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消费税是一种“三赢”的公共政策,可以促进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帮助预防疾病,还可以促进健康公平,同时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
今年“双11”,健康消费成为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增长点。“囤健康”,养生消费,已渐成趋势。您知道吗?在促进居民健康方面,现代化卫生财政政策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中税收政策被认为是重要的行为调控工具,可有效减少吸烟、饮酒等成瘾性健康风险行为的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消费税是最有效的促进健康的税收措施,将对烟、酒、含糖饮料等征收的消费税称为“健康税”。
各国实践:促进居民健康的特别消费税
从实践来看,各国普遍对烟、酒、含糖饮料征收特别消费税。
烟消费税。WHO的研究显示,将烟草税提高到烟草零售价格的75%以上是最有效和最具成本效益的烟草控制措施。在对烟草制品征收的不同税种中,消费税是决定烟草制品税负水平最重要的税种,在提高烟草价格方面最为有效。2007年,电子香烟开始进入市场,并越来越受到青少年的青睐,甚至在许多国家青少年电子烟使用率高于成人。2014年,意大利首先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迄今为止有34个国家征收电子烟消费税,我国于2022年开始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含糖饮料消费税。在世界上很多地方,含糖饮料价格便宜、购买方便,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成为消费者过量摄入糖的主要因素。经常饮用含糖饮料会带来肥胖、心脏病、糖尿病、癌症、蛀牙等健康风险。1920年,挪威和芬兰以提高政府税收为目的开始收取糖税。2014年,墨西哥作为世界上肥胖率最高和含糖饮料消费量最高的国家开始对含糖饮料征税,引发了全球对含糖饮料征税的潮流。目前,108个国家或地区对含糖饮料征收消费税,覆盖了全球52%的人口。对含糖饮料征税可以提高饮料价格,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减少对含糖饮料的消费。WHO研究证明,通过征税使含糖饮料价格上涨20%,可以使含糖饮料消费量减少20%左右,但目前对含糖饮料征收的消费税平均只占其价格的6.6%。
改革建议:在消费税改革中体现对“健康权重”的考量
WHO认为,通过对不健康或有害健康的特定产品加征一道消费税可以提高产品相对价格,从而减少消费,预防或减轻这些产品对居民健康的负面影响。
开征消费税是一种“三赢”的公共卫生政策,可以促进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帮助预防疾病,还可以促进健康公平,同时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在我国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应赋予其相应的“健康权重”。
扩大征税范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持续改善,含糖饮料成为日常的普遍消费,是我国居民过量摄入糖的主要因素。2023年,我国饮料工业产量达到1.75亿吨,在过去的30年里增长了37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3%。研究表明,目前我国6岁—17岁的青少年每天摄入约193.8克含糖饮料。从国外已开征含糖饮料消费税国家的经验来看,征税后含糖饮料的消费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人们会转而消费更健康的饮品。因此,无论基于消费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基于促进我国居民健康考虑,都应适时考虑对含糖饮料开征消费税。有学者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54.6%的受访者支持或强烈支持对含糖饮料征收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具有多重目标的消费税,除了促进居民健康,还兼具调节公平和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消费税适合以从量税方式征收,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采用从价税。如果仅采取从量征税,对于高档烟酒,越提价,税负反而越低,导致中低端消费者客观上面临更高的税负,反而加剧了不公平。从筹集财政收入角度考虑,采取复合征税能更好地满足税收目标。故有效的消费税政策应综合采取从量征税和从价征税,并找到两者比例的最佳平衡。
征收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目前,我国烟酒消费税主要在生产批发环节征税。这种征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提高税率政策的有效性,因为距离消费端越远,企业避税空间越大。征收环节后移对税务监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将征税环节后移却无法有效监管,不仅达不到征税的目的,还可能会导致相当的税收收入流失。从国际实践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酒消费税一般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烟消费税一般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因此,不同税目征税环节应后移至何环节,应在现有的税收监管能力的框架下予以综合考虑。
收入划分。“稳步下划地方”为消费税的收入归属指明了原则性的方向。笔者认为,消费税收入下划地方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下划地方的税目及收入份额也应着重考量。促进居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公平更多体现为中央政府的职能,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有的消费税收入应部分留存在中央政府,以确保全体人民的健康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消费税收支关联的专项机制,将特定税目的消费税收入专项用于促进居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