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烟草专卖局办证处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同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各级烟草专卖局将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加盖专用印章。
3.现场核实,各级烟草专卖局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经营场所核实申请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提交核实结果。
4.审核人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5.审批时,审批人将申请发布领证公告,申请人到相应地点领取许可证。
二、在以下情况下,将不予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由于安全原因,经营场所不适于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周围环境;
3.吊销烟草专卖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5通过不正当情况来获取烟草证的,将注销掉证明。并且需要重新申请才可经营。
6.没有烟草证还要经营的需要处罚并要求办理烟草证才可经营
7.国务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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