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尹*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尹*不服提出上诉,南阳*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以(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35号裁定书,认定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在任唐河*管理局主任科员兼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计13.9万元据为己有,其中:
1、2011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尹*在负责唐河*理中心二期移民生产用地土地整理项目期间,福建*南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尹*在项目投标及施工中对他的关照,到唐河*管理局三楼西头办公室,送给尹*现金20000元,尹*将该款占为己有。
2、2012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尹*在负责唐河*理中心二期移民生产用地土地整理项目期间,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尹*在项目投标及工程承揽中对他的关照,在唐河唐城金源小区门口,送给尹*现金2000元,尹*将该款占为己有。
3、2012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尹*在负责唐河*理中心龙潭镇等四个镇土地整治项目期间,福建*南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为感谢尹*在项目投标及承揽工程中对他的关照,在唐河唐城金源小区附近,给尹*送现金20000元,尹*将该款占为己有。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尹*听说原局长郭*因为在唐河国土局土地整理项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被市纪委双规调查,让其儿子将20000元上缴到唐*纪委廉政账户。
4、2012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尹*在负责唐河*理中心龙潭镇等四个镇土地整治项目期间,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尹*在该项目中标记工程承揽中对他的关照,在唐河唐城金源小区尹*家中给其送价值2000元的万德隆购物卡,尹*将该卡收下后占为己有。
5、2012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尹*在负责唐河*理中心龙潭镇等四个镇土地整治项目期间,以去北京看病花销多为借口,给王某某提供8万元的发票让王想办法解决,后在唐河县滨河路一家足浴城门口,被告人尹*收受王某某现金80000元据为己有。
6、2013年1月份一天,在被告人尹*和王某某一起去北京检查身体期间,为感谢被告人尹*在承揽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关照,王某某以代缴住院费的名义送给尹*现金10000元。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尹*听说原局长郭*因为在唐河国土局土地整理项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被市纪委双规调查,让其儿子将10000元上缴到唐*纪委廉政账户。
7、2013年1月份,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尹*在承揽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关照,在唐河*三楼的办公室送给尹*价值5000元的万德隆购物卡一张,尹*将该卡收下后占为己有。
案发后,尹*已退出赃款10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尹*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朱*某、郭*、张*、朱*、王*、朱*乙的证言、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尹*辩称:对受贿罪无意见,1、我主动上交廉政账户3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2、第5起王某某报销的8万元,是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跑项目的费用。
被告人尹*的辩护人提出:认为被告人尹*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第五起收受王某某80000元现金不能成立,实际上是跑项目的真实开支。被告人案发前上交廉政账户的款项30000元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被告人能够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全部涉案款项,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证明
2、证人赵*证言
我叫赵*,男,汉族,1995年至今在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现任唐河*理中心主任。2012年3、4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太清楚,我和单位主管领导尹*及司机刘某某一起去省厅参加项目推进会。当天晚上,尹书记为项目工作请省厅有关领导及唐河籍的几个老乡吃饭,饭后一位老乡把账结了,尹书记感到过意不起,决定给两位带车的老乡,每人车上放了一箱酒两条烟,由于当时我身上带钱不多,烟、酒钱由尹书记支付,大概花有8、9千元。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办法
5、唐河县国土局2012年上报的五年建设方案
6、河南省唐河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案(2011—2015)
7、河*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财综(2011)62、(2012)154、(2013)34、(2013)123、(2013)160号文件
8、2011年唐河县郭滩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报告
9、2011年唐河县郭滩等(6)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预算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在任唐河*管理局主任科员兼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计4.9万元据为己有,其中:
5、2013年1月份一天,在被告人尹*和王某某一起去北京检查身体期间,为感谢被告人尹*在承揽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关照,王某某以代缴住院费的名义送给尹*现金10000元。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尹*听说原局长郭*因为在唐河国土局土地整理项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被市纪委双规调查,让其儿子将10000元上缴到唐*纪委廉政账户。
6、2013年1月份,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尹*在承揽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关照,在唐河*三楼的办公室送给尹*价值5000元的万德隆购物卡一张,尹*将该卡收下后占为己有。
另查明,2012年4、5月份,被告人尹*供述其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跑项目支出费用80000元,未在唐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财物报销。2012年9月份,被告人尹*在负责唐河*理中心龙潭镇等四个镇土地整治项目期间,给王某某提供8万元的发票让王*解决,后在唐河县滨河路一家足浴城门口,被告人尹*收取王某某现金80000元。证人郭*证实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初,被告人尹*因公报销有6万多元钱。经侦查机关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查阅唐河县土地局财务科财务人员提供的2013年1月1日至案发的报销凭证,并未发现有郭*称的6万余元报销费用。
案发后,尹*已退出款项10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尹*的供述:
……2012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我为了让项目审批快一点。让朱*送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的陈处长、赵处长、省土地整理中心的刘主任、司主任,每人一箱茅台酒两条中华烟。2012年8月份左右,我在北京因唐河县申报土地项目托南阳*群工部长朱*乙请国土资源部的老乡吃饭,花费了2万元左右。2012年3、4月份,因跟踪土地整理项目我和单位的赵*、刘某某在郑州请省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吃饭后送给客人烟酒,价值为8、9千元。以往我没说八万元是跑项目用的,是因为当时为了这些项目领导们没少关照帮忙,项目也办成了,现在出事了,我出于人道,不想把领导连累出来。廉政账户退款是我主动上交的,当时我给局里请假去北京治病,跟着去了郑州,期间我完全不知道郭*被双规。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证人郭*的证言:
……2011年11月前后,我在办公室告诉尹*说:下一步就该准备二期移民项目的工程招投标了,既然要按照邀标的模式进行,那就让路港参与吧,你去给党大*(城*公司)沟通一下,王某某会跟你联系,让拓金项目部代表局里和路*司合作,参与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具体怎么合作让王某某和李*去谈吧。2011年11月份,我对尹*说,县里意见将龙潭镇等四个乡镇的项目分别总承包出去,国土局会参加其中几个乡镇的项目,拓金公司可以再跟福建路*司合作,同时我对王某某做了交待,安排王某某和尹*直接联系,商谈合作细节。
……尹*是局班子成员,他自己作为经办人的公务开支,首先向我说明情况,并自己在票据上签字,然后把报销票据交由我签字就可以了,然后财务上经主管财务副局长审核下就可以报销了。关于尹*报销的情况,2012年上半年他经我签字报销的不多,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初他因公报销有个6万多元钱吧。这6万多元他给我汇报说是因公出差、跑土地整理项目等一些开支,他也没有详细汇报每一笔因公支出的都是具体干什么的、怎么支出的,所以当时我没有签,过了十天左右他又找到我,对我说:“这6万多元都是我为咱国土资源局出差跑项目的费用,你也快走了,就给我报销报销吧。”我当时因为快调到市里了,看他也有逼迫的意思,我为了班子团结,就直接给他签字后,他在财务上把这6万多元报销了。
……尹*是否存在为唐河国土资源局跑土地整理项目个人支出费用没有在局财务上报销的这个情况我不太清楚,他从来没有给我说过他为唐河国土资源局跑土地整理项目自己个人花钱而没有在局财务上报销。我们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近年来的土地整理项目都是按照上级要求,经过正规程序批下来的,不需要太多的活动、招待费用,尹*因为土地整理项目出过差,至于出差干什么他没有给我详细汇报,他的这些出差、吃喝、烟酒等为公开支都经我签字在局财务上报销了。
(5)证人张*的证言:
我和尹*是熟人,2012年5月份,尹*找到我说在其他地方花点钱没给发票,你给我开点发票我回单位处理,随后,我开了1张烟酒副食发票,额度大约是49600元交给了尹*,发票落款是我儿子刘*的名字,发票金额以票上数字为准。
(6)证人王*的证言:
(7)证人朱*的证言:
(8)证人朱*乙证言:
(9)证人赵*证言:
我叫赵*,男,汉族,1995年至今在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现任唐河*理中心主任。2012年3、4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太清楚,我和单位主管领导尹*及司机刘某某一起去省厅参加项目推进会。当天晚上,尹书记为项目工作请省厅有关领导及唐河籍的几个老乡吃饭,饭后一位老乡把账结了,尹书记感到过意不起,决定给两位带车的老乡,每人车上放了一箱酒两条烟,由于当时我身上带钱不多,烟、酒钱由尹书记支付,大概花有8、9千。
(10)证人刘某某证言
(11)、证人赵*证言
(12)、证人刘某某证言
3、书证
(1)被告人尹*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尹*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唐河国土局2011-17号文件
尹*任党委委员、主任科员,负责测绘管理工作,分管測管股,联系土地整理中心、测绘队。分管湖阳、黑龙镇、龙潭国土资源管理所。
(3)唐河国土局2007-40号文件
尹*任唐*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免去其唐河国土资源管理局纪委书记职务。
(4)公务员登记表
(5)尹*让王某某报销8万元的3张发票
2012-8-14北京市发票收款单位:北京市*理有限公司21000元付款单位唐河县国土局(机打发票)
2012-4-16河南唐***所代开发票49600元,付款单位:唐河*中心收款单位刘*(机打发票)
2012-3-7,河南手工发票付款单位:唐河县国土资源局,9850元。
(6)尹*受贿80000元于2012年9月22日存入农行借记卡记录
(7)王某某2011年12月份送给尹*2万、2012年6月分取款8000送给尹*的存取款记录
(8)2011年12月26日唐*土*理中心与福建*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唐*第二期移民生产用地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合同尹*、王某某签字
(9)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31日唐河土地土地整治工程指挥部与福建*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唐河县龙潭镇等四个镇土地治理项目I标项目施工合同尹*、王某某签字
(10)唐河*整理中心与河南省*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11)路*司中标通知书
(12)给路*司拨款通知书
(13)路港*分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4)南*纪委2013年3月8日对郭*实施双规措施决定书
(15)2013年3月13日上缴唐河领*工作办公室30000元现金缴款单
(16)尹*退赃款109000元票据
(17)尹*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证实被告人尹*食管下端癌术后。
(18)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破案经过
本案系自行发现,于2013年3月20日初查,2013年3月24日我院反贪局办案人员通过询问福建路*南分公司经营负责人王某某,掌握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尹*非法收受王某某现金共计13.9万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3月25日该案由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尹*依法取保候审措施,2013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尹*被依法传唤到我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王某某贿赂13.9万的犯罪事实。
(19)南阳*民法院指定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函
(20)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证明
经查本局对财务账2012年元月至12月,尹*在本局报销费用共3次,共计5000元。详细情况见原始凭证粘贴单。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尹*受贿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被告人尹*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