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蔡村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泾县蔡村镇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2日
蔡村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对村级财务有效监督,根据安徽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财农〔2002〕813号)、《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3号)、《安徽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若干规定(试行)》(皖办发〔2011〕22号)、《关于印发泾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8〕13号)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辖区内的按村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级财务管理具体工作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三资”中心,下同)承担,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从事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三资”中心应接受各级农业、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财务统一委托“三资”中心管理(简称“三资”,下同),分村独立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杜绝账外账。村账代理后,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平调、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章财务监督
第七条资金账户管理。村委会在“三资”中心统一开设账户,村级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三资”中心专户监管。村级资金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村监委会,下同)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监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凡未经村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村集体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泾县农业委员会印制的《泾县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村级组织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存“三资”中心专户后方可使用,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村级资金应在收入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缴存“三资”中心储存。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加强票据管理。“三资”中心具体负责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村报账员向“三资”中心领取,实行核旧领新、交领核销制,做到以票管收。
第十二条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组织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出核定备用金额度的,应及时缴存“三资”中心账户。村级组织的备用金额度应根据其资金存量和日常开支需要,最高不超过5000元,由村报账员管理及支付日常开支。领取备用金后二个月内,需完成报账手续,否则,不得再次领取备用金。
第十三条村级各项支出,实行集体理财、民主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支出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交村监委会对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集体审核,经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后,由村党支(总支)书记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村报账员负责按月将整理后的凭证报“三资”中心办理交账等有关手续。2000元以上(含2000元)单笔支出必须实行转账支付。支出票据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不报账的,原则上不再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三资”中心在受理报账业务时,应逐一审核有关凭证,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销入账。
1、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2、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3、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并说明用途及事由;
4、开出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内容齐全,内容主要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
6、村监委会签章,村党支书记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须经联系村组长审核(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系同一人的,由村党支部副书记审核,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8、从外单位取得的支出票据,必须是带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的正规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支出票据,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凡涉及购买材料物资、办公用品等购物支出,应取得正规票据、后附详细的购买清单方可入账(特殊情况须经核定);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运费等支出,应凭正式票据入账,一律不得使用“领款证明单”等“白条”入账(特殊情附说明);
9、凡涉及各类村级会务费支出必需附会议记录复印件、签字发放表方可报账。
10、村级公务用车费用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派车单,并附记录详细完整的公务用车明细方可报账。
2、困难户救济费或其他慰问支出。村级平时不得随意支付困难群众救济补助,特殊情况确需救济的,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村两委会会同村监委会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给予200—500元/次的救济补助,镇联系村负责人审核签字。困难救济户救济支出必须由困难户本人签字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3、考核奖金支出。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级组织的奖金,应作村级组织补助收入,全额核算,处置按照上级文件执行;镇党委政府文件规定的中心工作、专项工作考核,由村级支付的考核奖金,须附考核结果及发放标准,报镇审批后方可发放。
4、办公费支出。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复印费等小额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村集体严禁用公款购买娱乐消费用品等。
5、会务费支出。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误工补助,特殊情况,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等,原则上每人每次可发放50元以内的误工补助,凭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履行报批手续,编制误工发放表,注明会议名称、时长、参会人员名单、金额等,附加盖公章的会议记录;村干部参加会议,不得领取补助。
7、招待费支出:严格实行村级零招待制度,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杜绝烟酒开支。
9、报刊征订支出。严格执行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明电〔2001〕96号)文件精神,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范围限定为:《人民日报》、《安徽日报》、《现代农村报》、《党员生活》杂志、《江淮》杂志、市委机关报以及上级要求订阅的。原则上订阅报刊费用每年最高不得突破1000元,有特殊要求须予以说明清楚。
10、捐助、赞助、贺礼开支。原则上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
11、对上争取资金支出。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争取项目资金、公益事业资金及扶贫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经上级和扶贫主管部门批准后,只能实施上级部门批复的内容,不得巧立名目列支。
12、工程项目支出。
14、集体资金投资支出。村组集体资金进行投资,要严格按照“四议二公开”工作程序,由村两委会提出申请,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经镇“三资”中心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投资,并签订书面协议,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成本,实行过程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村级公务活动经费严格按照《泾县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泾组通[2016]58号)文件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规范报批程序
各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执行年初预算,年末决算的财务报批程序。
1、编制预算方案。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根据本细则由村委会提出当年财务经济收支预算方案(预算表格由“三资”中心提供),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与会人员表决同意后报镇政府批准,镇纪委备案后实施,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2、执行预算方案。年中,各村要按照年初财务经济收支预算方案严把支出关,按照“先理财、后审批、再记账”的账务处理流程,抓好各项支出的报批工作。村级各项支出事项发生时,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村党支(总支)书记)签字,按月或按季交村监委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的由村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经村委会主任批准签字报镇审核后,付款记账。凡5000元以上的支出,需联系村组长签字,还须村两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审批时须附明细清单及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4、编制决算方案。年末,原则上各村要根据本年度财务经济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年末经济收支决算。决算编制后,要检查经济收支的执行情况与年初预算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要分析差异原因,追究差异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制度应按照《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册账及各项登记簿,做到记账规范及时。
1、村报账员设现金日记账、债权债务备查簿和各种经济合同账。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5日前村报账员向“三资”中心和资金会计核报收支账目,同时盘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2、村监委会应在村报账员报账前审核票据并记录在案。3、“三资”中心按季度打印财务报表。
第四章债务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村级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
第二十一条村级发展集体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举债搞建设,已有负债的村集体不得再发生新的债务。村集体严禁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村集体资金不允许借给外单位或个人。发生暂付(应收)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因借出、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要落实责任制,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
第二十二条推行干部任期“零负债”制度。村集体不准借款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准借款完成各项考核任务,不准将村组干部工资转借付息,不准利息转本。借款开展生产经营性项目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绝不能盲目运行,形成不良债务。
第二十三条对村级债权债务,村级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建立化解工作台账。每年至少要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可行的偿债计划,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
第二十四条核销债权要符合规定程序。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三资”中心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因历史等原因,村集体仍承担债务的,借款利息凡超过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律降息,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第五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各村应设立村级财务公开专栏,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日常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由“三资”中心向村集体提供准确、完整的季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三资”中心印章。村级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元月20日前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开内容必须是村民所关心的事项,并且要全面、具体。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资产资源、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公示;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各项资金等要逐笔逐项公开;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民生工程财政补助项目实施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也可以通过发放“明白纸”、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公示过程村级应做好纸质及拍照存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开栏旁设置意见箱,“三资”中心和各村应及时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镇纪委、民政所和“三资”中心将定期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村级搞假公开、选择性公开。
第六章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镇农经站和财政所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村级财务原则上一年一审,在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实行届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村级财务审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前3天必须发出审计通知,召开党员、村民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组全体人员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主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四条镇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镇、村两级要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镇政府将加强对“三资”中心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村级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
第八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违规责任
1、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
2、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5)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3、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形式: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3)停职检查(待岗)和责令辞职;
(4)党、政纪处分。
对于侵占村集体资产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1)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2)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的;
(3)违反规定产生新债务的;
(4)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
(5)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票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1)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2)违反规定安排非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办理票据的;
(3)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资源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4)公务接待、差旅费、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5)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资金的;
(6)对上级或村监委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7)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督管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1)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付款报账的;
(2)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3)收取的集体资金不及时缴存乡镇“三资”中心专户、不及时入账的;
(4)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行为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监委会主任负主要责任:
(1)对村级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村级财务未开展集体会审的;
(3)监委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利益严重受损的。
6、对村级支出原始凭证合法性和合规性未严格审核,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三资”中心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被责任追究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扣除其当年度考核奖金,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级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财务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蔡村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蔡发[2014]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