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2.什么是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
答:《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虑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3.什么是“走私”卷烟?
答:“走私”卷烟就是逃避海关监管,偷漏关税而进口的卷烟。“走私”卷烟包括走私外国卷烟和国产卷烟出口倒流。
4.什么是假烟?
答:广义上的假烟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指未经卷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二是指通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少充多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生产、销售的伪劣卷烟;三是指既假冒注册商标又伪劣的卷烟;四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生产的卷烟。
5.假冒卷烟有什么危害?
答:一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二是逃避了消费税、增值税,也逃避了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6.假冒卷烟有哪些类型?
答:假冒卷烟从产生演变到现在,从制造手段来分,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手工制造:即利用生烟丝或卷烟下脚料及其它自制烟丝,通过手工包装(卷接多为机器)制成仿冒真品的卷烟。由于该类假冒卷烟产品内外在质量及制作工艺较差,因而较易识别。且由于烟丝质量十分低劣,制造工艺粗糙,有些烟丝甚至经过化学染色处理,所以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最大的。②改换包装:即利用同规格牌号(如次品烟或低等烟)或不同牌号的烟支,经手工操作,改包成等级或价格较高的卷烟牌号。③置换烟支:使用废旧的真烟包装纸,将假冒的同牌号烟支放人其中,重新粘封,再次进入市场流通。这类假冒卷烟产品外观很具迷惑性。一般是采用真品卷烟的条盒和小盒,经回收后再次使用,极易迷惑消费者。但条盒和小盒边缘往往有磨损和折痕,拆开条盒和小盒后,可以发现商标有二次粘封的痕迹。④机器制造:通常是境外走私进来或国内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淘汰的设备,或利用一些工艺简单、设施简陋的设备进行制造。该类假冒卷烟产品有自己的配方、具有一定的设备和生产规模,制假水平较高,识别难度大。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为这一类假冒卷烟产品。
7.假冒卷烟产品的包装有哪些特征?
8.卷烟真伪鉴定的机构?
答:云南省假冒卷烟的鉴别检测工作由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承担,并在大理州烟草专卖局设立了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大理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点,负责大理州辖区内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数量在500条以下(不含500条)且样品包装标示为省内卷烟企业生产的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是大理州唯一的法定真伪卷烟鉴定机构。
9.卷烟产品鉴别检验结论有哪些?
答: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真品四种情况。
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是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卷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冒用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制造或使用卷烟商标的;其它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
伪劣卷烟是指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卷烟:(1)掺杂掺假的;(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3)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4)“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识的;(5)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7)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8)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9)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与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的;(10)其它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或足以判定为伪劣的。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是指:已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有伪劣情形之一的卷烟。
真品卷烟是指: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无显著差异,且无假冒注册商标、伪劣之情形的卷烟。
10.消费者买到假烟怎么办?
12.《烟草专卖法》对控烟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13.运输烟草专卖品有何规定?
14.异地携带卷烟有何规定?
答: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关爱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15.国家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6.电子烟是烟吗?
答: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它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
17.电子烟对健康有害吗?
答:世界卫生组织专门对电子烟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明确的结论:电子烟有害公共健康,它更不是戒烟手段,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制,杜绝对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产生危害。
18.对电子烟监管有法律依据吗?
答: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条款。
19.如何加强电子烟对未成年人侵害的监管?
答: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开展专项工作,清理一批校园周边销售电子烟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取缔一批无证经营场所,清理删除一批网上销售电子烟有害信息,查处一批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违法案件,侦破一批“上头电子烟”等涉毒违法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12313举报投诉基础知识
20.12313举报与投诉的范围?
答:属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烟草行业内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工作质量问题都在举报与投诉的范围之列。
21.12313举报投诉受理有何条件?
答: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管辖的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对象及具体行为。
22.12313举报奖励有何政策?
23.12313举报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举报人的权利有:①举报权:对涉烟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检举;②询问权:提出检举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③要求回避权:有权要求与检举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④要求保护权:因进行检举,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4.12313举报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举报人的义务有:对所检举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接受正确的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专卖法律、政策等规定以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涉烟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摘录)
一、举报、查处含有烟草专用机械案件的举报奖励
举报、查处此类案件,按查获的烟草专用机械价格(经发改委价格鉴定机构鉴定)分以下情节给予举报奖励:
(一)举报查获制假烟机设备的案件,根据国家局烟机设备名录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大型设备每台5万元以内,小型设备每台1万元以内,电动简易设备每台2000元以内计算举报费。
(二)举报同时查获烟草制品、制烟原料、制烟辅料、制假烟机设备两种以上物品的,分别计算举报费,最后累加计算举报费。
二、举报、查处在运输、藏匿、市场销售等过程中的非法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烟梗、烟末)及涉烟辅料的举报奖励费按云南省涉烟案件举报费开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分以下情节给予举报奖励:
(一)举报查获卷烟、雪茄烟及加热卷烟的案件,无论真品、假冒伪劣、走私卷烟、雪茄烟及加热卷烟,按照发展和改革部门价格认定结果,按以下标准计算(按照每条200支标准条折算):单条认定价格在400元以下的,按照每条12元以内计算举报费;单条认定价格在400元以上的,按照每条14元以内计算举报费。
(二)举报查获制烟辅料的案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水松纸、铝箔纸、条盒商标标识、小包商标标识等物品,统一按照每公斤10元以内计算举报费。
(三)举报查获制烟原料的案件,举报奖励费按照举报查获制烟原料烟叶(原烟、片烟)、再造烟叶、复烤烟叶按每公斤2元以内计算举报费;烟梗(长烟梗、短烟梗)、烟棒、烟末按每公斤1元以内计算举报费;烟丝(叶丝、梗丝、膨胀烟丝)按每公斤5元以内计算举报费。
三、举报奖励费由各办案单位或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具体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