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减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①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即使适用3%征收率,也不得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
③其他个人(自然人)属于按次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就可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
④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没有销售额数量限制。但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自行选择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限于适用3%征收率的部分。
①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增值税政策,比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开具征收率为1%的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后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②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等行为,不得适用1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征增值税政策,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可能征,也可能减免)。
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全额纳税适用3%征收率的,在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可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但选择差额征税的要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3.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才减按1%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业务。
①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均不得适用19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均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放弃免税权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关于这一点应把握以下要点:
3.不受36个月限制。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享有的减免税优惠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发票开具
1.适用减免税的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发票的,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标注“0”或星号“***”等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纳税申报
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是否适用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将减免税销售额填入相应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内。纳税申报要求如下: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0万元且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应适用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如纳税人是企业,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即可。上述这两类纳税人均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