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举报回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31日向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0日对申请人举报“沈阳市XX区XX烟酒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一事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递交的证据材料有: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照片、无中文标识的葡萄酒照片、被举报商家的购货小票照片、申请人购买无中文标识葡萄酒全过程视频资料、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及立案情况截图、申请人扫码付款截图,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及购买全过程。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商家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复印件1份;3.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沈皇市XX责改[2023]00X号)复印件1份;4.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份;5.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答复人执法程序合法;6.2023年4月6日前未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证明1份;7.商家的朋友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无中文标识的葡萄酒照片、被举报商家的购货小票照片、申请人购买无中文标识葡萄酒全过程视频资料、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及立案情况截图、申请人扫码付款截图,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及购物及举报全过程,予以采信。
2.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商家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复印件1份;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沈皇市XX责改[2023]00X号)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份;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对证明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的材料予以采信;2023年4月6日前未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证明予以采信;商家的朋友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因与申请人提供的购物视频资料真实性严重冲突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确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第6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商家进行核查,且在核查当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作出决定的第2个工作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举报人,符合法定程序。但是,由于申请人在举报环节并未将向本机关提供的视频证据作为举报材料递交给被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进而根据商家的不实材料作出”不予立案”的执法判断。而且被申请人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被申请人的部门负责人在2023年4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其执法人员检查商家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落款却是2023年4月7日,商家的朋友柴某某手书的证明落款也是2023年4月7日,取证发生在决定之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存在瑕疵。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6日
主办单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