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蒋**、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海南**公司在扩建防波堤过程中存在非法填海行为,被中国**省总队从轻处罚。2010年5月某天,为感谢被告人黄**的帮忙,海南**公司三亚蜈支洲岛度假中心负责人孙*送给黄**3万元。2013年5或6月某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将这3万元退还给孙*。

(二)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中山市**有限公司分别在海口马村港区及昌江核电厂进行基槽开挖、航道疏浚。为了让被告人黄**在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给予关照,2008年下半年某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送给黄**5万元。2013年5月或6月某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通过何*将这5万元退还给邓**。

(三)2012年,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社长林*深得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对南海渔场渔业资源进行检测的消息后,向被告人黄**提出让该合作社参与该项目,黄**作为实施该项目责任处室的负责人答应帮忙。2012年上半年某天,在黄**的帮助下,该合作社与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签订金额为15万元的承揽合同。为感谢黄**的帮忙,2013年春节前某天,林*深送给黄**1万元。2014年1月某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将这1万元退还给林*深。

(六)2012年上半年某天,三亚**易公司经理谢*强为了使该公司顺利获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制造捕捞渔船,送给黄**3万元。2012年10月,经黄**签字审核,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签发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因担心事情败露,2013年5月某天,黄**将这3万元退还给谢*强。

(七)2011年5月或6月某天,三亚海榆渔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排为了让被告人黄**能支持该合作社的发展,送给黄**5万元。2013年5月或6月的一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将这5万元退还给梁*排。

(八)广西**舶修造厂海南造船基地负责人黄**得知被告人黄**打算购买位于海口市**职业学院内的小区房产后,为了和黄**搞好关系,以及帮助该公司在办理船检业务等方面疏通关系,2013年12月底某天,黄**将事先准备好的21.7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送给黄**。2014年1月中旬某天,因害怕事情败露,黄**将这21.7万元退还给黄**。

(十)2011年至2013年间,儋州市**管理处主任林*汉为了让被告人黄**在业务上帮助和关照自己,先后7次共送给被告人黄**11万元。2013年3月,因担心事情败露,被告人黄**将这11万元退还给林*汉。

(十二)2011年上半年,海南**有限公司经理彭**为承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开发的一套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多次找被告人黄**帮忙,并表示事成后给予感谢。作为负责实施该工程项目的处室领导黄**向彭**介绍该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思路,并作为评委参与该项目评标。2011年10月,海南**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2012年春节前某天晚上,为感谢黄**的帮助,彭**送给黄**2万元。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9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在接受组织调查其涉嫌违纪问题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1、黄**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一)等九项事实当中,收受行贿人孙*、邓**、林*深等人的贿赂之后,在不存在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和事被查处的情形下,均在案发前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这九项事实不应定性为犯罪。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八)项事实中,黄某洪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不在黄**的职权范围内,黄某洪送钱给黄**时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且黄**收钱后不久已将钱款及时退还给黄某洪,这项事实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3、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九)项事实中,黄**既没有收受郑*钢30万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郑*钢谋取利益,其收钱后又及时退还,其行为也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4、被告人黄**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2014年,被告人黄**先后任海南**察总队副总队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和养殖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3.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9月,海南**公司在扩建三亚蜈支洲岛码头防波堤施工过程中非法填海,被中国**省总队从轻处罚。2010年5月某天,为感谢被告人黄**的帮忙及在日后开发建设过程中得到黄**的关照,海南**公司三亚蜈支洲岛度假中心负责人孙*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某茶店,送给黄**3万元。2013年5或6月某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在海口市龙昆北路珠江大厦路边将该3万元退还孙*。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琼海渔处罚[200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务会议纪要、案件讨论会审笔录、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证实海南海**限公司在三亚市后海藤海渔业码头防波堤扩建中,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于2009年9月23日,被海**监总队作出罚款23.10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被告人黄**的任职材料,证实被告人黄**自2008年9月16日至2010年11月9任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副总队长;2010年11月10日至2013年6月25日任海**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处长;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月任海**海洋与渔业厅养殖处处长。

证明:黄**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

5、中**省纪委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20日,中**省纪委对张**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6、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证实黄**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7、户籍资料,记载被告人黄**于1968年1月5日,在江西省丰城市出生,大学本科。

证明:黄**具有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证人孙*的证言。其证称:2009年,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和三**洋与渔业局对我公司三亚蜈支洲岛防波堤执法检查,为避免在以后开发建设过程中再有麻烦,减少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对我公司的检查和处罚,我于2010年5月的一天,在海口市滨海大道某茶店,送给黄**3万元。我送钱之后,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就没有再来找我们公司的麻烦了,且罚款的数额也较合理。2013年某日,在海口市龙昆北路路边,黄**将该笔3万元退还给我。

证明:孙*为避免因公司开发建设而被处罚,送3万元给黄**。黄**在3年后将该笔款退还给孙*。

2014年1月21日,我被省纪委传唤到指定的办案区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我除了交代参加行政管理对象安排的奢靡娱乐活动外,还交代自己收受魏**等人贿赂的经济问题。

证明:黄**利用职务便利为孙*公司谋利,收受孙*3万元,因担心案发,在3年后将该笔款退还。

(二)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中山市**有限公司分别在海口马村港区及昌江核电厂进行基槽开挖、航道疏浚工程项目建设,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2008年下半年某天,为让被告人黄**在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给予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与黄**在一起吃饭时送给黄**5万元。2013年5月或6月某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约邓**见面退款,邓**安排何*与黄**联系。后黄**在海口宾馆门口,通过何*将这5万元退还给邓**。

1、中山市**有限公司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海**村港区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中交第三**有限公司签订的海**村港区扩建一期码头基槽开挖工程、昌江核电厂航道疏浚施工合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讨论记录等书证,证实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代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对中山市东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处罚情况。

2、中山市**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邓**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证人邓某昌的证言。其证称:2008年9月及2009年11月,我公司分别在海口港马村港区及昌江核电厂进行基槽开挖、航道疏浚。期间,黄**对这些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负责监管。为让黄**在工程项目监管中给予关照,减少处罚,在2008年下半年某天,我与黄**在海口市滨海大道壹号公馆吃饭。饭后,我送给黄**5万元。2013年6月左右的一天,黄**约我见面。因临时有事脱不了身,我就让公司职员何*与黄**见面。见面后,黄**通过何*将该笔5万元退还给我。

证明:为减少对中山市**有限公司监管、处罚,邓**请托黄**关照,并送给黄**5万元。黄**在近5年后退还该款。

4、证人何*的证言。其证称:2013年5月或6月的一天,邓**让我到海口宾馆跟海**洋厅一位姓黄的男子见面。在宾馆门口处见面后,该男子交给我5万元。过后,我将该款交给邓**。

证明:黄**在自己被有关部门查处之前已经退脏。

5、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辩解。其供称:2008年下半年,我对中山市**有限公司在海口港的施工监管比较放宽。2008年下半年某天,邓**约我到海口市滨海大道壹号公馆吃饭。饭后,我收受邓**5万元。2013年5月或6月某天,我听说张**已经出事,自己害怕,便联系邓**见面退钱,邓**答应让中山市**有限公司职员何*与我联系。随后,我在海口宾馆门口将该笔5万元退还给何*。

证明: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为邓**公司谋利,并收受对方5万元。几年后,黄**因担心案发退还该款。

(三)2012年,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对南海渔场渔汛渔业资源进行监测,捕捞处是该项目责任处室,海南**推广站负责具体实施。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社长林*深向被告人黄**提出希望参与该项目,黄**答应帮忙。2012年上半年某天,黄**在其办公室向海南**推广站副站长麦*攀提出把该项目交给林*深的合作社承揽。后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与海南**推广站签订金额为15万元的承揽合同。为感谢黄**的帮忙,2013年春节前某天,林*深在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大名汇咖啡馆送给黄**1万元。2014年1月某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在海口市国兴大道迎宾馆附近路边退还林*深1万元。

1、重点渔场渔汛渔业资源监测项目合同书、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2012年10月30日,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与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签订重点渔场渔汛渔业资源检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15万元。2013年1月18日,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向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支付项目款15万元。

证明:林*深的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与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签订了有关渔汛渔业资源检测项目合同。

2、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林*深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林*深的证言。其证称:2012年上半年某天,黄**告诉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将开展渔汛渔业资源监测项目。随后,我向黄**提出让我的合作社负责做这个项目,黄**答应帮忙。后来,我承揽了该渔业检测项目后,2013年春节前某天,我在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大名汇咖啡馆,送给黄**1万元。2014年1月某天,在海口市国兴大道迎宾馆附近路边,黄**以中央现在抓反腐很紧为由,将该笔1万元退还给我。

证明:因黄**为林*深谋利,林*深送给黄**1万元,后黄**将该款退还给林*深。

(2)证人麦*攀的证言。其证称: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是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局厅的下属单位。该厅捕捞处是实施渔业资源检测项目的负责处室,而水产技术推广站是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2012年上半年某天,在黄**办公室,黄**向我推荐林*深的临高利时捕捞专业合作社承揽渔汛渔业资源监测项目。后经水产技术推广站开会讨论决定将其中15万元的监测项目交由林*深的合作社承揽。

证明:黄**为林*深请托事项谋利。

证明:黄**让其妻子周*代其退款。

4、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辩解。其供称:2012年度,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下属的水产技术推广站有一个重点渔场渔汛渔业资源检测项目需要实施。有一天,麦*攀到办公室找我,我便向麦推荐林*深的合作社来承揽该项目。在我帮助下,林*深承揽了其中部分项目(数额15万元)。2013年春节前某天,我在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大名汇咖啡馆收受林*深1万元。2014年1月某天,我担心出事,便通过我妻子周*将该笔1万元退还给林*深。

证明:黄**为林*深谋利,收受林*深1万元,后因担心案发将该款退还。

(四)2012年间,三亚福**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凤组织施工队,租用海南**限公司平台给海南福**限公司、乐东智**限公司等建造捕捞渔船,须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为让被告人黄**尽快审批办理,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五指山大酒店门口,魏某凤和该公司经理林**一起送给黄**3万元。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在海南大酒店喝茶时,林**送给黄**1万元。同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海南迎宾馆路边,林**送给黄**1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南大酒店门口路边,林**送给黄**1万元。2013年7、8月间,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在其住宅楼下将6万元退还给林**。

1、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专题会议纪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等书证,证实2012年至2013年间,经被告人黄**签字审批并上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向海南福**限公司、乐东智**限公司等企业签发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证明:黄**利用职务之便为魏**、林*瑞谋利。

2、三亚福**限公司工商登记、企业档案登记等资料,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魏**是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1)证人魏某凤的证言。其证称:2012年,我们公司需更新改造渔船,为让黄**及时审批船网工具指标,2012年春节前某天,在海口市**门口处,我和林**与黄**见面后,我送给黄**3万元。此外,林**还先后三次送给黄**共计3万元。张**被海**纪委查处后的一、两个月左右,黄**将6万元退还给林**。

证明:为让黄**从快审批渔业船网渔具指标,魏某凤、林*瑞共送给黄**6万元,过后,黄**将这6万元退给林*瑞。

(2)证人林**的证言。其证称:2012年春节前某天,在海口市**门口处,我和魏*凤与黄**见面。见面时,魏*凤送给黄**3万元。此外,我还于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在海南大酒店、海南迎宾馆路边、海南大酒店门口路边各送给黄**1万元。这6万元是我从公司财务处支取的。2013年9月某天,黄**将这6万元退还给我。我们公司要建造新船,按规定必须经过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审批,所以黄**审批快慢关系到我们公司的成本问题。我们送钱给他,就是希望跟他搞好关系,给我们在申请造新船时快点审批。

证明:魏**、林**共送6万元给黄**,后黄**将这6万元退还林**。

(3)证人程*贵的证言。其证称:林**经常向我支取现金,之后林**拿回票据向我冲账。

证明:林**经常从他们公司销售部财务处支取现金。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其供称:2012年,魏*凤所在的三亚福**限公司需要更新改造渔船,为让我及时审批,魏*凤找我帮忙。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五指山大酒店门口,我收受魏*凤3万元;此外,我还于2012年端午节、中秋节及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在海南大酒店、海南迎宾馆路边及海南大酒店门口前收受林*瑞钱财共计3万元(每次收受1万元)。2013年7、8月的一天,因张**案发,我担心自己会出事,便将这6万元退还给林*瑞。

证明:黄**为魏**、林*瑞谋利,收受魏、林二人共计6万元。因担心事情败露,后将这笔款退还给他们。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等书证,证实2013年1月,经被告人黄**签字审批并上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签发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证明:黄**为张*海谋利。

2、临高泽业南沙**限公司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张**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明:为感谢黄**帮忙,张**送给黄**5万元,后黄**通过其妻周*将该笔款退给张**。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其供称:2012年,临高泽业南沙**限公司因为需要报废旧船制造新渔船,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在审批船网工具指标手续过程中张**让我帮忙办理。2013年春节前某天,在我家楼下,我收受张**5万元。因张**已经出事,我让妻子周*将该笔5万元退还给张**。

证明:黄**为张*海谋利,收受张*海5万元,后让周*退还。

1、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专题会议纪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等书证,证实2012年10月,经被告人黄**签字审批并上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向三亚南发水产贸易公司签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证明:黄**为谢*强谋利。

2、三亚**易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出具的证明书等书证,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谢*强为该公司副经理。

3、中共海**发区纪委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3月19日,中共海**发区纪委对该区渔政站的吴**涉嫌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4、证人谢*强的证言。其证称:2012年,我公司报废旧船制造新船须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为了能让黄**从速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2012年上半年某天,在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路边,我送给黄**3万元。2013年5月某天,黄**约我在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喝茶。其间,黄**说渔业系统有人出事了,说完他就把这3万元退给我。

证明:谢*强为获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送给黄**3万元。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后将该笔款退还给谢*强。

5、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其供称:2012年,三亚**易公司为报废旧船建造新船,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申请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为了让我尽快审批该事项,2012年上半年某天,谢*强在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路边见送给我3万元。后在我帮助下,三亚**易公司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并上报。因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吴**出事后,我担心自己也出事,于2013年5月某天,约谢*强在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喝茶时,将这3万元退还给谢*强。

证明:黄**为谢*强谋利,收受谢*强3万元。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后将该笔款退还。

(七)2011年5月或6月某天,三亚海榆渔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排为让被告人黄**在该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给予支持和关照,在海口市蓝天路龙泉人家酒家送给黄**5万元。2013年5月或6月的一天,因担心事情败露,黄**在海口市蓝天路万宁鹅饭店将该5万元退还给梁*排。

1、**业部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下拨渔业油价补助资金通知、工作方案、三亚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三亚海榆渔民专业合作社渔民办理申领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下拨三亚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情况。

证明:黄**的职务与梁*排的三亚海榆渔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三亚海榆渔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记载该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梁*排为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3、证人梁*排的证言。其证称:我所在的三亚海榆渔民专业合作社专门从事深海捕捞业务。为了让合作社在以后的发展中能得到黄**的关照,2011年上半年某天晚上,我约黄**在海口市蓝天路龙泉人酒家吃饭。饭后,我将5万元送给黄**。后我将合作社渔船的柴油补贴申请材料报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过后不久,该处便很快做出意见上报,使我们合作社及时领取到柴油补贴款。因渔业系统有人出事,2013年某天,黄**约我在海**天路的鹅饭店吃饭时,将这5万元退还给我。

证明:梁*排为让黄**关照自己的合作社而给黄送去5万元,后黄**已将该笔款退还给梁*排。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其供称:为让我以后在工作上支持和关照三亚海榆渔民专业合作社,2011年5月或6月某天,梁*排约我在海口市蓝天路龙泉人酒家吃饭。饭后,我收受梁*排5万元。2013年5月或6月,张**出事后,我担心自己出事,便在海口市蓝天路万宁鹅饭店将该笔5万元退还梁*排。

证明:黄**收受梁*排5万元后,因担心自己出事,后将该笔款退还给梁*排。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

证明:黄某洪所在的公司业务在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的管理监督范围之内。该份证据印证了黄**的供述、黄某洪的证言。

2、儋州鸿**限公司、桂林市航兴船舶修造厂营业执照,记载儋州、桂林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其中桂林市航兴船舶修造厂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制造、维修等业务,法人代表是黄**。而儋州鸿**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海洋捕捞、海淡水养殖渔业生产资料等业务,法定代表人是黄**。

3、委托书,证实桂林市航兴船舶修造厂委托黄**为该厂海南造船基地负责人,全权代表该厂签订造船合同与交船协议等文件。

4、证人黄某洪的证言。其证称:2011年年底,我公司因淘汰四艘旧渔船需要建造两艘新渔船,经向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后向海**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申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2012年经黄**审批后,我公司新建两艘渔船指标获批。2013年,黄**已调任海**海洋与渔业厅养殖处处长。2013年12月底,黄**看中海口市**职业学院小区的房产。因黄**是海**海洋与渔业厅领导,为了和黄**联络好感情,让黄**以后在我公司的船检等业务方面向其他业务部门领导打招呼,我提出帮黄**交付购房首付款。2013年12月底某天,我和黄**在海口市蓝天路万宁鹅饭店吃饭。饭后,我送给黄**21.7万元。2014年元旦后,在龙昆**人民医院门诊部路边,黄**将该笔21.7万元退还。当时,他还跟我说:“这钱我还是不收了,你拿回去吧,以后我们还是兄弟。”由于当时渔业系统反腐动作较大,黄**担心自己出事,所以就把这些钱退回来。

证明:为了让黄**帮忙,黄某洪送给黄**21.7万元。后黄**担心事情败露将该笔款退还给黄某洪。

5、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辩解。其供称:2014年1月某天,我和黄*洪喝茶时聊到有关我看中海口市**经济学院旁一楼盘,房款需要首付21.7万元的事情,黄*洪提出帮我付首付,但我没答应。过了几天,我和黄*洪在海口市蓝天路万宁鹅饭店吃饭,黄*洪递给我一个纸袋,说是给我的首付钱。我接过纸袋打开看到里面是一扎一扎的钱。我收下后回家清点共计21.7万元。2014年1月中旬某天,即检察机关调查前两个星期,我因担心出事,在龙昆**人民医院门诊部路边,将该笔钱退还给黄*洪。当时,黄*洪在造一批渔船,他给我送钱,是想和我联络感情,让我通过其他部门的人打招呼,能在船检等方面给他提供方便。

证明:黄**收受黄*洪21.7万元,后害怕事情败露将钱退还。

1、国家**公厅文件、海南省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等有关渔船更新改造文件及捕捞船建造合同等书证,证实2012年,**业部下达我省200艘南沙生产骨干船队渔船更新改造指标、项目实施方案及海**公司取得部分渔船建造项目等情况。

证明:海南省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存在。

2、海**公司营业执照,记载该公司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郑**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3、证人郑某钢的证言。其证称:2012年,我收购海**公司后,向黄**提出让他帮海**公司拿到200艘南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并称如果以后赚到钱了会给予感谢。2013年春节前,我把30万元及烟酒放在轿车的后备箱,在省政府附近的菲*2000茶艺馆门口处,将该车借给黄**,并告知黄**将放在车后备厢的东西收好。2013年春节过后的一个月左右,在菲*2000茶艺馆,黄**将该笔30万元退还给我,并说海洋系统最近查得比较紧,且他也没有帮上忙,这笔钱还是不要好了。

我记不清自收钱至退钱期间黄**有否联系过我,反正过年后,黄**说有事找我,我们喝茶时他就把钱退还给我。

针对新建200艘渔船的项目,虽然黄**制定有利于海**公司投标的方案,海南省政府不但没有通过,而且还将原来方案改为将渔船改造指标分配到下面各市县海洋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监管的新方案,但考虑到黄**已经答应以后会在这个项目上通过下级领导继续帮我,所以我就送钱给他。

证明:郑**为拿到造船项目,送给黄**30万元,后黄**因为害怕自己被查处将30万元退还。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黄**在2014年3月18日供称:国**业部给海南省安排200艘渔船更新改造指标。郑*钢向我提出帮海**公司拿这个更新改造项目,并向我表示以后我有什么困难,会给予支持,我告诉郑*钢,这件事我自己做不了主,只能尽力而为。后来,我在制定方案的时候,提出了由具有建造资质的海**公司负责该项目建造的倾向性意见。但由于其他公司有意见,后来方案改为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将渔船更新改造指标分配到下面各市县海洋局,由他们负责联系造船厂建造。2013年春节前,我向郑*钢提出借车使用。在海南省政府附近的菲菲2000茶艺馆门口处,郑*钢把车钥匙交给我时告诉我,车后备箱里有东西让我收好。之后,我将郑*钢所借车辆开回家打开车后备厢,发现里面除了有烟酒外,还有30万现金。2013年春节过后,我约郑*钢到菲菲2000茶艺馆,把这30万元退还给他了。之所以过后把这笔钱退还给郑*钢,一方面是因为我最终未能帮上他公司拿到这200艘渔船的造船指标,另一方面,郑*钢跟省厅领导关系较好。

黄**在2014年6月18日供称:2013年春节前,郑*钢给我送钱时我并没有数,所以不知道他给我送的是50万元还是30万元。当时,我感觉好像是30万元,以最后核定的数额为准。

证明:黄**为郑**谋利,收受30万元贿赂,后因担心事情败露,将该款退还。

1、2011年春节前某天,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海航大厦附近路边,被告人黄**收受林*汉1万元。

2、2011年端午节前某天,在黄*辉家楼下,被告人黄*辉收受林*汉1万元。

3、2011年中秋节前,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一楼某茶艺馆,被告人黄**收受林*汉2万元。

4、2012年春节前某天,在黄*辉家楼下,被告人黄*辉收受林*汉2万元。

5、2012年端午节前某天,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一楼某茶艺馆,被告人黄**收受林*汉1万元。

6、2012年中秋节前某天,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一楼某茶艺馆,被告人黄**收受林*汉2万元。

7、2013年春节前某天,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一楼某茶艺馆,被告人黄**收受林*汉2万元。

2013年3月,因担心事情败露,在黄*辉家楼下,被告人黄*辉将11万元退还给林**。

1、中共海南省**查工作委员会[2013]立案决定书,证实洋浦经济开发区渔政站的吴**因涉嫌违纪问题被中共海南省**查工作委员会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调查。

3、儋**委关于林*汉职务聘任的通知,证实林*汉原系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

4、证人林某汉的证言。其证称:因黄**是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为了和黄**联络感情,以便在业务上得到黄**的关照,2011年至2013年间,我先后7次共送给黄**11万元。具体是:(1)2011年春节前某天,我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海航大厦附近路边,送给黄**1万元。(2)2011年端午节前某天,我在黄**家楼下,送给黄**1万元。(3)2011年中秋节前某天,我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楼下某茶艺馆,送给黄**2万元。(4)2012年春节前某天,在黄**家楼下,我送给黄**2万元。(5)2012年端午节前某天,我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楼下某茶艺馆,送给黄**1万元。(6)2012年中秋节前某天,我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楼下某茶艺馆,送给黄**2万元。(7)2013年春节前某天,我在海口市五指山路海鹰大厦楼下某茶艺馆,送给黄**2万元。2013年3月,洋浦渔政站吴**出事后,在黄**家楼下,黄**将11万元退还给我。

证明:林**为让黄**关照而送给黄**的钱款共计11万元,后黄**因担心事情败露将钱款退还。

证明:黄**收受林*汉11万元后,因担心事情败露,将钱款全部退还给林*汉。

证明: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雄谋利。

2、证人证言

证明:王**为获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建造新渔船,请托黄**帮忙,并送给黄**1万元,后黄**将该钱款退还。

(2)证人李*的证言。其证称:由于2010年度新造渔船编内指标国**业部已造册登记,王*雄申请建造新渔船不能纳入编内功率指标,从而无法享受到造船补贴。考虑到王*雄是拆迁户渔民,政府也很支持他建造新渔船,所以在担任万**渔业局局长时,我帮王*雄向黄**汇报了关于把王*雄新造的渔船纳入指标事宜。

证明:李*向黄**汇报过关于王某雄申请建造新渔船指标事宜。

证明:周*帮黄**退款。

证明:黄**为王*雄谋利,收受王*雄1万元,后通过周*退还该款。

(十二)2011年上半年,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开发一套渔船管理信息系统,由捕捞处负责实施。海南**有限公司经理彭**为承揽该项目,多次找被告人黄**帮忙,并表示事成后给予感谢。黄**向彭**详细介绍该渔船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思路,并作为评委参与该项目评标。2011年10月,海南**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同年12月,该公司与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012年春节前某天晚上,为感谢黄**的帮助,彭**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迎宾馆附近路边送给黄**2万元。

证明:黄**利用职务便利为彭**谋利。

2、海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证明,记载该公司的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以及彭**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及总经理。

3、证人彭某辉的证言。其证称:我多次找黄**交涉有关渔船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情况。后来,我公司中标该项目后,为表示感谢,2012年春节前某天晚上,我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迎宾馆附近路边送给黄**2万元。

证明:黄**为彭**的公司谋利后,收受彭**2万元。

4、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其供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在负责实施渔船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期间,我们找彭**做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报告。接着,对项目进行了招投标,结果彭**的公司中标。2012年春节前某天晚上,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迎宾馆附近路边,我收受彭**2万元。后来,我们海洋与渔业系统出事后,我受贿的好多钱我都退还了。唯一收受彭**的2万元之所以没有退还,是因为他经营的范围不属我们海洋与渔业系统监管的。

证明:黄**为彭**的公司谋利,收受彭**2万元。

针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出的各自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一)等九项事实是否应定性为受贿犯罪的问题。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自己犯罪而向行贿人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黄**收受行贿人孙*、邓**、林*深等人贿赂之后,尽管均存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还财物的情形,但是考虑到这些退还行为均集中发生在其工作单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张**、吴**等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期间,存在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自己犯罪而向行贿人退还贿赂款的情形,且这些财物黄**收受后并未及时退还。据此,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这些事实为受贿犯罪有理,应予支持。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四)关于对被告人黄**构成自首的认定,经查,黄**是因其他违纪问题被纪检部门传唤调查的。在接受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其所有的受贿事实,依法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自首。控辩双方针对该问题的意见有理,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担任海南**察总队副总队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养殖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以身作则带头依法履行职责,却以权谋私,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立案前又退还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归案后尚未退还的2万元,以及立案前其主动向孙*、邓**及林*深等人退还的钱款,属犯罪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以前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归案后尚未退还的犯罪所得2万元;向行贿人孙*、邓**及林*深等11人追缴其在立案前收到被告人黄**退还的行贿款。均上缴国库(详情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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