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根据高等学校规模大小和实际情况确定校级领导班子职数。(一)高等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本科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一般实行常委制,党委常委中专职党务干部不少于二分之一。(二)省属骨干大学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11人,其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9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含兼职),纪委书记1人,党委常委5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6人,设校长1人,副校长5人。一般本科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9人,其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7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含兼职),纪委书记1人,党委常委3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5人,设校长1人,副校长4人。高职高专学校校级领导职数不超过7人,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含兼职),纪委书记1人;校长1人,副校长3人。(三)本科学校领导班子一般应配备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第八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5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一般任满两个任期后不再连任。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五章讨论决定和任职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三条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对学校招聘副校长的考核评价由所聘任的学校负责。第二十四条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思想政治建设、办学治校业绩、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以及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作风形象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