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百色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百色市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本零售点布局统筹考虑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将百色市各区域划分为一般最小市场单元和特殊最小市场单元两种类型。
第六条一般最小市场单元按所在区域分为城市区域、乡镇区域和行政村区域,采取总量加间距限制的布局模式。
第七条一般最小市场单元内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以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的零售点规划数量为上限,且城市区域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所在市场单元现有零售点数量等于或超过零售点规划数量上限的,不再设置新的零售点(详见附件1)。
第八条属于以下特殊最小市场单元,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标准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三)在城市区域所在地申请经营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的经营场所所在楼层单层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内;在乡镇区域申请经营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的经营场所所在楼层单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内;
(四)本科、大专院校校园内;
(五)火车站、城市区域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大厅以及机场的候机大厅内;
(六)位于4A级以上封闭式管理的景区内(附件2)。
以上所述零售点仅指在特殊区域内经营,如果其经营场所门面朝向区域外经营,或同时朝向区域内、外经营的,按照一般最小市场单元所属区域执行。
按本条设置的零售点,不受第七条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数量、间距的参照点。
第九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受所在市场单元设定规划数量的限制,但在所在市场单元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30%,即城市区域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70米,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5米: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持有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含持有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经营;
(三)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享受过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
(四)由持残疾人证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即非家庭经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仅限该持证残疾人本人经营。
同一申请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残疾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数量、间距的参照点。
各县(市、区)的残疾人零售点数量设置情况根据《百色市残疾人可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规划表》(附件3)确定。各县(市、区)的残疾人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按所属单元标准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或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原持证人可以重新选址一次,选址不受所在单元数量限制,且城市区域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70米,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5米: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变更申请;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注销后1年内提交新办申请;
(三)因百色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办证区域、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注销后1年内提交新办申请。
按以上(一)(二)(三)项情形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数量、间距的参照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十一)城市区域内各中小学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内中小学内部及其进出通道50米以内;
(十二)城市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内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30米以内;
(十三)经营场所位于首层商铺外的商用楼宇内的(不含其中的商场、超市业态及酒店、宾馆等娱乐服务类业态);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百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辖区零售点布局管理,各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附件1)、4A级以上的封闭式管理的景区(附件2)、残疾人可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附件3)实行动态管理更新,确保市场零售点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相适应,并通过办证窗口和百色市人民政府网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一般最小市场单元是指在城区区域、乡镇区域、行政村区域内消费需求相对固定而形成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最小市场单元是在某个区域相对独立、内部集中消费需求旺盛或经济发展不成熟、消费需求变化大难以预测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核准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含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且可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本规定所称“超市”是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通常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或现场就餐服务,出入口分设、收银台集中,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处结算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零售业态。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有明确界定,或者由于区域范围界定不全,或者按照政府规划出现行政区域新设、变更导致申请点不在现有市场单元内,或者根据本规定现有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按照申请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150米的标准设置。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数量、间距的参照点。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低于”“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百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划执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本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0年12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