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五粮液”、“剑南春”文字和图形,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其中“五粮液”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87830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白酒”,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3月0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0709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含“酒”,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9月13日;“剑南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4716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7月06日,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4年4月1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456元。
2024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皇市监黄罚告〔2024〕0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二、处理结果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没收侵犯“五粮液”和“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5瓶(包含1盒五粮液二十年陈浓香型白酒)、罚款3000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五粮液”和“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商品数量较少,其情形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的规定,可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三)示范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两个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针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商品数量较少、首次违法等情况酌情考量,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做到了过罚相当。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编辑:张义明
校对:徐延宁
审核:张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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