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经营一家小超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日用百货以及烟草零售。数月前,李先生准备将店铺转让。
关于返还数额问题。因刘先生与李先生在前期协商“打包”价款时明确烟草专卖许可证具有价值2万元,故李先生应当返还该部分转让款2万元。由于刘先生未举证证明营业损失数额,且该商铺持续经营中,故对赔偿营业损失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转让营业执照、烟草许可证属于违法
“在商业活动中,店铺转让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但是转让营业执照、烟草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潘泽介绍,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甚至可能面临烟草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潘泽说,烟草经营主体在放弃经营时,切记不能出租、出借、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否则会因小失大。
首先,营业执照不允许转让,个体工商户在转让经营活动时,不得将营业执照一并转让,转让人应当将原来的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接手人应当重新办理执照。虽然营业执照不能转让,但是字号名称可以依法转让。直接转让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将构成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接手人可能会面临工商部门查处,转让人亦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形。
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能过“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可转让,同一个地址也不能重复办证,因此只有注销原证,申请新证。如果无证售卖烟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让人转让烟草证属于违法行为。
潘泽提醒,还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店铺时,剩余卷烟不能随店转让。烟草属于特殊商品,不能随着店铺一起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接手门店的店主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接受转让香烟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