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有关规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及实施细则。
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保靖县烟草专卖局
四、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湘西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向保靖县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表(统一格式,免费提供)。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户口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公司或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法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或正式任命文件均可)。
3、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文件(经营场所地址必须具有唯一性):
⑴属自有房屋的出具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在农村的出示村委会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原件,并用文字标明房屋的前后左右位置);
⑵属租赁性质的出示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出租方签章认可的铺面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律证明。铺面在建设工地的由所在工地的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原件。
注2:凡是同一个门牌号有两间或两间以上门面的,必须标注经营场所属于第几间门面,并提供方位简图。
5、商店正面外观照片一张(属个体性质的照片中必须有负责人)。
6、经营资金证明:个人以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存单回执(有户主及最后余额)为准,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准。
资金要求:经营地址属乡镇所在地的,须达5000元以上;属农村的须达3000元以上。
7、经营主体字号或名称: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委托他人办理申办业务的,须出示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和签署“该件仅适用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字样)、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办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服务厅免费提供申请表。同时,向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置审批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2、服务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3、服务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加盖手印;
(4)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5)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服务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编号。
(二)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置审批承诺书》上签名。
2、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及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实地勘查。在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后,作出准予办证或不予办证决定。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办证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不予办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八、审批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遗失补办、歇业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审批。
(一)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即:提前30日或30日以上)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申请书(统一格式,免费提供)
2、身份有效证明
3、经营场所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4、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持证人的申请,准予延续的,送达加盖延续有效期限印鉴和加贴防伪标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不予延续的,下达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
(二)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或字号)的需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法人的需提交法人证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领。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
(三)停业(暂时停止营业):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因故需要暂停营业,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停业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停业申请表;
2、引发停业事由的有关材料;
3、零售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四)恢复营业:企业或个人在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发证机关应核查其经营条件有无变化或是否达到了恢复营业的要求。
办理恢复营业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恢复营业申请表;
2、申请恢复营业的有关材料。
(六)歇业(永久停止营业):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不再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应当填写歇业申请表,办理歇业手续。
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歇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注销其零售许可证。原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发证机关应当将注销的许可证号码予以公告。
十、受理部门
十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费用全免。
依法歇业(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规定的条件,作出取消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依法收回许可证予以注销:
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⑵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⑶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⑷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⑸持证人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⑹登记事项发生改变而拒绝变更登记的;
⑺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⑻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⑼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⑽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⑾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⑿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停业整顿无效的;
⒀停业期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办理复业手续或经审查不批准复业的;
⒁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⒂领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⒃已领取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届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