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负责组织制定了当时已确认的3个香型的部颁标准,即《浓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850一1983)、《清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941-1984).《米香型白酒及其试验方法》(QB942-1984)。在此标准中除规定了感官、理化和卫生要求外,还规定了浓香型白酒中已酸乙酯的含量,清香型白酒中乙酸乙酯的含量,并且分别建立了己酸乙酯和乙酸乙酯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标准颁布实施后,推动了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白酒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由于在标准中规定了气相色谱分析法,于是,气相色谱在白酒分析中的应用得到迅速的推广,为白酒香味成分的发现和定性定量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80年代末,根据白酒行业的发展和需要,标准中心负责组织分别制定了白酒产品、分析方法、检验规则、食用酒精和饮料酒标签等17项国家标准,即CB/T10781~3--1989《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CB10343--2002《食用酒精》、C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0345.1-1989《白酒试验方法总则》.GB/T10346--1989《白酒检验规则》。上述国标发布实施后,企业采用先进的分析手段除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外,还扩大应用到生产过程控制、制曲控制、贮存勾兑等诸多领域,保证和稳定了产品质量。随后除气相色谱仪外,质谱仪、液相色谱仪等先进检测设备亦逐步在白酒生产中应用。
20世纪90年代,随着白酒工业的不断发展,根据确立白酒新香型的原则,由酿酒协会组织论证后又确定了凤香型、豉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浓酱兼香型、老白干香型等6个香型白酒。随后,由标准中心申报立项,负责先后组织制定了风香型、豉香型、芝麻香型、特香型、浓酱兼香型、老白干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香型白酒的特征成分含量有了规定的指标,并建立了相应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法。另外,还制定了液态白酒行业标准。
进入21世纪,我国白酒工业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高、低度酒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提高,还是包装装璜、技术装备和分析水平,都取得明显的进步。然而,随着生产和消费的发展与变化,有些国标(或行标)标龄太长,某些指标滞后,内容需要修改和调整。因此,由标准中心组织对浓香型白酒、低度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低度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低度米香型白酒、饮料酒标签标准、白酒分析方法、白酒检验规则、食用酒精等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
GB/T10781.1~3-2006《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GB/T10346-200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已于2006年7月18日发布,由于企业准备不及,上述标准延至2008年1月1日实施。凤香型白酒新国标(CB/T14867-2007)、豉香型白酒新国标(GB/T16289-2007)、液态法白酒国标(GB/T20821-2007)、固液法白酒国标(GB/T20822-2007)、特香型白酒国标(GB/T20823-2007)、芝麻香型白酒国标(GB/T20824-2007)、老白干香型白酒国标(CB/T20825-2007)也已于2007年1月19日发布,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外,食用酒精新国标(CB10343-2002)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白酒分析方法新国标(GB/T10345-2007)也已于2007年1月2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CB/T23547-2009《浓酱兼香型白酒》、C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GB/T15109-2008《白酒工业术语》、GB/T23544-2009《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7204-2008《饮料酒分类》等均已陆续公布并实施。
2、新国标与原国标的差异
(1)范围
新国标规定了xx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新标准适用于xX检验与销售。原国标的范围只规定了香型的技术要求,未含新标准的上述内容。
(2)引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新国标对各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更详细、准确。如对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新国标旨在保护民族传统产品的质量特色和信誉,保护好民族瑰宝,故此3个标准只针对按传统固态(或半固态)发酵工艺酿制的白酒产品,并规定不得添加食用酒精和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而固液法、液态法白酒不在此列。
(4)产品分类
原标准将高度酒和低度酒分开,一个香型两个标准;新标准则按产品的酒度分高度酒(41%vol-68%vol)和低度酒(25%vol~40%vol),一个香型只有一个标准。
(5)要求
①感官要求中加上一条当酒温低于10C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C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这个规定是结合中国传统固态(或半固态)发酵白酒的特色而制定,更切合生产实际。
②理化要求酒度以“%vol”表示,符合国际标准;总酸只规定了下限,总酯下限做了适当调整;特征指标(己酸乙酯、乙酸乙酯、乳酸乙酯、β-苯乙醇等)根据市场变化,对下限做适当调整。
③卫生要求2006年标准修改中将“杂醇油”指标取消。
④净含量原标准中没有。第75号令规定,采用体积表示的包装商品,净含量为300~500毫升的允许短缺量为3%,净含量为500~1000毫升的允许短缺量为15毫升。
(6)分析方法、感官要求、理化要求检验
按CB/T10345执行。原标准检验方法采用CB10345.1~8;新标准CB/T10345-2007代替CB10345.1~8;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白酒分析方法”系列国标,在内容上做了不少修改。其余净含量的检验、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要求等也有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