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当事人在某小区的6台电梯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一直未检验,宜宾市特检所已于2021年7月21日对涉案电梯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YB-TJYJ20210000850),显示6台乘客电梯共有11项内容不符合要求,要求当事人整改后在2021年8月6日之前将处理结果报送宜宾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当事人一直未对宜宾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的11项问题进行整改,且一直使用未经检验的6台乘客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当事人罚款1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珙县巡场某麻辣烫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发现有一大一小两个钢制汤锅,汤锅上放有簸箕和漏勺,锅内存放有凝固油脂,毛重29.95斤,涉案金额33000元。经查,当事人用餐厨垃圾回收的老油和购进的新油进行混合,老油和新油按照3:7的比例进行混合后提供给顾客,每锅火锅锅底放入混合油2斤左右,加入回收老油6两左右。
当事人生产经营回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地沟油”犯罪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珙县公安局。
三、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擅自改动税控加油机芯片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加油机主板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三块主板并委托生产厂家和第三方公司进行鉴定,报告显示主板上的监控微处理器及计量程序与出厂状态不一致,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动燃油税控加油机主板。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31日经人对加油机主板进行改动,以减少加油量实现盈利目的。根据生产厂家鉴定结论和第三方公司主板数据读取统计,当事人自主板改动后至案发,使用改装后的加油机进行如下操作:加油机上有两个钥匙孔(以下称“锁一”、“锁二”),“锁一”用于油品价格浮动时调动价格,“锁二”用于主板改动以后启动和关闭主板改动程序。上述三块主板累计加油量为5343.82L,共获违法所得40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燃油税控加油机主板三块、违法所得40800元和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未注册保健食品案
五、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
六、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对销售的食品作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案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场所内摆放有约100张凳子,且有中老年人正聚集在一起听课,大厅前台摆放印有宣传卡、礼品卡、承诺诚信卡的3种纸质卡片和已填写的客户信息调研表,货架上摆放有预包装食品和羌王狼配制酒。笔记本电脑内有经营者谈使用羌王狼牌99羌王狼配制酒对高血压等疾病涉及治疗功能方面的内容视频资料。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2月11日开始散发DM单、引诱消费者在店内集中听讲课,通过直播、播放视频、现场讲解方式对销售的食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至案发,当事人共发放宣传卡200余张,礼品卡和承诺诚信卡发放数量若干,销售售价360元/瓶的羌王狼牌99羌王狼配制酒21瓶,办理会员证21本,获销售款75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充装站销售不合格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气案
兴文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进行抽检后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购进丙丁烷混合物液化气共12770公斤。执法人员抽样时已被古宋、僰王山、大坝等13个代理分销点对外销售了部分。截至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已将该批不合格产品全部对外销售完毕。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购进12.77吨,销售总额为114930元,违法所得24263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24263元;2.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4263元的行政处罚。
八、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经营部无标准生产商用燃气灶具案
经查,从2018年9月21日开始,当事人购进原料在其经营场所自行生产1.5米规格及1.8米规格的双灶灶具、单灶灶具和大锅单灶灶具,均销售给餐馆使用。至2022年1月21日,当事人共生产各种规格商用灶具成品39台、半成品10台,货值金额合计33150元,其中已销售成品22台,获利250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商用燃气灶具,未按照任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等生产,属无标准生产。
当事人无标准生产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1.8米规格双灶灶具8台、单灶灶具2台、大锅单灶灶具7台;二、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三、罚款7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2500元。
九、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美发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已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7月29日,高县市场监管局协同高县公安局查获刘某某批发经营“美国伟哥”“虫草九鞭丸”“黑金刚”等产品的窝点3个,现场查获标注食准字、国食健字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的产品4700余盒,共计55000余粒,货值金额165000元。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的上述11种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调查,当事人自2012年起开始经营标注食准字、国食健字的产品,2013年曾被公安局查处;2019年当事人再次从事上述产品的经营,主要从成都和郑州大量采购上述产品进行批发销售,其下级经销商主要涉及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高县、江安等地,抓获涉案人员30余人,涉案金额3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大,已将本案移交高县公安局,并对刘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宜宾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