延,使建筑的防火体系完整。本条结合工程设计实际和建筑布置需要,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布置,横向尽量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一般不大于5层。通风管道在穿越防火分隔处设置防火阀,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灾蔓延,在此条件下,通风管道横向或竖向均可以不分区或按楼层分段布置。在住宅建筑中的厨房、厕所的垂直排风管道上,多见用防止回流设施防止火势蔓延,在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和多个排风系统的排风机房里需同时设防火阀和防止回流设施。本规范要求建筑内管道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故穿过楼层的竖向风管也要求设在管井内或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耐火管道。住宅建筑中的排风管道内采取的防止回流方法,可参见图8所示的做法。具体做法有:

图8排气管防止回流示意图

图9变形缝处的防火阀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主要为防止火势竖向蔓延。有关防火阀的分类,参见表18。

表18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基本分类

9.3.12为防止火势通过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厨房的垂直排风管道(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蔓延,要求这些部位的垂直排风管采取防回流措施并尽量在其支管上设置防火阀。由于厨房中平时操作排出的废气温度较高,若在垂直排风管上设置70℃时动作的防火阀,将会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风。根据厨房操作需要和厨房常见火灾发生时的温度,本条规定公共建筑厨房的排油烟管道的支管与垂直排风管连接处要设150℃时动作的防火阀,同时,排油烟管道尽量按防火分区设置。9.3.13本条规定了防火阀的主要性能和具体设置要求。(1)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防火阀关闭的方向应与通风和空调的管道内气流方向相一致。采用感温元件控制的防火阀,其动作温度高于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的最高温度(45℃)时,宜取70℃。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规定防火阀的公称动作温度应为70℃。(2)为使防火阀能及时关闭,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要求具备一定强度,设置防火阀处要设置单独的支吊架,以防止管段变形。在暗装时,需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参见图10。

图10防火阀检修设置示意图

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二)

图1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在变压器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示意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时,要尽量设计独立的供电回路,使电源能直接与消防用电设备连接,参见图12。

图12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的配电系统分组方案

表20建筑物类型及其耐火极限和防火间距的规定

表21外墙上不同开口比例的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12城市交通隧道

12.1一般规定

图13车行横通道的断面建筑限界(单位:cm)

表22国外有关设计准则中道路隧道横向人行通道间距推荐值

表23国际道路协会推荐的排烟量

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表1各类非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表2各类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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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浅谈消火栓保护半径的计算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http://m.cabic.org.cn/h-nd-905.html
2.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是多少?两个室外消火框间距是多少米?距路边保护半径为150米,间距应是120米,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少于5米。https://www.shuashuati.com/ti/01be163ea4d74a178bb610dec5656487.html
3.室内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和要求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https://www.gthajs.com/h-nd-707.html
4.室内消火栓使用方法室内消火栓口离地面高度应为多少米→MAIGOO知识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https://m.maigoo.com/goomai/184992.html
5.室外消火栓布置要求摘要:1、室外消火栓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以方便消防车取水。 2、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https://www.cbi360.net/hyjd/20221015/277236.html
6.施工现场消防栓间距多少合适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点击展开全文 请叫我雷锋 0 回复 2016-05-11 09:59 施工现场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https://m.shejiben.com/ask/wenda/512108.html
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0.1 为了合理设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保障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应遵循国家的https://www.lanfanglian.com/gfxq/85
8.室外消火栓泵(室外消火栓)1、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是多少?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超过120m。 室外消防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http://qq869986349.51sole.com/companynewsdetail_252232597.htm
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法律法规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https://www.xfx119.com/lzBdzl/detail?levId=726&isZdkd=0
10.建设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区以及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四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https://news.buildnet.cn/Html/News/2023/03/2347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