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2月25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徐工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5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中恒集装箱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正在使用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经查,上述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为当事人所有,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5日出租给新疆中恒集装箱有限公司使用,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仍在使用中。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吐尔逊江·艾买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吐尔逊江·艾买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优良男子汉”饮料1402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鸡乐士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1月3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鸡乐士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潜润牌仙草冻粉风味固体饮料、葵立克牌提拉米苏奶茶风味固体饮料、荷兰芝兰雅防潮糖粉、代可可脂千克力饼干脆(草莓味)”各1袋,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鸡乐士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制作奶茶和蛋糕使用的食品原料“潜润牌仙草冻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葵立克牌提拉米苏奶茶风味固体饮料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荷兰芝兰雅防潮糖粉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代可可脂千克力饼干脆(草莓味)1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疆巴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6月5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巴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乃牌斯”辣棒214箱,辣片166箱,辣丝175箱共计555箱,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8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巴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存放的“乃牌斯”辣棒、辣片、辣丝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3月12日”,共计555箱。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生产,其中辣棒214箱,辣片166箱,辣丝175箱,共计555箱,规格均为26g每袋,每包50袋,每箱10包,成本价每袋0.24元,出厂价每袋0.5元,货值66600元。至该局检查时,以上产品均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吉木萨尔县诺诺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