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机关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办理
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第五章使用
持证人未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发证机关可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的情形。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监管
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政务规范
第八章附则
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