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以上两种观点可以二选一。
即,选择视同销售,则正常抵扣进项税额。选择进项税额转出,则不视同销售。
实务理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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