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天津市西青区羽彤烟酒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公开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天津市西青区羽彤烟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61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羽彤烟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7D6FA80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口村村门脸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522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口村村门脸1号
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青果精制槟榔2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18日,保质期60天,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
上述当事人货架摆放的食品,青果精制槟榔生产厂家为湖南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规格为25g/袋,售价25元/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18日,保质期60天,至查获止,涉案商品共2袋,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过销售,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查获商品货值金额为:5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8月24日,《扣押财物审批表》一份,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8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8月24日,《询问通知书》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共四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8月24日,《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8月24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2021年8月24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四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九: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两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商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其用于违法经营的货架、收银台等工具、设备还用于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故不予没收;无违法所得故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2、没收青果精制槟榔2袋。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