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2023年7月版)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对象
本服务指南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五)市局本级及各县级区域公布的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
五、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市(县)级烟草专卖局
六、审批机关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特殊区域除外,具体见市局本级及各县级区域公布的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
八、法定条件
(一)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具体标准执行本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申请人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有外资成分,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包括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除外);
9.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局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说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
——委托证明材料
2.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名称及许可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负责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说明: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涉及企业(字号)名称发生改变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局查验原件。
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各类申请表格可以到服务窗口或网上办理。
办事指南网址: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三)申请材料的接收
十、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对外有承诺期限的,按照承诺期限执行。
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送达。
十一、审批时限
1.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有承诺期限的,按照承诺期限执行)。
2.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高效率,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均鼓励当场办结。
5.以上期限对外有承诺的,按照承诺期限执行。
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十四、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十五、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3.信函咨询、监督和投诉:滁州市会峰西路65号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十六、公开查询
十七、责任追究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八、许可证申请中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内容未填完整或未按规定填写(参照申请表示例表格);
2.经营地址填写不完整,如只写了所在地市,没有具体门牌号;
3.企业类型勾选错误。如,本应勾选“国有企业”,错误勾选成了“有限责任公司”;
4.申请类型填写错误,持证人主体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填写成变更申请;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栏目信息填写错误;
6.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未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而向总部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十九、许可证合法常见问题解答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无期限?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能否延续?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但是,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3.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4.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办申请。
5.一个人(个人或单位)能否领取两本(含)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现有规定对同一人(个人或单位)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数量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申请办理。
6.同一经营地址能否领取两本(含)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不能。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7.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遗失了,可以在办理延续手续时同时申请补办吗?
8.我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由于个人原因又不想办了怎么办?
答:可以撤回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终止办理。
答:可以申请停业。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