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左权县行政县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零售点布局采用间距控制、市场单元合理容量以及市场单元合理容量与间距控制相结合模式。
第六条左权县行政县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本规划根据辖区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中心之间”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附件1)。
第八条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市场单元及特殊市场单元。
第九条以下区域为一般市场单元,适用间距控制方式,需符合间距要求:
(一)左权县行政县域内的城区街、道、路、巷等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二)行政村、自然村、建制村的新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十条以下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适用数量+间距控制方式,需在符合数量要求的情况下同时符合间距要求: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零售点规划。根据小区住户规模(住宅套数)制定零售点容量,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隔间距按合法步行可通过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住宅小区中形成的商业街、封闭式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含属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且临街道的铺面)按固定商铺数量设置零售点容量。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总量的情形下,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在50个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间距不低于40米。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在不超过该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总量的情形下,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置零售点容量。固定商铺数量在30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1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间距不低于50米。
(五)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道路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等院校内,按已在校学生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容量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间距不低于50米。
(七)部队、监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行政村、自然村、建制村区域内,按实际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容量,人口数5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九)未设置零售点的自然村(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按照用工人数设置零售点容量。可在其内部的生活区按用工数不足2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间距不低于40米。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间距方面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且独立自主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隔间距要求可调整为不低于20米;
2.特困户、低保户,能提供国家认可的合法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独立自主经营的,零售点间隔间距要求可调整为不低于20米;
3.残疾人特殊群体是指残疾人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导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级(含)以上,店面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含);四级以下,店面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含),且同一放宽情形仅可享受一次;经营场所处于总量控制单元格的,不受规划总量控制。
(4)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零售点间距标准,放宽比例不超过50%。
(二)因法律法规及政策改变、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总量及间距限制。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总量及间距限制。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可放宽为不低于30米。
(四)上述提及放宽情形,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规定标准: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因满足区域消费者需求,确需设置卷烟零售点时,若经营场所处于城区,与最近的卷烟持证零售点最小间距标准不小于1000米;若经营场所处于农村,与最近的卷烟持证零售点最小间距标准不小于2000米。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的;
2.无人售货超市;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间距50米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烟草零售业态:
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结合晋中地区实际:
1.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2.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原则上不予发放许可证。因满足区域消费者需求,确需申办的,按照本规划第十二条执行。
(六)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三)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年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划由山西省左权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23年4月12日起实施的《左权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左烟法〔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
山西省左权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实地核查工作,确保零售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标准统一,保障零售许可公平公正、依法规范,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开展现场实地核查。
第六条实地核查重点是到现场核实申请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办证条件,
主要是对经营场所周围的零售户布局情况进行实地丈量,对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进行复核确认,对经营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和区域进行核实确认,对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具备不安全因素或是否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而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具体要准确核实记录如下信息:城乡地区类别、经营业态、经营面积、商圈类型、品牌连锁等信息,核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其经营场所是否为固定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是否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是否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规定距离范围内、是否符合当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间距限制、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制、医院、政府限制性区域等规定条件。
第七条核查人员实施实地核查应携带行政执法记录仪、摄录设备、测量距离工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等执法工具,文书和办公用具。
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指派2名或以上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的专卖管理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工作,规范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向申请人表明身份,说明意图后开始实施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条合理界定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固定的含义是不变动或不移动的,因此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均不符合固定这一条件。
经营场所面积的测量应当在经营场所经申请人和实地核查人员双方核实签字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包含该场所内部相互直接联通的所有平面面积,不包含与该场所相分离空间的面积。
第十一条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遵循最短地面可行走距离原则。“测量距离”以有无固定障碍物为唯一绕行条件,参照点与申请点之间最短测量距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人行路段的最短测量距离,第二部分为机动及非机动车道路段的最短测量距离。
第十二条间隔距离的测量参照点是指申请点周边已经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零售点或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中,间隔距离按以下要求进行测量:
(一)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应测量两个店门中心点的两点之间的实际通行最短距离。如图:
(二)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后门可以通行的,要同时测量前后门门道中心点的距离,并取最短的距离为间距。如图:
(三)申请点经营场所同侧有多扇店门的,应测量多扇门中距离参照点最近的门道中心点。如图:
第十四条实地核查中,测量线路的确定标准:(一)申请点与参照点同侧,测量直线距离,如图:
(三)越过隔离物或法定隔离标识的,分为以下情形:
(四)处于S形道路(或其他特殊道路情况),应沿正常行走路线进行测量,如图:
(五)综合性市场或集贸市场的零售点测量方法,如图:
(六)申请点前后半间非申请人独有,且有多个出入口,布局范围内没有零售点的,可通过勘验画图,申请人确认的方式予以认定,他人住所、经营场所的门道不作为测量起始点。布局范围内有零售点的需隔断。如图:
(七)商场、超市内等以租赁柜台区域为申请点经营场所的,以其柜台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如图:
第十五条测量结果接近临界点的申请点,需经三次测量,以三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予以记录,并且以视频证据留存相应证据。
第十六条实地核查任务完成后,应规范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查记录表》,提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具体、详细,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核查情况。核查记录中应提供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绘等记录。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实地核查人员注明情况,两名以上核查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