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甲方技术服务项目: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店面、厨房管理、采购议价技巧、成本控制等)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三)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后的辅导及培训
1.不定期巡回指导,指导内容:门市经营管理、商品品质管制、营业成本控制等。
2.新产品开发及制作指导。
3.值班管理稽核评估(含厨房、外场及办公室)。
4.不定期对其下属加盟店各岗位人员分批次进行集中专业培训及辅导。
第三条店面、装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
一、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店铺的具体情况为其提
三、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设备之使用与维护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全部生财设备、用品、装潢、招牌等物。
二、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店内之厨房设备、桌椅、餐具、
员工服装、财务软件、特色调料、酱料及其他开业货品向甲方或其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五条菜式、商品、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
一、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店面应遵行销售甲方所规划的菜式、主食及其他之规定。
二、为维护统一形象及菜品品质,对于以下产品或物品,乙方承诺保证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厂商采购:
(一)、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的;
(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使用或销售的;
(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等因素而必须使用的;
(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使用的。
第六条柜帐管理
一、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营运状况。
二、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内安装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乙方每日营业情况。
三、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之会计账册提供予甲方核对。甲方有权
随时查阅乙方之会计账册、凭证等,如其有意隐匿、漏报金额,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加倍赔偿,且甲方有权选择按核定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直至终止意向书。
三、甲方按营业额提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本意向书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准。
第七条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二、客诉之发生不得影响公司形象。
三、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公司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视违约行为轻重给予乙方书面警告或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00元至500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意向书。
四、乙方应无条件同意放置、摆设或张贴各项宣传甲方信息之宣传品;另对咨询甲方业务者,乙方店内人员应负责接洽,不得无故拒绝接受询问或敷衍推脱,若发现有以上情况的,视同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对其按照按本意向书第七条处罚方式处理。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
一、作为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意向书的担保,乙方于签订本意向书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意向书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意向书等
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意向书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意向书义务而被解约时,除本意向书另有规定外,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三、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一年内没有按照本意向书的要求开设“尚益来”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意向书而没有开设“尚益来”店的,甲方将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五、若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一周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意向书为由,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六、意向书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意向书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撤除其店面
第十条加盟金
一、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八万元整。
二、该费用是乙方为开店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初始使用权、开业技术指导的费用。
三、除本意向书另有规定之外,不论本意向书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
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该加盟金。
第十一条特许权使用费
一、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
二、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自开业之日起,乙方以其店面上个月单店营业额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金额(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亏损)每月向甲方支付该费用。
如果乙方月营业额不足三十万的,甲方将以乙方月营业额为三十万为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该费用。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时提供上月营业收入报表的,甲方有权按每月二万的核定额收取当月特许权使用费,乙方不得拒绝。
三、乙方必须在次月十日前将上个月的特许权使用费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拖欠该款项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意向书。
第十二条月结货款
一、乙方应于次月十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乙方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欠款,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于一周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意向书。
二、如甲方认为其向乙方单月供货金额已经超出三万元之范围,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按照其他方式结算货款,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四条店址选择
一、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选择的店面进行商圈评估(该评估仅供乙方参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一般情况下给予乙方店面的商圈保护范围不低于1000米(以乙方店面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的保护范围)。
三、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认为,在现有乙方店面所在地另设分
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变化等因素导致该商圈状况发生变化,甲方认为有必要增设分店时,甲方可自设分店或准许第三方在同一区域内增设分店,除非乙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新店的设立会给其营业状况带来严重的影响,否则乙方不得异议。
四、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位于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内的乙方店面。本条款“城市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及市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
第十五条开店筹备
一、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各款项,且乙方同业主签订租赁意向书后,甲方将根据乙方店面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店工作。
二、乙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由甲方负责,装修施工及装修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商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开店期间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二)。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乙方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5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
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
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开店进行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开业后的人员调动
一、在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到达乙方店面旅程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二、在乙方店开业一个月后,如果其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乙方店调配人员,但乙方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乙方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三、乙方店不得私自聘用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开除或除名的员工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收取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店员工之雇聘
一、为协助乙方筹备开业及维护商品品质、店面管理之统一形象,甲方可代为乙方店筹备员工(店内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但甲方需保证其所派往人员的技术与其职位相符合,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或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商品之售价
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商品。
二、乙方若不予按前项售价销售商品时,须于十五天前提出书面申请通知甲方,甲方将视乙方店面具体情况及为维护店面整体形象,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场交易秩序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第十九条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乙方所需货品,可由甲方或其他方提供。但为维护商品质量,甲方指定专属厂商供应之商品不得向他方采购。
二、开业前,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订购货品时,应填妥定货单所需之物料、规
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三、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按照甲方要求提前订货并保证累计订货金
额(未付款部分)不超过三万元,如乙方由于该因素导致其订购货品无法及时到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及其使用的限制
一、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
产,受法律保护。
二、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乙方可在其加盟店内正常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的标签、招牌。
三、乙方不得在其店面以外使用本意向书中甲方同意乙方店使用的甲方商标,更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该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解除意向书。
五、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六、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第二十一条法令遵行及法律责任
一、乙方店开业前须办理好政府规定的各类证件;店面营业后,应依法如实
缴纳政府要求的各项规费、税金(乙方店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纳税),若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之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二十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一、本意向书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当事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权力的行为,乙方店员工(包括乙方店开业时由甲方代为其配置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不对乙方劳资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店面的经营由乙方在甲方技术指导下自主经营,独立对外承担一切责任。
三、若因乙方行为致甲方涉讼或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诺将全额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理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关于教育训练
一、乙方店开业前,必须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派人员参加甲方安排的职前训练。
乙方店开业后,必须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自行定期安排各种培训会议及其他店务会议。
二、乙方店开业后,在不影响该店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甲方安排其他分店人员在该店内进行现场受训场实习,乙方不得拒绝,但甲方或委训分店应参照本意向书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技术或擅自复印经营甲方KNOW--HOW技
术资料予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并要求其甲方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在本意向书存续期间或意向书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乙方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意向书(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意向书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意向书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意向书终止后及时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
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乙方之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赔偿请求权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本意向书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物品的保养维修
一、乙方店应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
第二十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协助乙方完成开店筹备工作。
二、在乙方店面开业后至意向书期满期间,甲方根据乙方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安
排技术及管理人员对该店面营运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稽核辅导,并对该店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但乙方须为甲方到店辅导人员提供食宿,车资由甲方自己承担。
三、将每年所安排的对于分店所作的培训计划告知乙方,并如实执行,以便及时对乙方店人员进行再培训。
三、不断对其技术及经营管理体系进行改进,并不断的推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变化及更新的需
求。同时甲方应不定期召开厨务会议或到乙方店对其厨师进行技术培训,使得乙方店人员技术不断得到更新。
四、特别指导:乙方另有请托,甲方须派专人至门市服务,解决问题,所发
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收费标准祥见附件四)。
五、当乙方店与甲方其他分店发生冲突时,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处理。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人员需求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及时帮助甲方调配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乙方义务
一、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乙方应为甲方到其店进行稽核辅导人员提供食宿(在该店内用员工餐,住宿条件不得低于附件五之标准)
二、维护、巩固和提升公司形象,积极组织、参与和配合甲方的各项品牌宣传活动。
三、应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其在经营就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诉讼事件及任何可能影响到公司形象或信誉之事件。
四、应如实将其上月经营状况及财务报表传真至甲方处,接受并配合甲方财务稽核。
五、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各项应付款项,不得拖欠。
六、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本意向书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以达到双赢目的。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一、意向书双方应严格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以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为违约。
二、任何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及为进行诉讼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三、对于乙方违反本意向书规定的行为,或未按附件承诺支付款项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时更正,
并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向乙方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如
第二十九条意向书变更、终止及解除
一、意向书的变更经意向书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意向书。
二、意向书的正常解除
1、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意向书的。
2、意向书到期,双方无意续约的。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4、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意向书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解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5、本意向书的正常解除,双方应充分协商,各不承担对方的任何损失。
6、意向书的正常解除如果是由以上四种因素引起,甲方应在意向书正常解除后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无权将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意向书的单方解除
1、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
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乙方按照本意向书的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财务报表等资料不真实。
3)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意向书规定的义务。
2、乙方若有下列情况发生,可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直接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意向书,并不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1)拖欠甲方各种应付款项金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甲方的商品或其他侵害甲方权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未按本意向书的规定,私自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4)未按意向书的规定,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5)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
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
6)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7)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意向书权利的一切行为。
8)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9)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10)一年内受过甲方处罚超过三次的。
11)其他违背本意向书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3、乙方的单方解约
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意向书,有权要求甲方退
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对乙方店面营运状况或店内员工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技术辅导或
培训的,但乙方未按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外。
2)甲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
3)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移交及结束处理
一、本意向书期满乙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意向书时,乙方应立即:
1.如归责于乙方原因致使意向书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
损失。
2.不论是意向书期满还是提前解除意向书,乙方就丧失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
术资产的使用权,乙方应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店铺内外之所标示
之商标、名称拆除,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可自
行进行拆除作业,并要求乙方承担为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遵从甲方指示,无条件将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Know—how
4.营运使用之电脑软件及各VIP会员资料,均应归还,并不得拷贝或备存使用。
5.自解约当月最后一天起15日内,乙方须交付甲方双方往来账务之结算明细表,逾期则按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6.在交付结算明细表予乙方核算后,欠款方应于1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结清,逾期则按本意向书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处理。
二、本条之约定,虽双方意向书关系结束,仍具有拘束双方之效力,不因意向书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通知条款
一、一方当事者通知另一方时,依下列通知地址通知:
甲方:乙方:____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以____________店地址为通知地址)。
二、如一方对他方为书面通知,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二条合意管辖
意向书双方若在履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三十三条股权约定及专职经营
一、乙方同意本意向书签订后,其内部股权应维持不变,如在意向书期间,乙方内部股权(股份)变动或转让,与本意向书签订时之股权状况相比,差别在三分之一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意向书。
二、乙方须自行或委派一人担任该店负责人,驻店专职经营。委派任负责人
之人员应在店占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该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专职经营之定义如下:
1、不得于其他公司任职(含专任、兼差),不论担任职务为何。
2、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执行业务股东、董监事。
3、不得经营其他公司或对其他公司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第三十四条确认事项
2、在签订本意向书前,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双方的关系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甲方利用自己的品牌及开发成型且逐步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协助乙方经营,使其尽可能的成功,但甲方并不能保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能达到某个程度,亦不能保证乙方一定赢利。乙方在店开设后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商号和店名,完全自负盈亏,自己独立纳税与甲方无关,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前已经对此做了足够详尽的了解。
第三十五条意向书权利的转让
一、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意向书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店铺营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其他处置。
二、乙方要求转让本意向书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人情况等书面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
三、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两年内不得进行转让。乙方转让本意向书,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意向书,特许经营意向书使用意向书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意向书文本,受让人按照意向书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但加盟金不予退还。
四、在本意向书有效期间,乙方需独立自主地经营加盟店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形式将加盟店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第三人经营。
五、甲方在意向书存续期间,有权将其在本意向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他方,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另设立公司承受本意向书之权利义务,乙方不得异议。但甲方应保证意向书承受方履行意向书义务时须符合本意向书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其他
一、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意向书期限为五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___日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意向书。续约时,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当时收取标准调整之,但甲方会给予乙方比较优惠的价格,甲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自动转为新签订意向书的保证金。
二、乙方未按本意向书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前或双方终止意向书后,乙方不得用同公司商标或相同、近似的商标装饰门面或开展业务,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行为。
三、意向书双方任一方有意终止意向书,应提前三个月告知他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可终止本意向书。
四、乙方追加建店时,须通过甲方之审核,并另行签署特许经营意向书,缴交相应费用后方可开设,否则视同违约。
五、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另立补充文件,并经过双方签章后,作为本意向书之附件,与本意向书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意向书到期前,乙方如有意续约,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意向书期满自行终止。
七、本意向书某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意向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乙方店开业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店负责人(店法人代表、店长)与双方签约时的乙方不一致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该负责人须在该店工商执照颁发一周内在本意向书上签字,并自愿作为乙方担保人与乙方一起连带承担本意向书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若乙方店负责人拒绝在本意向书上签字,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并要求该店负责人赔偿一切损失及赔偿违约金。
九、本意向书一式四份,意向书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住所):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本人愿意承担乙方在该意向书中所有义务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章:
日期:
加盟方(以下称甲方):X有限公司
地址: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在内经营甲方齐先生风味砂锅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意向书起止日期及费用
2、管理费为每年,此款乙方应在本意向书签订并履行一年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毕。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乙方自选营业地址独立办理经营手续,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在正式营业、试营业之前以及本意向书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传授实质性的本风味砂锅居的制作技术和方法,负责对乙方进行全方面的技术培训,达到甲方标准为止,否则乙方不得营业。
5、甲方提供加盟店内的装修设计图纸、牌匾、餐具、应季服装以及调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为保证乙方加工、制作和销售的风味砂锅居口味以及服务风格一致,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贰仟元整。
7、如乙方转让或出租加盟店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意向书变更事宜,否则意向书自动终止,保证金不退。
9、如意向书期限已经届满,甲方与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解除意向书的,本意向书自动延续。
10、甲方有权按物价指数统一变更管理费和所有调料价格。
三、甲方与乙方其他约定
1、为使乙方加工制作、销售的风味砂锅居口味统一和所使用的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调料一致,甲方按照乙方使用量提供(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和内部调料),提供调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禁止乙方自行采购和向他方销售以上调味材料。甲方有权调整调料配方,乙方不得自行调整。
2、应在调料储备量不足提前向甲方申请配送调料,如果甲方没有按时配送调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除外)。
3、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利单方解除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予返还:
乙方未使用甲方提供的内部调料和味素、辣椒、麻椒、鸡精、麻酱的;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餐具、服装、牌匾的;
四、乙方如按照约定使用调料的,待本加盟意向书终止时甲方100%返还保证金。
五、乙方应在甲方共同协商的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或扩大地点。
六、如乙方未按加盟意向书约定使用甲方的技术和方法,造成口味和服务不统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加盟意向书,保证金不返还。
七、本加盟意向书所使用的调料和餐具款项当次结清,不得赊欠。
八、本加盟意向书的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追诉期为两年。
九、本加盟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十、由于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拆迁、交通事故、政府命令等不可抗力和其他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发生,双方均免责。
十一、关于加盟费的优惠待遇:
十二、本意向书甲方与乙方单方解除意向书的(未严格按本意向书执行的)后果自负。
十三、本风味砂锅居加盟意向书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
十四、本意向书最终解释权归吉林省齐先生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甲方:
地址:号.乙方: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鉴于乙方受邀加入《山西金虎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连锁体系》计划,成为《山西金虎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连锁体系》的成员,在甲方整体策划并提供经营指导的前提下,独立开办特许经营店,使之成为金虎连锁店的合法特许经营者.第四条:满足人们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需求,提高金虎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金虎品牌的良好形象是此协议的精神所在.第五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充分友好协商的精神签订本意向书,让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章意向书宗旨
第一条订立本意向书旨在双方共同遵守山西金虎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之规则.
第二条订立本意向书的目的在于乙方加入甲方推行《山西金虎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连锁体系》计划后,确保乙方商品供应情况,服务水平及销售定价.
第三条订立本意向书并不表示甲方任命乙方担任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的代理商,代理人或受雇人.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代表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第四条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以从事本特许加盟事业.
第五条本意向书所涉及的附件意向书,附件协议与本意向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为了更加规范和完善本特许加盟事业和经营运作,甲方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可随时追加《山西金虎连锁有限公司特许连锁加盟意向书书》条款.
第三章意向书期限
第一条本意向书期限依据双方合作意向和山西金虎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规则,甲乙双方合作期限最短为五年,正常情况下意向书期满后,双方可以终止加盟意向书,也可以继续签订意向书.第二条本意向书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第三条乙方自愿在____市_____区______街_____号开设面积为_____平方米的”金虎便利”____号________店.
第四章特许权使用
第一条依据金虎加盟规则,经双方同意,让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并让乙方提供门店的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特许加盟事业的经营.
第二条为双方有效执行上述事宜,乙方应以国家法律法令之规定,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并让乙方登记为该特许加盟店的合法负责人.
第五章费用及支付
(一)甲方以进货价格配送给乙方商品,并向乙方提供“金虎”的品牌,乙方向甲方交纳品牌使用费和品牌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按年交纳相应的品牌使用费)
(二)加盟意向书签订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交纳2万元的品牌保证金。(三)乙方使用甲方“金虎”的品牌使用费为2元每月每平米,品牌使用费在本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按年为单位交付,5年为______元.第三条POS系统使用费签订意向书后,乙方应立即向软件供应商支付5500元的POS系统使用费(不退还),并按月交纳80元的远程数据传输费用.(甲方代收)
第四条货款及支付商品完全由甲方集中采购,并根据乙方的要货申请按进价配送到乙方门店,甲方将在乙方上月全部配送商品进价与标准售价的差价总额中扣除20%作为甲方管理费,业务指导费,采购费,保险费用等第五条
(二)乙方需预付甲方先期投资款20万元(包括店面装修费,设备购置费,商品保证金等).开业后多退少补.
第六章门店的开设
第一条甲方在乙方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调研考察确定其门店具体地址之经营可行性.
第二条在甲方确认门店具有经营可行性的情况下乙方提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如租赁协议等??.第三条为维护本特许事业的统一形象,甲方负责门店的装修,施工,装修与施工费用按甲方标准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为维护本特许加盟体系的统一形象,门店开设需要的一切装潢以及材料,均由甲方设计,规划,验收.第五条甲方提供门店面装饰形象造型,并提供特殊材料,乙方要求门店增加设备或提高质量标准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其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依据本特许加盟企业《加盟手册》条列规定乙方在签订意向书之日前必须按预付费标准一次性付清预付费用.(装修工费,装潢特殊材料费,机器设备费用和首期货款)
第七章培训与指导
第三条依据总部培训制度,甲方派遣营运部工作人员在门点开业前,对乙方进行开业培训指导和店铺入轨期的培训指导.
第四条在意向书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参加总部每年定期召开的发展战略研讨会以及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学习.第五条依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维护整个特许体系的健全运行,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进行经营指导,业务培训和市场督导.
第六条甲方为保障特许加盟体系的正常运作,有效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权益,乙方所有店员必须持有由甲方发放的上岗证才具备开业资格,因此影响开业进度所造成的一切埙失方承担.
第九章商品制度
第一条依据总部特许经营之规划,为提升“金虎”特许连锁品牌形象的统一性,整体性,甲乙双方必须恪守商品之条列.
第二条为了维护乙方的稳定经营及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按乙方卖场面积及平均营业额计算的库存底限规定,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可向乙方索取存货与库存底限配送费的差额补偿.第三条针对公司专卖商品,根据国家零售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加盟主在加盟时,需交纳____万元的商品保证金,所有商品由公司统一配送,商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经营使用权归乙方.
第十章财务制度
第一条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有统一的资金核算方式,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统一的财务结算,并认可甲方POS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条乙方应与次日十二时前主动将前日门店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以避免因资金不足,造成乙方商品不能及时到位.
第三条乙方保证将每天的营业款交于甲方财务部门,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任意截留营业款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对乙方的供货,并扣除乙方当月总营业额的3%5%作为乙方违规操作的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财务部于每月初提供上月的往来汇总表给乙方,作为乙方结算之依据.第五条甲乙双方在经营过程中,甲方与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以乙方的店号章为确认标准,该店号章视为乙方的权利义务体现,不以乙方的实际经营者为转移.
第十一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制定统一的商品价格和店内布局,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调整
4)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加盟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5)甲方必须认真处理乙方的投诉及商品退换情况
6)甲方负责培训乙方员工,并保证他们上岗,按规定收取培训费.7)当甲方配送乙方的商品出现内在的质量问题时,由甲方负责处理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店内员工有人事管理权,聘用,辞退须经甲方核准,乙方用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门的有关制度与员工签订用工意向书
2)乙方对不能提供所需服务的指导员及后勤人员有提出投诉要求更换的权利3)有权退换符合甲方统一退换原则的商品
4)正常的情况下,乙方要及时并正确填写要货单,甲方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及时配送.如遇厂家断货,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因乙方要货不明确而造成配送不及时影响乙方销售时,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应按时交纳本店面的各项税金,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各项税金,而影响正常营业,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加盟期间本店面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债权,情节严重者取消加盟资格
8)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店内的装饰,以免影响“金虎”的统一形象,情节严重者,取消加盟资格.9)乙方负责本店面所在管辖区内办理所需的一切证件,如:房屋租赁证,施工占地证,消防安全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烟草专卖证,员工暂住证等.
10)乙方保证按甲方特许经营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实行经营管理,并不得将甲方的管理体系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二章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本章第一条所列的任何权利进行与本特许事业无关的任何交易活动和有损于甲方名誉的任何活动
第四条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门头布及竖招,所有权归甲方,无论意向书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意向书一旦终止,乙方就失去了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第十三章特许权的转让
第一条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意向书条列规定的特许权和门店营业权等转让给第三方,更不许将此特许权用做担保和其他处置第二条乙方在执行第十二章第一条的基础上,如因经营缘故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转让经营特权时,必须申报甲方核准后,方可执行转让事宜
第三条转让事项由乙方和承接方(第三方)约定后签订《转让协议》,由特许总部核准,第三方应和甲方重新签订意向书
第四条《转让协议》内容必须仅限于:乙方自己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承接方与甲方签订意向书后甲方将所授予乙方之特许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和资料,信息全部收回,同时终止和乙方之意向书
第六条甲乙双方终止意向书后,双方签订的原意向书作废,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继续使用原意向书中所授之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其自负
第七条原乙方与承接方如发生未尽事宜之争执或经济纠纷问题,应自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中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特许加盟意向书以及附件意向书,附件协议之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不低于_____元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适用本章第一条之规定,直至取消乙方的加盟资格
1)乙方自行采购商品
2)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3)乙方的价格和甲方要求不一致4)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
5)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顾客投诉在社会上造成影响者6)销售过期,变质,变形等不正常商品造成影响的7)乙方不按意向书规定支付各项费用的
8)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的9)擅自变更本意向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
第十五章意向书的终止和解除
第一条双方在意向书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由单方提出终止意向书或解除约定手续,视为意向书的终止和解除.第二条本意向书期满后三个月,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意向书自动顺延一年
第三条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如乙方由各种原因造成无意经营者,应于三个月前通知甲方申请解除意向书,否则支付违约金(以品牌保证金的三倍计算).待甲方认可后,办理解约手续
第四条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意向书,并扣除乙方品牌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办理解约手续.
第五条意向书终止后,甲方将通知当地行政工商部门注销乙方在当地注册经营“金虎”特许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并停止一切配送活动
第六条意向书终止后属于甲方专利,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所有的一切带有“金虎”品牌的有关标志,形象识别,商标,商号,内景外观设计专利等都应交还甲方所有
第七条意向书终止后甲方有权单方收回或拆除上述甲方所有的物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甲方上述正当合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自本意向书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技术,管理体系等列为机密,并使之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地复印,记录或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
第十条乙方承诺本意向书终止后三年内不的从事或变相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如违反甲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十六章法律适用
第一条本意向书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的最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法律保护第二条争议的解决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七章通知
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九章其他
第一条本意向书的解释权在甲方,本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如意向书修改,补充,盖章等情况的补充,均属本意向书之范围,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条除本意向书另有规定外,本意向书内的名词和用语以遵守甲方之规定为准,如有分歧,则以甲方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