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2024年12月15日,霸州市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关于《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霸烟法〔2024〕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通过许可证制度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控制辖区卷烟零售点在某个时期的总数量和分布密度,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配置有限的市场资源。重新修订布局规定可以更好的适应当前卷烟市场发展形势,使零售点分布更趋于合理。
制定本《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四个有利于”: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零售点过多或过少,都会形成监管盲区,滋生非法经营行为,从而影响专卖制度的实施。行政机关通过发放零售许可证,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通过开展合理布局工作,进而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国家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卷烟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对于烟草制品零售点这项有限资源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管控,进而使行政许可机关在合理配置有限市场资源时有据可依。
(三)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客户的利益。由于现行合理布局标准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在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部分商户无法取得行政许可,造成无证经营、真烟非法流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通过完善布局规定、优化准入条件,充分满足符合许可条件的申办需求,进而更好的维护卷烟零售客户的利益。
(四)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前些年,辖区市场销售假、私烟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零售点分布失调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进一步优化合理布局规定,可以使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更加规范,进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首先,本《规定》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条件,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次,本《规定》是在对辖区卷烟零售市场现状进行调查摸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举行听证,并依据听证会结果完成《规定》的制定,程序上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关于《规定》确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标准的说明
(一)关于基本目标的说明
我局将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基本目标确定为: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达到此目标后,卷烟零售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维护,零售客户获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将进一步增强,从而促进我市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的更加规范。
(二)关于设置标准的说明
1.一般布局标准的说明
2.特别经营场所布局标准的说明
本《规定》中,对几类特别经营场所明确了实行特别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了满足需求的原则。如:单层实际营业面积在400平米以上的便利店或超市和单层实际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或零售点紧邻且门面朝向城区主要街道的,单层实际营业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便利店或超市和单层实际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不受规划指导数和零售点间距限制。
再如: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餐饮酒楼、度假村、文化旅游区、娱乐场所、纪念馆、体育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规划指导数和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新办申请零售点间距参照物,主要考虑其经营卷烟是供停留在设施内的人群消费,基本不参与卷烟零售市场的竞争。
3.特殊地域限制卷烟零售点数量的说明
对于由政府统一规划的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考虑到卷烟零售点相对集中,为引导规范经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而导致的违法经营现象,规定了密度及总量上限。
4.特殊人群实行适当放宽的说明
对经国家或政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的)、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规划指导数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50%执行。
5.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的说明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幼儿园5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行的设定。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主要是为保障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6.规划实施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有关说明
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中主要标准的卷烟零售点,考虑到本《规定》设定的主要标准对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作出了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的规定。
7.其他特殊情况的说明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规划指导数限制,按零售点间距标准50%执行。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集体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另外,我们将采取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措施,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管,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使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更加符合国家利益、卷烟零售户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以上政策解读内容由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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