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权限划分
第三章审批条件及程序
(3)与区城管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4.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①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②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①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④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城管部门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城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六条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区城管行政执法监察大队、街道城管工作机构、街道综合执法机构。
街道城管工作机构以区城管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报区城管局备案,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街道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章设置规范
(十六)禁止设置各类条幅、标语;
(二)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大型LED电子显示屏(100平方米或以上),涉及建筑物结构改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变更手续,并出具法定部门的结构安全鉴定证明,方可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置。
规划国土部门或建设部门认为申请人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并注明理由。
城管部门对此类情形的申请,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发出《协助核查函》。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设置申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作出明确结论,并书面复函城管部门。
城管部门对此类情形的申请,应当向交警部门发出《协助核查函》。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设置申请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作出明确结论,并书面复函城管部门。
(三)展示设置区:各街道可在被列为商业街的区域内,根据商业街的特点,规划与之风格协调统一,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设计手法及设置标准,以达到美化、亮化,烘托繁华、富有特色街景的效果。
第五章招牌设置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或建筑物名称标识。
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和门店名称招牌;按照设置位置分为墙体招牌、落地型招牌。
第三十一条招牌设置的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
(一)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
1.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最多只能设置2组,且应以镂空内发光单体字形式在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平行或垂直均匀设置,平行设置每组字体高度不得高于3米,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不得采用有密封背板和外打灯照明的形式设置;
2.写字楼或者综合楼只能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驻楼内单位的标牌、指示牌允许在建筑物用地红线内或楼内入口合适位置设置落地式大厦内部使用功能索引牌(组合式招牌)。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3米,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二)门店名称招牌
1.设置地点仅限于申请人经营场所范围,原则实行一店一招牌。但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内容、规格、色调统一的招牌。
3.门店招牌只允许在临街建筑物一层门楣、骑楼内及女儿墙位置平行设置。同一建筑多个门面的招牌设置应规格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且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招牌色彩应与建筑物立面颜色协调,采用内置式照明。
4.建筑物一层的门楣招牌下端距地面净空不得低于2米,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招牌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或设置单位经营场所范围为单元。女儿墙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3米,招牌上端须与楼顶持平,下端不得遮挡窗户,宽度不得超出两侧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且只能以镂空单体字形式设置。
第六章管理制度
街道城管工作机构、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内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审核和汇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构)筑物体),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