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卷烟不仅能给商店带来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带来更多人气。因此很多店主都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业务。可是有些店主并不知晓,有些情况是不予办证的。下面几个案例就是不予办证的情况,希望大家以此为鉴。
存在不安全因素,不予办证!
【案例】
在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办证!
零售户张某经营的小卖部搬迁至一所小学旁边,他想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因其店铺在学校周边,所以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隐瞒有关情况的,不予办证!
一年内无证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不予办理!
重点来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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