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纸质档案,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处”)请假,假期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系(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查阅本系(部)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务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政治、思想品德有疑问的,报学工处研究处理。身体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医务部门提出意见,学工处审核,报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各系(部)复查完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情况后,应及时将学生纸质档案、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交学工处统一保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意见,学工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经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手续离校,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1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为:本人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务部门核实——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工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医务部门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可凭应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入学通知书、退役通知书,到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招生部门汇总学生信息报至教务处以建立学籍。
第四条学期注册是学籍的延续。已取得学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休学除外)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并缴纳学习费用,缴费后持学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向所在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习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逾期2周不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处理。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的成绩以及各学分方为有效。
已取得学籍学生因中途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变动发生退费、收费变更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学习费用或退费。
第六条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学期前一年的9月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系(部)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经教务处复审并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离校参加工作。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后,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虽修完但未达毕业要求的,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第八条转系(部)/专业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相同标准缴纳学习费用。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专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及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并附学校医务部门证明。7天以内由系(部)主管领导批准;8—14天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批准;超过14天由学工处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事假审批权限为:3天以内由系(部)主管领导批准;4—7天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批准;8天以上由学工处提出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系(部)主管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系(部)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达1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达一学期总学时1/3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办理。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以及学校医务部门证明、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系(部)办公室备查。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和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主干课程、基础课程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实施考试改革的除外),其他课程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确定,由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核成绩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课程总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测验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具体规定见《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堂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或因伤、病等改上保健体育课,必须有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应于下学期初补考。补考不及格但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具体规定见《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学生可不到课堂听课。选择自修方式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有先修课程要求的,须先取得先修课程成绩)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二份,向课程开出系(部)提出申请,经开课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一份存开课系(部),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察、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各系(部)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成绩。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察、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各系(部)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从第二学年起,也可根据开设课程逻辑及先修课程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调整修课计划,跨年级选课。
凡带有实验的课程,理论课和实验课应同时修读。
第二十条学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跨学科辅修其它专业、课程组合或单科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应至少选修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各一门并考核及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读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学生不能擅自听课或参加考试,擅自听课或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修读课程,不能参加选课。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与其他院校之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所在系(部)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确认或转换。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所录取的系(部)/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系(部)/专业:
(一)第一学年经考试后,成绩在所录取专业排名前30%以内的学生,允许在全校范围内自选并转专业一次(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成绩在所录取专业排名前40%以内的学生,允许在本系(部)范围内自选并转专业一次(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系(部)/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且经甄别考试,成绩合格者。对学生专长的确认按以下程序办理:
2.拟转入系(部)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面试,考核其专业素质,表明确已具备拟转入专业同年级学生的基本条件。
3.拟转入系(部)/专业按同年级学生专业知识水平组织专业考试,平均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部)/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系(部)/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系(部)/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直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系(部)/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系(部)/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具有专长的学生转系(部)/专业的办理程序
1.学生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并附专长证明材料交本班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转出系(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教务处初审后转至拟转入系(部)→拟转入系(部)组织专门考核小组面试→拟转入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参加专业考试→教务处复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正式办理转系(部)/专业手续。
(二)凡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款转系(部)/专业条件者,其转系(部)/专业的办理程序为:学生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转出系(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教务处初审后转至拟转入系(部)→拟转入系(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教务处复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正式办理转系(部)/专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系(部)/专业后,其学籍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批准转系(部)/专业名单下达后1周内,转出系(部)/专业应将学生自入学后的《课程成绩入籍登记表》和《学籍表》移交给转入系(部)或班级。
2.学生转专业后,转入系(部)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及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未完成课程能安排补修的安排补修,不能安排补修的应通知学生自修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转系(部)/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转出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及考核,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部)/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五年制学生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和三年制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3.在本校已有一次转系(部)/专业记录者;
4.正在休学者;
5.经甄别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入本省其它高校者,本人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商转入学校同意——江西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本人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待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三)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前,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完一学年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准予升级。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单独设课进行考核时,均按1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分别予以警示或留级处理:
(一)三年制学生在一至二年级,五年制学生在一至四年级,经补考后,逐学年(休学期间除外)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达到3门(公共体育课除外),由各系(部)予以警示。
(二)三年制学生在一至二年级,五年制学生在一至四年级,经补考后,逐学年(休学期间除外)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达到4门(公共体育课除外)者,应予留级。留级后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当原专业无后续年级时,则编入相近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留级的学生应按编入后的专业和年级相同标准缴纳学习费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医务部门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因病休学尚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已批准休学的学生,教务处发放《休学通知书》,由学生本人保存,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第一次的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三)已批准休学学生1周内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不得再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在期满前1个月(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并附休学期间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填写《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复学申请表》,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当原专业无后续年级时,则编入相近专业的后续年级学习。
(四)学生休学前已考核课程的成绩有效。已修完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复学后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未修完的课程须续修后再参加考核。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按《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凭有关退役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已修课程成绩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三年制学生在一至二年级,五年制学生在一至四年级,经补考后,逐学年(休学期间除外)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达到6门(公共体育课除外)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五)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五条凡因第四十四条第(一)至(六)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班委证明材料、班主任证明材料等),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因第四十四条第(七)款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7天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时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经补考后累计有不及格课程3门以内(含3门),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未达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逾期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已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4门,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五十条学校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组合或单科课程,达到相应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据实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发程序为: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或作废申明——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凡学籍异动学生(含休学、转专业、转学、留级、退学、延长学习年限等),相应系(部)应在原管理班级和异动后班级的学生名单中注明原因和日期,及时将异动后班级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并妥善保管好有关处理文件。
第五十七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系(部)办公室,也可直接向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部),审定部门为教务处,并上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各系(部)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第五十八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