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良杰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请求人:湛江市霞山区佳合烟糖副食品商行
经营者:郑桂凤
经营场所: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36号嘉美广场商铺69-70号
案由:“包装盒(红江橙)”(专利号:ZL201930032981.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包装盒(红江橙)”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032981.1)与被请求人的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02月06日立案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3年04月2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陈良杰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本局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红江橙曾被评为“国宴佳果”和“中国名牌农产品”,被请求人擅自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的侵权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严重损害了请求人的商业信誉,给请求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请求人不参加口头审理,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和本局依申请调查的证据以及口审记录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请求人系专利号ZL201930032981.1和名称为“包装盒(红江橙)”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为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视图
被诉侵权产品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二、关于被请求人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请求人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930032981.1、名称为“包装盒(红江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组长武新建
审理员黄玉洁
审理员杨福涛
湛江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5月30日
书记员:李业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