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过紧日子,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运行情况;
(六)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七)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并加强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力量,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国家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或者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测;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情况;
(五)有关绩效结果;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调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调剂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资金;项目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项目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和坐支。
第四十八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一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扣除负债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行政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1.现在一般宾馆的住宿费标准都比较高,如果出差途中住宿只能一个人住一间,住宿费远远超过规定的标准怎么办?
答:按现行政策,住宿费只能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2.发生新的工作任务,单位如何申请与使用专项资金?
答:单位的专项工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费已列入预算的二是发生新的工作任务,其经费未列入预算的。现将两种情况说明如下:如果单位发生新的工作任务,单位要申请专项资金呢?简单地说,要按下面的的步骤申请与使用:一、单位要事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绩效评估、编制资金预算,对能够实现的绩效列出详细清单,然后报所在地区领导研究确定。
二、所在地区领导研究确认可以安排资金后,进入预算追加程序,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区领导审批。
四、单位按要求进行资金使用。
五、资金使用结束后,单位组织进行绩效自评价,确认与当初领导批准的绩效一致,资金也严格按制度的要求使用。然后将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绩效,并将验收情况报领导通过后,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如果是已列入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申请专项资金就可以了,具体步骤如下: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报送绩效清单。
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款。
三、单位按要求使用。
四、资金使用结束后,单位组织进行绩效自评价,确认与当初领导批准的绩效一致,资金也严格按制度的要求使用。然后将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绩效,并将验收情况报领导通过后,专项资金使用结束。注:以上简单的流程仅供参考
3.专家讲课费是列培训费还是劳务费?
答:专家讲课费用,是列培训费还是劳务费,要区分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单位工作有安排,有经费预算,举办或委托举办了工作业务培训,这种情况应列“培训费”支出。第二种情况:是单位举办与工作无关或关系不大的讲座活动,比如道德讲座、传统文化讲座等,这类情况应当列入单位工会经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第三种情况:因为工作需要,临时性请有关专家进行业务辅导的讲课,没有培训费预算,应该是工作经费中的一部分内容,这种情况应列入“劳务费”支出。
4.单位职工学历教育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结合有关权威部门的意见,单位职工参加学习教育应按如下要求处理:从2014年起,干部自费或参加免费EMBA、总裁班等社会化培训项目一律不允许,已参加的应立即退出。干部参加非组织安排的各种培训与教育(包括学历教育)活动,单位一律不得报销其学习培训教育经费。2014年后仍然报销学习培训教育经费的,应予以纠正,并退回已经由单位报销的学习培训教育经费。
5.如果单位统一增加学历学位教育,现在还没毕业的,是立即退出还是可以继续学习?
答:不是高收费项目可以经单位同意,继续参加学习,不过费用要自理,单位不得承担任何费用。
6.在票据或说明上签字,只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在已有的自己名字上画个圈可以吗?
答:不可以的。只签一个自己的名字并不能表明你对事情的看法,签字应当完整,这也是责任与认真的体现,比如:该设备用于某某科室粉碎文件,经办人:某某某。这样签就行了。如果是审批的领导,至少应写上:同意报销!某某某。至于在自己的名字上划个圈,这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7.单位能不能报销办公用茶叶费用?
答:茶叶属私人消费品,不是办公必需品,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可以报销茶叶费用。不是必需的办公用品,没有规定可以单位报销,就是不允许报销。
8.出差人员需要缴费给接待单位的,其票据如何开设与保管?
答:出差人员有可能需要与当地结算的有市内交通费与用餐费用两项,关于市内交通费,按文件规定,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用应由接待单位统一收取,出差人按文件规定标准交纳费用,由接待单位统一开据结算票据或其他收据交给出差人。关于用餐费用的结算,如果是在单位食堂用餐,应由单位食堂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并开据收入票据或结算票据或其他收据给出差人;如果是在宾馆或饭店用餐,则与接待单位无关了。
票据如何保管?关于市内交通费用,由于是定额包干,按文件规定由个人保管备查。但是,最好还是附在差旅费报销表的后面,由财务人员统一装订保存,以方便查询,也使整个差旅费具有完整性。关于用餐费用,按以前的文件规定,是不实行定额包干的,那么票据就作为定额报销的依据,应附在差旅费报销表的后面。如果有些单位实行了定额包干,或者按文件规定由个人保管备查,或者直接附在差旅费报销表的后面,由财务人员统一装订保存。
9.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接待单位是否就不用安排用餐了?
答:首先要明确,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回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其余的用餐,餐费由出差人自理。
如果在单位内部食堂就餐,有对外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10.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室内交通工具,应当如何报销费用?
答:首先明确出差人员按规定回原单位领取市内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11.出差人员到接待单位出差,发生了已由出差人缴纳的规定费用,是否应由接待单位出具书面票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12.出差人员是否可以打出租车?
答:在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方面,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的费用应以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为主。
根据现行的文件规定,中短途出差单位可以实行城市间交通费用包干的办法,比如到某地出差,单程公共汽车票是35元,来回就是70元,单位可以包干一个人一个来回的城市间交通费用70元,出差人可以自行选择出差交通工具。
13.关于伙食补助费,根据公务接待规范,接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一次工作用餐(标准范围内),其余用餐由出差人自理。出差在外,一般宾馆都提供免费自助早餐,接待单位有内部食堂的,是否中晚餐可按最高50%交纳?同时,没有对外标准的,提供正餐的标准应控制在缴纳的费用之内,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开具收据,所缴费用纳入食堂财务核算。在宾馆饭店用餐,接待单位应帮助联系,由出差人按照伙食补助标准自行用餐,向宾馆、饭店取得相应凭据,作为单位报销附件,接待方不需收款、开具凭证?
答:接待单位有食堂,且出差人愿意在食堂就餐的,可以按照“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食堂提供哪一餐就按那一餐的标准交纳。
在宾馆、饭店用餐,按市场价格,出差人在标准范围内报销,与接待方无关。也就是超出标准的部分,是由出差人自己承担。
14.关于交通费。出差人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出差人不应享受市内交通补贴。接待单位提供市内交通工具的,出差人按照收费标准或比例缴纳费用,接待单位开具收款凭证,缴纳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出差人自行安排市内交通车辆的,按照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取得收款凭证,作为领取交通补助的依据。
答: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是按照每天的市内交通费的标准交纳,用全天,交100%,用半天,按50%交纳。
出差人自行安排市内交通车辆的,则每天只按市内交通费的标准领取,超过部分由出差人承担。
答:关于“打的”费用,按文件规定原则上不予报销,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是,出差人可以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其报销标准不变(也就是城市间交通费,属中短途的,可以参照公共汽车的票价,属市内的,按市内交通费标准)。对于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与市内交通费),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文件的要求,出台细则。
16.到外地出差,市内交通费一定要凭票报销吗?
答:按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外省(一般省份)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包干使用的意思就是不用凭票报销。
17.工作上发生的各种费用,在报销时需要事先经会计确认吗?
答:是的,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工作上产生的各种费用形成的票据,要事先经会计确认后,再进入报销审核审批程序。
18.会计对各种票据的确认,主要是审核什么方面的内容?
答:会计主要事先审核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费用是否有事先审批二是票据的真伪,比如是不是真实在用的税务发票三是票据内容的合理性,比如: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票据内容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票据金额不在合理的范围等等。
19.哪些发票不能报销?
20.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到同城其他单位办理普通业务,是否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文件规定“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21.有些部门把本部门负责的发展规划、某专项工作的评估规划等及类似的工作,向第三方专业部门购买,由第三方专业部门来完成,其所需经费比较大,一般是几十万到上百万,并要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是否应当列入?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析清楚,一般来说,部门单位或地区自己制定发展规划或专项工作论证,如何做,需要进行具体分析:首先,这是部门或单位应做的工作,应该是已经融于了日常职能工作之中;其次,发展规划或专项工作论证,应当是基于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第三,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认知水平,如果脱离本地区的认知水平,则做出来的发展规划或论证就无法为本地区理解,也就难以执行。从上分析,做这些工作的部门一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部门,应以本部门作为最佳,比如:若是要税务部门编制一个地区的税务发展规划,肯定是税务部门自己编制最合适,因为别人可能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也不会比税务部门更了解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编制这些发展规划与论证等,要事先制定好具体的管理程序与执行方法,并明确验收方法与标准,同时应按绩效考评要求,做好绩效评估与考核,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这些规划、论证之类的材料,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工作,原则上不应作为新增因素要求财政另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22.《会计法》对经办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有什么要求?
答:第十四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3.《预算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预算法》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把绩效情况作为决算草案的审查内容;二是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覆盖整个预算支出及其过程,也就是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绩效管理;三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运用,也就是要参照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和当年绩效目标管理等编制当年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