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晓天镇中心学校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学点、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
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
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
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
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教学点纳入中小学统一管理、核算。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
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
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
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
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
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
项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
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
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
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
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
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
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
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
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
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
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
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
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
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
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
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
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
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
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
资产。
第四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
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
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
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
、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
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
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
、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
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
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
销等。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
时结清。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
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
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
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
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三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
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
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
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
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
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舒城县中小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2.舒城县中小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
3.舒城县中小学校内部控制制度
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5.转发《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6.舒城县中小学校支出票据审核暂行办法
附件1:舒城县中小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行为,参照《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含公办幼儿园,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中小学校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
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各校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
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可乘坐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
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包括出
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订票手续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可凭票报销。
第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票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第九条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外出差限额为300元/间.天;县内出差限额为200元/间.天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
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市外补助100元(新疆、西藏120元)、县外市内
60元、县内20元。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补助凭据。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
助费。
第五章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或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
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到县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
苦地区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
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
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
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
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游览费用等,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一律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条各校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舒城县中小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
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舒城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5〕172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校主办的,使用财政资金在校域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
业务培训、初任培训、讲座、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
第三条培训费是指各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讲课费、印刷
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县外
举办培训,严禁委托赢利性社会机构举办培训。
第二章经费安排
第五条各校会议费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校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出中列支。
第三章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年度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各校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
股室备案。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
责同志审批,报县教育局业务股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四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开支标准。各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
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
第八条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一万元以上的大额会议要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章培训组织
第九条培训原则上选择县教师进修学校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各校利用自身现有
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培训住宿费严格执行差旅费标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提供烟酒等;不得擅自组织县
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各校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
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各校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
各校财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
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不得以现金
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
待费、会议费。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校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县教育局将会同县财政部门对各校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校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
附件3:关于转发《舒城县中小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完职中、中心校,县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县中小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
附件:舒城县中小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舒城县中小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民办学
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小学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
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中小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
、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中小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
面控制。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
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
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学校负责人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学
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
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学校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校长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中小学校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学校各部门在
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
;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
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校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
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
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
,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
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
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对外
出租资产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签订长期资产出租合同;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
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归口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
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
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
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小学校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
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中小学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
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稽核、工会、教务、后勤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
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和本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单笔支出金额标准为村小2000元以上、
中心校5000元以上、完职中学10000元以上)。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中小学校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
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
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
力的会计人员。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
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中小学校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中小学校
离。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
准确。
(二)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
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中小学校内部进
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
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
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
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收入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
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
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
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
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
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
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中小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中小学校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
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
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
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大额支出实行转账结算,不得
使用现金。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
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
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
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
内部管理制度。
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
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
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
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
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
行账户。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
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
定处理。
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
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
件和审批程序。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
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
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方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
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
工作。
第五十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
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
第六节合同控制
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权擅自以中小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中小学校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
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
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
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
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中小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六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
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
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中小学校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
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
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五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
具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二条县教育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
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中小学校进行整改。
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中小学校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收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上缴和拨回各项非税收入,报经县非税收入管
理局同意,对全县中小学的非税收入、往来款项管理作如下调整:
一、票据领取和使用
各校要确定专人到核算分中心领取各类票据,做好票据的收发登记,分发给单位出纳员使用。正确使用
票据,收费项目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代收款项使用往来结算收据,且要做到一生一据。捐赠收入带缴款
书到核算分中心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各项收入及时缴入非税收入待解户或核算分中心基本户。不得坐收
坐支,滞留不缴。要加大到票据使用的监管,负责人要审核收入,督促及时足额入库,确保收入完整。
每月报账前到核算分中心办理票据核销。票据领取人不得使用票据。
二、收入收缴流程
1、各中心校、初级中学及独立账套幼儿园所有非税收入(包括幼儿园保育费、捐赠收入、租赁收入、其
他收入等)直接以现金缴款书交入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设置的非税收入待解户。户名:舒城县教育经
费核算分中心,开户行: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26。每月底核算分中心汇
总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非税收入统一上解县非税局,并同时申请拨回。
各完职中仍按原规定及时上缴各自在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待解户,每月25日前上解县非税局,按月申请
拨回。
3、往来款项收缴
作业本费、代收的中考报名费、体育测试和理化实验操作收费等代收费用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所有往来款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核算分中心基本户。凭现金缴款书到核算分中心办理收入票据核
销手续。
三、票据核销
每月报账前各校票据领用人必须到核算分中心办理票据核销。收入票据未经核算分中心票据管理员审核
,一律不得入账。不按期核销收入票据的学校,核算分中心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016年2月16日
附件5:转发《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明确备案限额。工程建设类备案限额为3—30万元(其中3—5万元报县教育局招标办备案),服务类备案
限额为1—10万元,采购类备案限额为1—5万元.
2、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凡达到备案及以上招标采购限额项目事先须履行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严禁先实施后申报。
(1)工程建设类:3—5万元项目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方,工程完工后须由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审计
报告作为报账依据;5—30万元项目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程序的通知》(舒教
财〔2014〕10号)规定程序发包给有资质施工企业施工;30万元以上报县招投标局办理招投标。
(2)货物采购类:1-5万元须由学校采购小组组织采购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报账;大宗货物如印刷品、
空调、办公家具等须按照舒教财〔2014〕10号文件规定履行询价程序;学生课桌椅、电脑、食堂设备、
幼儿园设备等大批同类货物一律于暑假、寒假前报局招标办打包采购。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局分管领导批
准后方可提前办理。一次性采购5万元以上报县招投标局办理采购。
3、加强招标采购预算管理。各单位要编制好年初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初无预算又无专项资金安排的项
目不得实施招标采购。
4、严禁以拆分工程、化整为零采购货物等方式规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县教育局将定期组织有关股室对
各单位工程发包、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1、《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招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2、招标采购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舒城县教育局
2016年2月5日
附件6:舒城县中小学校支出票据审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落实“以县为
主”的管理职责,实现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全县范围内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小学校(含普通
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和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
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各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在
安排各项支出时,要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财务活动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资金的权属和资金审批办法不变,各
报账学校校长仍是本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经费支出内控稽核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财务支出票据审批人,实
行一支笔审批。确定一名副校长(规模较小的小学、初中可以为总务主任)分管财务工作,为财务支出
审核人,负责审核本单位支出票据。同一支出单据要有财务审批人、审核人签名,同时还要有经办人、
证明人签名。财务审批人、审核人变动必须报送正式文件。
第五条单位审批人、审核人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会计法规,掌握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和单
位预算安排情况。单位报账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内部制度及预算安
排情况,掌握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对本单位的支
出票据进行整理、分类。同时负责对所属学校的票据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
分管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县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设立支出审核会计岗位,负责中小学校支出票据双重审核,审核无误后
加盖票据审核专用章方可办理入账手续。审核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合法性审核,审核票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反单位的预算计划;
二、真实性审核,审核该票据是否反映了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有无伪造、虚开现象;
三、正确性、完整性审核,包括原始凭证要素齐全;项目填写清楚;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相符;单
位印章、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物品验收人签名、财务审批人签名等手续齐全。具体办法是:
门出具的专用发票。
2、日常办公用品、书籍、资料、器材等购买支出必须为供货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商业零售业销货发票
。500元以上的要附货物明细清单。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同时要进行资产登记,明确资产经管人。
3、交通费、印刷费必须是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业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或多笔要附清单。租车费不得以车
辆加油票报销。
4、单位租赁房屋或其它资产支出须经会议研究,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用必须符合有关
合同条款规定,支出发票必须合法有效。
5、差旅费支出必须填写真实、完整、有效的差旅费报销单,填制的单据张数与所附单据张数一致,原始
单据金额与申请报销金额一致。差旅费支出标准严格按有关文件执行。
,大型会议须提前申请备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会议费实行预算控制,非特殊情况不得突破年初预算
并做到发票、菜单、派单三单合一。年度招待费不得超过公用经费的2%,超出部分一律不得报销。
票据中填写的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项目要齐全,与培训有关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
费等均应列入培训费。学校培训经费必须达到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以上。
9、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设备及图书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商品,必须实行政府
采购,数额较小的要办理备案手续,支出时要出具供货单位提供的销货发票,并附政府采购单或备案表
,一般应委托银行转账付款。
10、工程建设和大型维修费支出要编制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超过招标限额的要公开招投标。3万元以
上的工程要出具有效的造价审核报告,小型维修或其它基本建设要附工程预、决算清单,报销凭据是工
程建设方面的税务发票,实行委托银行付款,收款单位应是工程施工企业。
11、校内聘用人员以工资表发放,不可白条领取。
12、所有的支出票据原则上都要填写支出报销封面,由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证明人在相应的位置
签字。不得在原始支出封面上签字,以免造成支出票据模糊不清。
第七条审核中对报销手续不完整、附件不齐的票据作退回处理,待补齐手续后再报销;对不按规定科
目列支的项目立即进行调整;对超预算指标的项目和不符合法规、不真实的票据不予列支。
第八条对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县局分管负责领导,并按《舒城县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