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百色市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百色市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经营场所。
第三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登记的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场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住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无法明确划分的,视为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
第六条以下特殊情形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一)候车大厅、候机大厅、商场和超市使用固定柜台经营的;
(三)在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
第七条以下情形视为不具备有固定经营场所:
(二)已明确纳入拆除范围待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场所;
(三)经营场所被收回或未能续租,已无使用权,不能继续使用原经营场所经营的;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两者无法实现物理空间上分隔的;
(五)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楼梯间、门卫室、地下室、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性质的场所。
第八条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场所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场所一致,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具体的固定地址名称,未有固定门牌编号的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明确地址名称。
第十条本规定由百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后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适用本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2020年12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