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9日消息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通知》强调,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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