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及其指定辩护人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罪

2009年以来,被告人郑*购买了大量的海关工作制服和警察制服,通过做假证的违法人员制作了“丽**关”、“海关总署”的印章及荣誉证书、介绍信等材料,并在生活中经常穿着海关制服或警察制服,谎称自己是海关缉私队队长,骗取郑*戊、郑*丁、范*、张**、黄*等被害人的信任。2010年开始,被告人郑*开始虚构合伙开外贸公司、合伙做香烟生意等理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或分红,从郑*丁、张**、郑*戊、范*等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623万元,已归还本金和利息209.38万余元。

1、2010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虚构海关投资绿城购买房子、入股海关、合伙开设外贸公司、接外贸订单等理由,共计从被害人郑*丁和庄*甲处骗取人民币265万元,已归还本金、利息、分红共计86万余元。

2、2012年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虚构合伙开设外贸公司的理由,从被害人范*、尤*、吴**共计骗取人民币50万元,已归还本金、利息、分红47.6万余元。

3、2013年8月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虚构弟弟郑*乙资金周转困难、倒卖香烟赚取差价等理由,共计从被害人张*乙处骗取人民币119万元,已归还本金、利息45.78万余元。

4、2014年7月到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虚构做香烟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合伙做香烟生意等理由,并提供伪造的烟草购销合同、信用社流水明细等材料,骗取被害人郑*戊的信任,共计从被害人郑*戊处骗得人民币189万元,已归还本金、利息、分红30万余元。

二、合同诈骗罪

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郑*虚构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骗取浙江**公司的担保,从杭州**限公司清泰支行按揭贷款252042元,购得一辆奥迪A6轿车。截至2015年7月25日,该笔贷款已逾期三期,剩余本息金额总计237896.2元未归还。

2、2015年1月份,被告人郑*虚构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骗取浙江**公司的担保,从杭州**限公司清泰支行借取按揭贷款387660元,购得一辆二手宝马X6轿车(浙K)。截至2015年7月25日,该部分贷款已逾期三期,剩余本息金额总计363736.99元未归还。

3、2015年5月份,被告人郑*谎称能从丽**关低于市场价购买一批被扣押的苹果6手机,以每台35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黄*,从黄*处骗得50台手机的价格17.75万元,但只交付了34台手机。之后被告人郑*又谎称能从丽**关拿到300台被扣押的苹果6手机,欲以3450元每台的价格出售给黄*,并与黄*签订了供货合同,总价值人民币103.5万元。黄*要求被告人郑*提供财产抵押,后因被告人郑*无法提供财产抵押而未能交易成功。

案发后,被告人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一人犯数罪;被告人郑*在合同诈骗罪的第三笔事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郑*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郑*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异议;2、被告人郑*具有自首情节;3、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的第1、2笔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4、被告人郑*实施的起诉书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第3笔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5、被告人郑*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从轻处罚,判处较短的刑期。

本院查明

一、诈骗犯罪的事实

1、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以虚构购买丽水“绿城”房子借款、收取海关投资入股资金、收取合伙开设外贸公司的投资、承接外贸订单周转借款等为由,从被害人郑*丁、庄*甲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65万元(其中:被害人庄*甲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郑*分别通过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支付投资款分红等名义,已归还给被害人郑*丁、庄*甲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2、2013年2月,被告人郑*以虚构准备开设外贸公司为由,找被害人范*投资入股。被害人范*因资金不足,遂又邀请了被害人尤*、吴*一起筹款人民币50万元(其中:被害人范*投资30万元、被害人尤*投资10万元、被害人吴*投资10万元)。被告人郑*从被害人范*处骗取一股的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后,至案发时止,通过归还投资款本金、支付投资分红或支付利息等名义,已归还给被害人范*等人共计人民币47.6万余元。

3、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郑*以虚构弟弟郑*乙做生意需资金周转、购买豪车租给厂家副总使用、购买丽水“绿城”房屋、倒卖香烟赚取差价等借款为由,共计从被害人张*乙处骗取人民币119万元。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郑*通过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等名义,已归还被害人张*乙共计人民币45.78万余元。

4、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以虚构做香烟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借款、合伙做香烟生意投资等为由,采用提供伪造的“烟草购销合同”、“信用社流水明细帐”等材料,骗取被害人郑*戊(系被告人郑*的堂兄)的信任后,从被害人郑*戊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89万元。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郑*通过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或者合伙投资分红等名义,已归还被害人郑*戊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5、2014年10月28日、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郑*以伪装的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为诱饵,骗取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的信任,并提供担保后,分别以妻子陈**的名义向丽水市“嘉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自己从证人郑*甲处购得一辆二手“宝马X6”(车辆牌照号为浙K)轿车。尔后,通过由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杭州银**清泰支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从该支行分别办理按揭贷款人民币252042元、387660元。被告人郑*在购得两辆高档轿车后,因向证人郑*甲借款,遂于同年2月份,又将该辆“宝马X6”轿车抵押给郑*甲;而其以妻子陈**的名义购买的“奥迪A6”轿车,现已不知下落。截止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郑*向杭州银**清泰支行办理的两笔按揭贷款,已逾期三期未按规定予以支付,该两笔按揭贷款分别剩余本息金额为人民币237896.2元、363736.99元,被告人郑*未予归还。案发后,经杭州银**清泰支行的催讨,被害人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用保证金,分别代偿归还了该两笔按揭贷款。

综上,被告人郑*从被害人郑*丁、范*、张**、郑*戊、浙江“易顺担保”有**等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686.97万余元。被告人郑*骗取上述钱款后,通过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支付投资分红等方式给被害人,已偿还人民币共计213.18万余元。至案发时止,尚有人民币473.78万余元,未予归还。

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

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郑*从丽水“迅腾科技手机”店赵**以每部单价人民币3950元购买了一批“苹果6”手机后,向经营丽水“宝丽来通讯”店的被害人黄*谎称说:自己从“海关”低价购买了一批查扣的“苹果6”手机,要以每部人民币355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被害人黄*认为价格便宜,遂向被告人郑*订购了50部“苹果6”手机,至同月29日,被害人黄*通过银行转帐、现金支付等方式付清货款人民币17.75万元。同年5月13日、22日,被告人郑*通过两次交付,给了被害人黄*34部“苹果6”手机,尚欠16部“苹果6”手机未予交付。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郑*再次向被害人黄*谎称说“海关”还扣有300部“苹果6”手机,可以卖给被害人黄*,每部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450元,被害人黄*信以为真,经联系他人后认为有利可赚,并同意订购该批手机。遂即被害人黄*以丽水市“博祥通讯”为购货单位的名义,与被告人郑*签订了“苹果6”手机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3.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的第6天起每天分批供货,每批不得少于100部,分三批提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郑*即要求被害人黄*先行支付货款,而被害人黄*则向被告人郑*提出应提供财产抵押,并进行公证的要求。遂后,被告人郑*书写将其名下大洋路335号店,以及其名下的浙K号宝马740、浙K号宝马X6轿车作为担保的“协议”,并交给被害人黄*持有。嗣后,因被告人郑*提供抵押的财产无法进行公证,而又无法提供其它财产予以抵押,致使双方履行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交易”未获成功。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郑*因事发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郑*被公安机关查扣的财物折价退赔给被害人,被扣押的犯罪所用的警服、公章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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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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